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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农场加强股权管理

时间:2002-03-22 作者: 来源:《中国农业会计》 点击次数:8150

1998年底,江苏省临海农场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此基础上,2000年该场继续深入贯彻责任制,对原有股权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提出了相应措施,出台了《关于加强总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强调了"股权管理"、"股权转让"及"分红"的具体办法。本文对他们的做法作一介绍。    一、关于股权证的管理    1.股权证是股份制企业颁发的股东投资入股的凭证。股权证一经认购,一般不得向企业要求退股,收回本金,只能依法转让。    2.为便于办理分红、转股等手续,所有股权证均交农场财务科集中管理。    3.年终决算时,企业根据农场审计科核定的利润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分红,红利记入股权证,职工需用时可由本人申请办理提红手续,凡红利存入股权证满1年的,由农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企业盈利时,所提取的公积金按入股的比例计算每股增值金额,并计入原股金;企业若发生亏损,所亏金额亦按照上述比例计算每股贬值金额,计入股金,作为将来职工入股或转股的依据。    5.所有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凡要求转让股权的,必须办理股权证的过户手续。    二、关于股权转让    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社会股,所以,凡因工作需要,调出本企业的干部职工,必须在调动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按照股随人走的原则,按规定时间计算当年红利或增贬值金额。    2.凡调出企业的工农挂钩干部职工可以转让其股份。    3.职工办理内退、退休手续以及意外死亡的,可以转让其股份。    4.凡自愿与农场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部职工可以转让其股份。    5.因工作需要发生职务变动,可按现在岗位要求持相应的股金,多余的股金可以转让。    6.所有转让的股金,原则上由企业内部职工购买,如企业内部职工均已按规定的标准入股,则由农场收回。    7.所有转让股金均按照当期股金的实际价值转让。    8.股权转让必须在年终分红结束后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中途转让。    9.除调动人员外,凡要求转让股权的,必须由本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申请,单位董事会研究同意,方可转让。    三、关于分红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5-10%列入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如果股利率较高,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6.凡入股且在本企业工作的,在年终分红时,可享受农场核定的国有股的配股分红;虽入股但不在企业工作的,只享受其股金的分红,不享受国有配股分红。    7.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也可以采取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办法。如果企业需扩大再生产急需资金,经董事会研究,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也可以将红利转为股份。 张必忠 作者单位:江苏省临海农场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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