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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派组检查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03-08-21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634

  为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农业部将派出6个检查组,分赴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针对目前在土地征用中低价强征强占农民承包地,截留扣缴农民的补偿安置费,不解决农民的就业安置;在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强制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地,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地,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等问题,重点检查12类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以及各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同时严肃查处一批乱占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违法乱纪案件。   农业部副部长刘坚在动员会上强调,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基础,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 一要检查各地二轮承包扫尾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能不能全部落实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全部签订到户,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是否真正落实到户。 二要检查农民承包地流转情况。检查各地是否在发展经济中忽视保护农民的权益,忽视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违背农民的意愿,借搞规模经营,搞公司农业,搞示范区,采取行政手段促使农民放弃承包地;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乡镇领导、村委会和村支部负责人动农民的承包地根本不同农民商量,不听农民的意见;假借搞经营城市之名经营农民的土地,钻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空子。 三要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在农村改革以来形成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首次比较完整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物权化。各地是否通过学习和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让广大农民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自己重要的财产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当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要关注农用地的利用问题。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除了保护土地承包关系外,还必须保护农用地资源。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保护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战略,当作关系粮食安全的大事来抓。在检查中要关注农田被征占用问题,发现线索,提供给有关部门查处;要研究如何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把保护基本农田工作融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去。   刘坚最后强调,要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力争做到有所收获、有所触动、有所推进。有所收获,就是通过检查活动,使检查组成员能够对农村基本政策、基本制度和基本国情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更真切的体会,从而增强我们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有所触动,就是通过检查活动,使农村基层干部感受到政策和法律的权威,感受到农民土地权益是不能随意侵害的,从而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所推进,就是通过检查活动,检验各级农业部门履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职责的情况,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向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农用地的方向发展。
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十二类行为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二)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三)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四)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五)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六)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七)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八)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九)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十)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十一)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群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   (十二)地方制定的政策是否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情况。

责任编辑:中国农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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