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农垦(科社)字第53号
关于对部分垦区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情况调查的函
黑龙江、广东、海南、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青海、新疆(农业、畜牧)农垦社会保险主管部门:
为全面了解劳社部发[2003]15号文件在垦区的落实情况,经我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研究决定,近期对黑龙江等14个垦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垦区认真填写《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力求上报数据真实、准确。
二、请各垦区同时上报文字材料。内容包括:分析总结本垦区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3]15号文件基本情况,重点反映农垦企业属地化参保、土地与单位缴费挂钩、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的内容;本垦区在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3]15号文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工作建议。
三、根据调查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我局将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在今年年底前选择重点省进行调研,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请以上各垦区将《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文字材料加盖局章后于2006年11月20日前传真至农业部农垦局科技与社会发展处。调查表和文字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农业部农垦局科技与社会发展处和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农垦培训部。
联系方式:农业部农垦局科技与社会发展处,传真电话:010—64192634,联系人:陈杨;电子邮箱:nkjkjch@agri.gov.cn。农业部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农垦培训部,电话:010—81702448(兼传真),联系人:张洪军;电子邮箱:nk1964@sohu.com。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杨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