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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的通知

时间:2006-10-12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点击次数:3772

特急

 发改办经贸[2006]2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和检验检测网络,提高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规模和档次,决定开始组织申报2007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

  项目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7号)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优先选择交易规模大、辐射范围广、管理水平高、建设资金落实且前期工作较好的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上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确保项目质量和所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其中: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市场基本情况,包括占地规模、营业面积、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数量、近三年交易量和交易额、现有主要经营设施种类及资产总额、市场经营主体情况、市场收费模式以及本地区同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总体状况、拟报市场所占份额分析等;(2)市场信息系统现状、主要建设内容(模块)及建设投资(上述两项内容可参考我委印发的《招标文件范本(2005年修订版)》第七章“技术及其它要求”的相关内容);(3)市场检验检测系统现状、建设方案及投资(具体请参考我委发改办经贸[2006]2047号公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主要设备统一招标结果);(4)除两大系统之外的其它建设内容的投资、形象进度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5)标有具体尺寸的市场平面图,包括现有设施和规划建设项目。

  (二)有关附件内容包括:(1)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2)工商部门出具的交易规模证明;(3)现市场土地证(土地证持有人应与市场经营主体一致,不一致须说明原因);(4)拟新建设施需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5)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6)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2个项目,计划单列市限报1个项目。每个地(市)级城市辖区内原则上我委只扶持1个项目。要严格控制项目申报数量,多报无效。

  四、上报时间

  根据我委统一部署,要求2007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国债资金投资计划于2006年11月底前下达。为此,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抓紧时间开展工作,务必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上报我委,逾期不再受理(所附表格电子版请发至zhangy@ndrc.gov.cndingjw@ndrc.gov.cn)。

  五、其它要求

  各地要抓紧2003-2006年我委已安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工作。我委将把各地2003-2006年项目(特别是2003-2004年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新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已通过正式验收的项目报我委备案(包括验收报告、两大系统实际投资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责任编辑:袁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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