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 重要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6-05-29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802

农垦发[200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06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25号文件的各项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领会25号文件精神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全面深化农垦企业改革、推进垦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垦区稳定繁荣的有力保障。25号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农垦职工的关心、爱护和对农垦工作的重视、支持,是加快农垦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
      国有农场的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和分配方式与农村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较大差别。这就决定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内容和操作方式,与农村农业税费改革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特点。25号文件提出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的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交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取消。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
      除此以外,25号文件还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配套措施和组织领导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垦区要深刻认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掌握文件精神。
      二、扎实工作,确保25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006年是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第一年,也是打基础的关键年。垦区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和宣传25号文件精神。做好改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是保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的前提。各垦区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媒介,以及政策宣讲团、印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图片和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将政策尽快宣讲给广大农工,做到家喻户晓。对负责具体操作的人员,还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要通过宣传,切实让广大干部职工吃透政策精神,了解负担减免的条件、程序、内容和以后的收费标准等,使广大干部职工正确理解改革,真心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二)准确把握政策,研究制订垦区税费改革方案。制定周密详实的改革方案,是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基础。各垦区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25号文件的要求,研究制订好垦区税费改革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农工减负项目及标准,实施办法及步骤,审核及监督制度,配套改革的内容及具体措施等。要从各农场基础数据的核实入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研究提出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补贴形式和方法。要将建立和完善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作为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按照25号文件要求,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费改革方案由兵团制订,中央直属垦区税费改革方案由我部制订,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请各垦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本垦区税费改革方案。为便于我部掌握情况,请地方垦区在将方案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我部。
     (三)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农业承包收费项目的清理和规范。各垦区在组织制订税费改革方案的同时,要及时开展农业承包费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垦区主管部门要按照25号文件要求,组成专题工作组,深入农场调查研究,摸清农场负担真实情况和面向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指导农场开展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安排专人,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实,分清楚哪些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不合理收费。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收费的整改措施和规章制度,纳入改革方案中。我部将根据情况,会同财政部进行抽查监督。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税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垦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垦区要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作为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摆在重要位置,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由于这次税费改革范围还包括华侨、农业、林业、监狱等其他系统的国有农场,地方垦区的税费改革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为此,请地方垦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税改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垦区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及时了解税费改革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协调财政部门和税改部门落实税费改革补贴资金。要根据方案审批和资金到位进度,加强对所属农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偏纠差。各垦区要设立农工负担监测点、负担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掌握了解农工负担状况,密切跟踪改革动态,加强对基层落实政策的明查暗访,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税费改革补贴资金落实到农工身上。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农工利益,变相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我部将根据各垦区税费改革工作的进度,不定期派出督察组,检查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请各垦区在2006年12月1日前将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和农工减负情况、农工满意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汇总各地情况,上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三、以税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
      中央反复强调,取消农业税后,必须搞好农村的各项配套改革,否则,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很难巩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税费改革与其他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各垦区要站在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长远而重大的战略意义,不要局限在为补贴而改革,就税费改革而改革。要以税费改革为契机,突破束缚农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促进农垦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经营体制。各垦区要针对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确保职工土地承包权,稳定承包关系,坚持土地家庭长期承包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体制保障。当前,需要重点解决:一是及时降低土地承包费,处理好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二是采取“两田制”的农场,要按政策处理好基本生活田与经营田(招标田、规模田)的承包数量、收费项目及标准。在积极探索新的土地经营方式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压减基本生活田,扩大经营田(招标田、规模田)和其他变相加重农工负担的现象,确保农工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加强对外来承包人员的管理。在确保、优先场内职工承包的基础上,完善对外来人员的承包办法,处理好农场与外来承包人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四是积极探索促进土地长期承包与有序流转的机制,妥善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土地承包不公平的问题,稳步推进规模经营,不断提高土地经营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农工负担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形成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要严格控制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全面推进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农场不得因农工拒付负担手册以外的额外负担而剥夺农工的土地承包权。进一步规范农场经营服务性收费、农工自身受益性收费和其他公益性筹资筹劳等办法,对公益性、福利性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防止各种不合理收费通过其他渠道再度出现。我部将在调查清理农工负担项目及数额、总结和吸收各地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农工负担管理指导意见,规范农工负担管理办法。
      (三)大力推进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家支持国有农场减轻农工负担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解决机构臃肿,非生产性人员过多,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的改革方向,全面推进垦区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农场的布局结构和农场内部的组织结构,以产业为核心,对经营规模过小的农场进行重组合并,发展中心场镇。各垦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不同规模农场管理人员的编制标准和费用标准,减少管理层次和非生产性人员,降低管理成本。
      (四)积极探索农场社会事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在全面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同时,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垦区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探索适应本垦区特点的农场社会事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因地制宜,推进社会职能的分离,实现政企分开,逐步将垦区各项社会事业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和正常的支出渠道,从根本上减轻农工的社会负担。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对垦区生产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改革发展的全局。在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垦区要按照25号文件的要求,高度关注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妥善加以解决。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改革中涌现出的成功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袁燕梅

本网为非营利性网站,转载的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来电、来函与我们联系。

主办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邮编:100122
京ICP备1103568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