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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垦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9-29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835

农办垦[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推动农垦系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做好垦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关系到垦区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垦区发展稳定大局,各垦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垦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垦区要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发[2007]20号”精神和地方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垦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二、积极协调,落实政策
    各垦区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主动说明农垦系统的实际情况,化解疑虑,统一思想,及时得到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将垦区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中去。
    各垦区要结合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研究和分析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同时,要及时向我部和地方政府反映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试点工作在垦区落到实处。
    三、精心准备,稳步推进
    各垦区要根据当地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的要求,积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和组织落实工作。要摸清垦区各方面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参保人数、补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等方面的情况,为试点工作奠定重要的基础。
    对暂时不能纳入当地试点且已实行垦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行统筹的垦区,在财政资金到位之前,可以按财政资金比例适当降低保障标准,先行开展试点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结合试点工作进程,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垦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在垦区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农垦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试点工作在垦区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以及发生群体性事件。
    各垦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并请将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农垦局科技与社会发展处。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袁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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