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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3万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将纳入养老保险

时间:2008-11-04 作者:杨麟 来源:湖北日报 点击次数:4021

    湖北日报消息(记者杨麟)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下发通知,明年1月1日起,我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通知指出,按照“整体改制、统一纳入、属地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农牧渔良种场整体参加所在市、州、县的基本养老保险。农牧渔良种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以下称非农职工)按照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事农、牧、渔生产的职工(以下称农业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非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农牧渔良种场以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其中农业职工收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原未参保的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参保时,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应按我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历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补缴;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应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全额补缴。

    199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止。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农牧渔良种场实际发放标准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进行核定,同时,适当考虑与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衔接。

    符合退休条件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已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工龄补贴和农垦企业农业退休人员参保后相应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水平确定,其中:工龄补贴按1年连续工龄1元的标准发放。参保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核定或确定的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责任编辑:袁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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