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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会计法》 着力规范会计工作

时间:2002-03-22 作者: 来源:《中国农业会计》 点击次数:5768

新修订的《会计法》已贯彻实施。 这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大事,也是财会工作者期盼已久的喜事。半年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大财会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深刻领会《会计法》、广泛宣传《会计法》,为《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前期工作。    一、新《会计法》规范了会计工作    新修订的《会计法》主要内容为: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立会计机构,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必须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检查部门。    制止会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这次修订《会计法》的中心思想。这一中心思想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发做出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中,许多造假帐问题是单位负责人所授意或指使的,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负责。不能认为会计工作只是会计人员的事情而与己无关,更不能认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仅是一种手续而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果一个单位发生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会计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新《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会计法》修订的重要方针。修订后的《会计法》具体列示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新《会计法》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    《会计法》细化了会计核算的规定,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原《会计法》只是明确了哪些会计事项要进行会计核算,而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核算。新《会计法》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还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明确了我国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新《会计法》的责任主体转移    1.单位负责人成为会计责任主体,担子加重了。    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完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也与企业的主体地位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定地位相适应。第一,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各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以单位名义提供的,也是以单位信誉为基础的,单位负责人对此应负责;第二,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对会计资料的责任划分,从管理学上讲,应当是单位内部委托授权的关系,单位负责人对其签章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应负责;第三,单位会计工作是在单位负责人的组织下进行的,单位负责人负有制止单位会计造假,保证会计资料真实的责任;第四,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负责,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自己在单位会计工作的位置和职责,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依法组织领导本单位做好各项会计工作,确保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单位负责人如何履行这些职责?我认为,关键是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这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通过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重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设。    2.财会人员摆脱了"两难"境地,环境宽松了。    过去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要给企业做会计记录,另一方面要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实际上这是做不到或做不好的。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会计人员只是企业的雇员,执行《会计法》只是遵纪守法,日常工作仍须按照单位领导人的安排进行,让财会人员同时代表国家起到监督作用是不现实的。财会人员确有苦衷,说:"在单位负责人不按《会计法》办事的情况下,财会人员若坚持原则,得罪了领导会下岗;若顺应领导意图,违反了《会计法》也会下岗。"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人员所处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给出了实事求是的规定,使财会人员能轻松上阵。另外新《会计法》增加了3条保护会计人员的条款;第一条从正面鼓励会计坚持原则,对会计人员执行本法、坚持原则、做出贡献的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第二条是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使他们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这一条是其他法律中所没有的;第三条是针对会计人员被打击报复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要恢复名誉、职务。新《会计法》改变了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地位,提高了对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要求。我们要适应这种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角色,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在单位内划清责任,搞好分工协作,按各自的责任行使权利,用《会计法》规范会计工作。    三、努力贯彻实施新《会计法》    新《会计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对于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新《会计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会计工作的思路和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执法力度,是新时期兵团财务工作的重要课题。    前一阶段,兵团各级财务部门通过层层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举办知识竞赛,出专刊、专版、专栏,印发张贴材料,开展板报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了《会计法》。有75%的持证在岗会计接受了《会计法》培训。按照兵团财务局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都进行了自查自纠,正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要求"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抓好《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就贯彻实施《会计法》提出七点要求。兵团各级财务部门和广大财会人员要深刻领会两位领导人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会计法》,努力贯彻、实施《会计法》,修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此外,还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 继续抓好会计基础工作。    按照总体规划,兵团预算内企事业单位应在2001年全部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截至1999年末,兵团规范化合格单位仅有418个,尚有很大差距。将在2000年末提前完成任务,其他师(局)也要加快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步伐。未达到规范化的单位要按新《会计法》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2.认真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财政部已出台了与《会计法》配套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兵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人员可先发给会计证,不属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发证条件的人员,停止办理发证手续。因财政部规定会计证在2005年1月1日起退出历史舞台,换证工作结合年检进行可节约精力和工作量。对于从业资格证书的形式,我认为采用IC卡较好,一来兵团单位人员较为集中,二来兵团应该是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代表,在从业资格证书的形式上也不应落后。    3.做好与《会计法》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    《会计法》已实施了,但兵团与之配套的法规、办法的修改与完善的工作量还很大,如:《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还有一系列规章制度需要修改,才能形成兵团完整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各师(局)、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兵团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原有的制度规定。各级财务部门应将大量精力放在完善制度并督促执行方面。    4.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新《会计法》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会计法》执法队伍。项怀诚部长说:"《会计法》赋予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等权力,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没有行使或没有行使好这些权利,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财政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会计法》实施的第一天,兵团财务局党组召开会议,就《会计法》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作出具体安排,要求严格执法,哪个师(局)没有履行好职责,首先要对财务局(处)长进行处罚,并明确规定由财务监督处负责《会计法》的执法检查与违犯行为的处罚工作。我们将根据财政部的统一布署组织执法检查,对违法乱纪者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各师(局)、各单位继续对照《会计法》做好自查自纠工作,配合财政部、财务局进行执法检查,一旦查出问题要虚心听取批评,认真整改、依法接受处罚、处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局长 张秉刚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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