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动态 > 垦区新闻

湖南省改革改革情况(2001)

时间:2002-06-05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900

一、湖南国有农场的基本状况   湖南农垦创建于50年代初期,现有国有农场85个,其中大中型农场13个,土地277万亩,耕地97万亩,人口57万人,职工26 万人。现在全省农垦已建成了食品、制糖、造纸、纺织、饲料、建筑建材等骨干工业体系,建成了粮食、甘蔗、棉花、油料、茶果、水产、畜禽等重要农业商品基地,农垦经济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农场体制与发展变化了的形势越来越不相适应,其弊端和深层次的矛盾日益显露出来。主要有:政企不分,导致农场宏观管理严重失控。权责不明,造成企业管理混乱。职能不全,造成农场有责无权。利益分配失调,导致农场严重的双重负担。缺乏动力机制,制约多种成份经济发展。这些矛盾和弊端导致农场经济遇到了日益严重的困难。一是债务沉重。1999年全省农垦负债34.64万亿元,资产负债率达86%,年付利息2.2亿元。十三大农场共有8个农场负债过亿元,9个农场资不抵债,平均资产负债率达100%以上。二是亏损加剧。全系统自1992年始由盈变亏,当年亏损513万元,1995年以来的四年,年均亏损过亿元,1998年全系统亏损1.8亿元。亏损农场64个,亏损面达76%。三是经济增长滞后,后劲不足?quot;八五"期间农垦经济年递增率为8.1%,比"七五"期间平均低7个百分点,比全省同期平均低2.9个百分点。"九五"以来的四年,两年出现负增长。四是职工收入增长趋缓。1995年至1999年,职工收入都在2200元左右徘徊,农场干部、教师、医师与县区相比,平均低200-300元/月。近年来,因农场遭受灾害,几乎所有农场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拖欠少则半年,长则一年以上。同时,许多企业关停并转,大量职工下岗,1999年共有下岗职工17300多人。   二、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成效   湖南农场体制改革始于1994年,省委提出了"赋予农场必要的政府管理职能,试行在农场设立一级财?quot;的农场体制改革意见,此后组织在屈原、西湖、茶铺、回龙圩、西洞庭等农场进行了改革试点。2000年初,省委、省政府下发了4号文件,2001年准备下发一个补充文件,对全省农场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从2000年开始,全省十三大国有农场围绕着建立职能配套、权力与责任对等、事权与财权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财政体制,建立产权清晰、职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运行机制全面开展体制改革。经一年的努力,农场改革在如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1 、配套政府管理职能,建立了行政管理体制。屈原农场、西湖农场、西洞庭农场、东山峰农场、回龙圩农场单独设立了管理区,大通湖农场、北洲子农场、金盆农场、千山红农场及益阳大通湖渔场、南湾湖军垦农场等6 个地理位置毗邻的单位合并设立了大通湖区。赋予了这些管理区县级政府管理职能。管理区按照"高效、精干"原则,设立了行政职能机构和司法机构。茶盘洲、黄盖湖、君山、钱粮湖农场改为乡镇建制。   2、许多部门的管理关系已初步理顺。管理区的各项社会事务已开始纳入各级政府的统筹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政策扶植、业务管理等方面延伸到了管理区。工商、交通、水利、计划、财政等部门已理顺了关系,将管理区和镇与其它县区、乡镇同等对待,并且给予了重点支持,教育、卫生、民政、劳动、电力等部门已制订了明确意见,正在着手组织实施。   3 、农场设立管理区或建立乡镇后,比照县或乡镇建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管理区或乡镇均设立了相应的财政管理机构、税收征管机构和国库。区域内的各项税收、规费、土地承包费、罚没款和其它各项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行政性支出、社会事业管理和建设支出等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各地都明确规定,在财政基数确定后,管理区和改制后的乡镇五年内享受其地方税收增长部分、共享税分成部分及上划中央两税系数返还部分全额留用的优惠政策。同时省对国有大中型农场调减了财政上解基数。省级财政共调减1550万元基数,各市配套调减为1700万元,为此,省市两级财政对农场让利3250多万元。   4 、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各农场对工商企业按照股份制改造、兼并、拍卖、租赁、破产等方式全面深化改革。对大型骨干工商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组改造。小型工商企业按宜股则股、宜租则租,宜卖则卖的原则进行改革,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前已有430多家企业进行了改制,改制面占75% 。   农业在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两项较大改革。一是改革土地经营制度,实行"经营田"与"口粮田"、"福利田"分离,组建土地流转公司,建立了土地流转制度。二是减少管理层次,对原有分场、生产队进行撤并。   5 、大力精简了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管理区和乡镇在设置行政机构时,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和"高效、精干"的原则设立,管理区党政机构严格控制在10个以内,大量精减了行政管理人员。十三大农场压缩机构达60%以上,精减分流各类人员11000多人。通过精减机构、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了行管费用,全省农垦一年减少财政支出2400多万元。   6、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二三产业、民营经济、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去年以来,十三大农场新增各类企业近千家,实现利税2000多万元,吸收外来资金6000多万元。六是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发展。屈原、西洞庭农场改革产生的效果尤为显著。   三、当前农场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农场存在的问题多、困难大、矛盾尖锐,农场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艰巨,难度大,情况复杂,同时有的地方对改革存在着模糊、片面认识,以致在农场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既有改革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也有改革中出现的偏差,还有历史遗留的问题。突出的有:   1、经济体制改革滞后。在农场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西洞庭、西湖、东山峰保留了农场建制,屈原、回龙圩在建立管理区的同时,组建了农垦企业集团,君山、钱粮湖在新的行政体制到位后,组建了农垦集团公司,但都还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益阳市5 个农场对如何建立经济组织还没有确定,有的地方甚至撤消了农场一级经济组织。   2、国有资产管理出现无序化。主要有四个问题。一是对国有资产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难度大,甚至出现了国有资产分散化和私分化的现象。二是农场体制改革后,过来一部分用于社会事业、行政事业、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分离出来,但是其用途和价值没有进行评估和界定。三是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行股份制改造、拍卖、买断时,大都没有经过法定的清产核资,作价的随意性大。这些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3、分流人员安置难度大。在农场体制改革过程中,有1万多名干、教、医等人员分离出来,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时,有近2万多名职工下岗。这批人员的安置的难度很大。   4、职工养老社会统筹难度大。有四个方面的困难。一是农业职工难以进入社会统筹。二是由于许多农场、企业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统筹经费。三是由于现在农垦企业正处于职工退休高峰期,已退休人员5.6万多人,接近退休的有1 万人。在职工进入养老社会统筹时,都将出现较大的支付缺口。四是设管理区只能实行区内统筹,不能整体参加市级统筹,运转困难。   5、过去农场进行社会事业建设形成的亏欠和负债难以消化。十三大农场反映比较集中的有教育设施、公路、水利、卫生、血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欠款和形成的亏损挂帐,共有近2亿元;农场内部高息集资款共有近4 亿元。   四、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湘发[2000]4号文件精神,推动农场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农场体制改革要完成以下任务:   1、建立健全农场经济组织。改制为管理区和镇的农场要抓紧组建农垦(集团)公司。农场、农垦(集团)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组改造,政企彻底分开,独立运作,承担经营管理农场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职能。在农场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要组织清产核资,根据用途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界定,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流失。同时要有效地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的使用管理。   2、建立健全司法体制。要在规模较大的管理区设立县一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分局、公安分局、检察分院和法庭,作为市级司法机关的派出机构。规模较小的管理区和镇,按照镇建制设立司法机构,作为县级司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各司法机关享有相应的司法行政执法权。人员编制改为政法专项编制。   3、进一步理顺部门管理关系。技术监督、邮政、电信、移动通信、保险等部门要象对待县、镇一样,在管理区和镇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个别管理区和镇没有按分税制要求建立财政体制的,要尽快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设立垂直管理的税费征管机构。同时要把干教医人员列入财政增资补贴范围。计委、经贸委、物价局与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组织农网改造、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电力公司在进行农场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时,按照国务院[1999]2号文件和省委湘发[2000]15号文件的精神,机构设置要高效、精干,人员编制按用电总量核定,优先从现有人员中考核择优录用,要整体接收过去农场的电力设施。   4、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要按照中央有关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研究制订新建管理区和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推行职工养老社会统筹后负担较重,统筹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适当补助。   5、妥善解决债务问题。设立管理区和建镇后,农场、农垦(集团)公司承担债权债务。对债权债务要认真清理,将承贷主体落实到企业和单位,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对策。总的原则是:谁欠债、谁负责、谁偿还。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帮助消赤减债。借用的省市财政周转金予以豁免,借用中央财政的周转金按中央规定办。对用于教育、卫生、道路、大堤、排灌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而形成的债务,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专项补助时,要尽可能予以照顾。对于原农场内部的职工个人集资款,管理区或新设立的乡镇要制订计划,逐步偿还。   6、加强农垦系统管理。设立的管理区和镇,要加强编报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综合情况等基础情报信息工作,定期向农垦主管部门汇报。农垦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加强对农垦经济组织的运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及时向国家农垦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加强联系。

责任编辑:xiong

本网为非营利性网站,转载的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来电、来函与我们联系。

主办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邮编:100122
京ICP备1103568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