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标〔2020〕97号
各地绿办(中心):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保护,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0年9月2日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保护,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规范,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包括“绿色食品”中英文字、标志图形及图文组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 经中心审查合格许可、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标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证明。
第四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其获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以及办公、生产区域中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五条 中心和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可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相关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但均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六条 中心依法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标志使用
第七条 标志使用人应按《手册》规定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积极鼓励、引导标志使用人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其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和形象宣传活动,以及办公、生产区域中。
第八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标志使用人应将绿色食品标志印刷(或加贴)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中心对加贴型绿色食品标志将在《手册》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 标志使用人在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应按《手册》规定同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组合和绿色食品企业信息码。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组合矢量图可通过中心网站(http://www.greenfood.org.cn)下载。绿色食品标志组合矢量图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就各要素间的尺寸、组合方式做任何更改。
第十二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其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形式有变化时,应按规定程序报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章 标志管理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按《手册》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应加强对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印制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使用在相应的获证产品上。
第十四条 中心和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工作,组织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绿色食品企业年检、标志市场监察活动,并积极鼓励、指导标志使用人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十五条 标志使用人在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形式或内容,或其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与证书载明内容不一致的,或有其他不规范行为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不改正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报请中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第十六条 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必要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一)私自转借、转让、变相转让、出售、赠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
(二)在非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三)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通过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连续两年被查出违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拒绝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或损害绿色食品标志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心许可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
(二)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三)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对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十八条 中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标志使用人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质量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