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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学习新《会计法》的体会

时间:2002-03-22 作者: 来源:《中国农业会计》 点击次数:7843

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审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中会计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的立法把"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其重要成部分,置于突出地位。此次〈会计法〉的修订,集中体现了这一新的立法宗旨。    一、依法建帐,对单位会计建帐作出以强制性法律要求    设置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保证会计帐簿的真实,完整,是对设置会计帐簿的起码要求。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些单位和经济利益驱使,为隐瞒收入,逃避税收,私设会计帐薄,搞"帐外帐",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按不同依据提供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实践证明,单靠行政手段无法扼制假帐蔓延的势头,难以从根本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真实,完整,"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遵照执行这一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保证    会计责任即会计主体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会计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主体单位所有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领导者和和管理者,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可是,我国原《会计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只是笼统地提出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至于谁应该是责任主体,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责任由谁承担,对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存在误区,往往认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是责任主体,因而一旦发生问题,单位负责人常常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为由推脱责任。事实上,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执行者和被管理者,特别是一些虚假的会计信息恰恰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甚至强令会计人员造假形成的。可见,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完全压在会计人员的肩上,难以从根本上克服造假帐问题。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重要规定理顺了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关系,突出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地位,为确保新的会计立法宗旨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三、补充完善了会计核算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为了实现新的会计立法宗旨,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必须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法律规范。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会计核算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原《会计法》会计核算部分的法律规范越来越显得笼统,不够具体;对一些新的、在实践中已经运用的规则又未能吸收在内。新《会计法》针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单列一章作了特别规定,明确要求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守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又要遵守新《会计法》的"特别规定"。为了切实增强会计核算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新《会计法》"会计核算"部分,在增加了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及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用了明确、具体的核算要求。对会计核算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凭证,新《会计法》从内容和形式上均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要求,维护了原始凭证作为对经济活动计量记录的严肃性,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在会计帐簿的登记方面,对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包括隔页、缺页、跳行的具体差错的更正都提出了严格要求,使帐簿登记的更正手续更为严谨,有利于保证会计帐簿的信息质量。新《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相关问题的核算规范等都作了新规定。    新《会计法》还增强了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了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些内容的修订均是围绕会计立法宗旨进行的,尤其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的立法宗旨。 申延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机电学校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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