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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等5部门联合“封杀” 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

时间:2002-12-16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922

  12月13日,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联合在京召开了“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就进一步强化对违禁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农业部提出,要重点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普及和宣传安全科学用药知识,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大收缴违禁剧毒鼠药的力度。特别强调要严格农药登记管理,决定从即日起至2003年1月31日,对已批准登记的高毒农药和杀鼠剂,开展一次全面清理,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剧毒、高毒农药坚决不再予以延长登记,对生产企业和市场上的杀鼠剂进行大范围抽检,对不符合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产品安全要求的农药产品,坚决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对新申请登记的杀鼠剂类农药,增加审查和检验内容,特别要把对毒鼠强、氟乙酰胺等的检测分析,作为所有申请杀鼠剂登记的必检内容。通过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引导农药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速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淘汰和更替进程。   国家经贸委强调,要加强生产管理,认真执行农药生产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审验发放条件和标准,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一律不核准、不发证;同时,加强证后监督管理力度,已经核准并发证的企业超范围生产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一律取消其农药定点和生产资格,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今后,任何单位不得再批准生产高毒农药。严禁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剧毒杀鼠剂,以及用这些剧毒鼠药加工各种制剂。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正在进行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以及即将开展的专项督查工作,将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生产、储存和经营作为重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农药产业政策及“十五规划纲要”精神,尽快落实淘汰和削减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生产计划,力口快替代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这项工作纳入严打整治的总体部署。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密切配合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农业、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执法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维护国家行政执法秩序,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有关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投毒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重、特大投毒案件,要逐案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强化侦查措施,逐级督办,限期查破。要重视追查涉案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将彻底查清其来源作为案件侦结的重要标准,不查清来源不结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药生产经营者,以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清理和整顿,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凡未取得有关部门对化学危险品批准、许可文件的单位,一律不准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进一步严把市场准入关。要继续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强调,要加强对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标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剧毒农药,各地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查条件和程序,确保发证工作质量。对企业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谁审查,谁负责。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审查的事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同时,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全国通报制度,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假力度,对致人中毒、伤亡的案件不管案值大小,都要作为大要案办理。今冬明春,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杀虫脒、毒鼠强及其他剧毒农药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彻底根除这类剧毒杀鼠剂的非法生产。   会议最后强调,元旦和春节即将到来,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祥和安定的社会氛围,是全国人民和全社会的众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来源:农业部 作者: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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