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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的九大变化

时间:2002-03-22 作者: 来源:《中国农业会计》 点击次数:5631

《会计法》的修订,使会计监督发生了9个方面的变化。    一、会计监督身份由双重制变为企业制    现行会计双重身份制有如下弊端:(1)会计的国家身份使会计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使企业自主理财权有时受到影响,有违企业改革方向;(2) 主管单位代表政府对国有企业会计任免的审批权形成了国家对企业会计的直接管理,有违国家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3)会计代表国家行使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权,造成事实上的逆向监督,破坏了层层负责的科学管理原则,使领导权与监督权分立,造成会计执法责任主体模糊,执法责任分散,削弱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执法责任;(4)双重身份造成了会计与领导间先天性的关系危机隐患,既影响了企业理财,又削弱了会计监督。会计身在企业,多数会计人员为了维护个人利益放弃或放松对顶头上司的监督权,有的行使国家监督权则往往遭到领导的白眼或打击报复,甚至被撤换,形成"顶得住的站不住",使会计执法难长期无法解决。新《会计法》撤销了原法第十六条、十九条、二十三条等关于会计双重身份的规定,使会计身份企业化,形成了单位负责人向国家负责,会计向企业负责的层层负责的会计监督责任体系,也形成了国家监督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督会计,会计监督经办人员的会计监督主体体系,使会计监督倒置的问题得到解决,会计监督难也迎刃而解。    二、会计监督性质由外部监督变为内部监督    原法规定的会计"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行使的是国家监督权,其性质是外部监督,即内部会计行使外部监督权。新《会计法》改为会计企业身份后,行使的是内部监督权,因此会计监督性质由外部监督变为内部监督。会计国家监督权收归国家会计管理部门行使,由财政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是否履行了授予的监督职责进行监督;会计代表单位负责人对收支经办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因此会计人员的监督对象由监督单位负责人变为只监督经办人员。    三、会计监督责任由向国家负责变为向企业负责    原法第十九条、二十七条规定了会计监督的国家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对不报告的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新《会计法》撤销了这些规定,会计不再承担国家责任,而是在第十四、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了会计对违法事项的内部监督职责,以及向单位负责人请示报告等制度,说明会计应由向国家负责转为向本单位负责。    四、会计监督观念由以国家为主体为以本单位为主体    双重身份下的会计人员是站在国家立场上"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服务对象是国家,会计人员必须树立国家主体观,处处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着眼点。会计身份回归企业后,不再承担国家责任,不直接向国家负责,而是向单位负责,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向单位负责来体现向国家负责。所以会计人员应以维护本单位利益为着眼点即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使本单位获取最大利益是会计的职责。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树立企业主体观(或称单位主体观),为本单位服好务。    五、会计监督形成了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体系    原法由于规定了单位会计行使外部监督权而使内外监督发生错乱。新《会计法》实现了会计身份企业化后,使内外监督分明,权责清晰,形成了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包括审计、税务、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在内的国家会计监督体系,与社会公证审计、社会公众检举等社会监督体系,共同构成了完善的外部监督体系;企业内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形成了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为主的,有相关部门、组织(如股东大会、监事会、内部审计及党群组织)构成的内部监督体系,使会计监督从单位内外得到保障。    六、会计监督有了完善的依据   由于原法对会计基础规范规定过简,使会计核算与监督缺乏明确的遵循,造成了会计监督困难,新《会计法》充实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主要规范,对会计如何核算与监督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如规定了各单位必须依法建帐核算;不得私设帐外帐;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不得弄虚作假;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以及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审核、帐簿的登记、报表的编制等都规定了具体要求,这就使会计监督有了明确的依据,便于分辩哪些行为符合法规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法规要求,有利于加强核算与监督的规范化。    七、会计监督重点由以合法性为主转变为以合理性、效益性为主    在会计人员具有国家身份时,会计监督主要为国家着想,以合法性为监督重点,对本企业效益考虑得少些。会计人员身份回归后,真正成为企业的一员,就必须一心一意为企业着想。经济效益是企业的生命,尤其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会计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提供真实信息等方面,使决策依据更为可靠,为领导当好决策参谋,通过会计控制实现企业效益目标。    八、会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内外两个方面的会计监督制度,两者的有效结合能从整体上使会计监督得到保障,第二十七、三十七条规定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稽核制度等具体要求,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了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会计监管制度,明确了具体责任及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了公众检举及其受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社会公证审计制度。这些形成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会计监管和社会监督制度体系。    九、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将减少会计监督阻力    由于原法对违法处罚规定过宽,造成执法难严,违法难究,使作假大多追究不到责任,甚至形成违法受益,执法吃亏、虚报立功、实报受罚的氛围,会计造假畅通无阻,日盛一日。新《会计法》一是规定了行为责任,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给予处罚,克服了原法规定的违法不严重就不追究责任的缺陷;二是规定了罚款处罚,克服了原法没有经济处罚,只能使用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又需转交本单位或本部门处理,在关系网的保护下,使一些案件在东转西交中不了了之的缺陷,规定凡是违法都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处罚;三是规定了双罚制,单位违法不但处罚单位,而且处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使违法者得不偿失,克服了原法只对单位处罚而形成的单位受罚、个人受益的缺陷;四是规定了一项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会计法》与其他法规,应分别给予处罚的双重处罚制度。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单位内外会计执法监督的有效进行。 刘殿庆   作者单位:河北省大城县经委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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