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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验收第二批全国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的通知

时间:2005-10-10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4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关于开展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垦[2002]4号)、《关于印发全国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农办垦[2002]28号)和《关于组织验收全国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的通知》(农办垦[2004]15号)精神,我部决定再次对全国农垦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标准的农场组织验收。现将验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一)组织管理。领导重视,有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的创建工作;有相应的扶持措施和管理办法;相关的宣传、培训、检查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产地条件。基地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地环境(包括土、水、气等)经过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或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部门认可的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和评价,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并取得有效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地认定证书。

  (三)生产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管理和使用农药、化肥、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渔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建立了完备的生产管理档案和可追溯制度;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无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四)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监测体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具有一定的产地检测条件,有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取得有效的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实行规范标识管理,有产品品牌、产品合格证明和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近三年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包括组织管理、产地条件、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四个方面共16条的考核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验收程序

  此次验收活动以各垦区为主进行,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单位的评价验收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验收考核,按评价标准采取逐条逐项打分的办法进行评价。

  具体程序:一是申报单位根据验收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自查;二是申报单位向省级农垦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三是省级农垦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内容和评价标准,负责组织对提出验收申请的申报单位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对各申报单位逐一评价并撰写验收报告;四是我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五是由我部发布验收结果。

  四、时间安排

  6月30日前各申报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级农垦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7月31日前各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完成对申报单位的全面检查验收工作。8月15日前将验收汇总结果报送我部农垦局。9月15日前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9月30日前根据专家建议我部组织专家组对需要实地确认的申报单位进行抽查。10月15日前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11月30日前组织召开验收总结大会。

  五、工作要求

  (一)要严把验收质量关。各垦区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对申报单位的验收工作,严把验收质量关。对通过验收的单位,我部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进行抽检工作,如抽检结果不合格,将取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称号,收回证书,并追究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请抓紧办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取得有效的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是通过验收的必备条件,“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gov.cn)上《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没有的产品,不要求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尚未取得的,请抓紧办理。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

  1、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告。报告主要以对申报单位组织验收的基本情况为重点,对申报单位进行公平、客观地评价,给出验收结论,指出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对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进行管理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附省级专家验收组名单)。

  2、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验收表。

  3、申报单位自查报告。报告要以验收内容为重点,进行全面阐述;同时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做法与经验、成效与不足、今后发展目标和方向等进行重点总结。

  4、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及相关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5、与实施创建工作相关的重要文档和附件(如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管理办法、生产记录档案等)。

  6、除上述证书以外的与创建有关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整理并一式二份报送我部农垦局科技与社会发展处。

  六、其他

  (一)此次通过验收的申报单位,将授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未通过验收的申报单位,如属农办垦[2002]28号文中创建单位的,将取消其全国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创建资格。

  (二)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到“农垦无公害农产品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farmchina.org.cn,或者到“中国农垦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farmchina.org.cn

 

责任编辑:杨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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