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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不得由企业承担

时间:2002-08-15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2482

新华社消息:建设部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保护资源,执行规划,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交由企业承担。 在今天召开的全国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提出,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文化和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园林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资源监管职责。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1990年年底以前编制的总体规划,要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重新修编;国务院今年公布的第4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2003年6月底前要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进行论证,其中涉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必须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审批,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区)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总体规划中未作明确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暂停区内各项工程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中国农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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