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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对农垦职工医疗保障给予政策与财政支持

时间:2008-10-21 作者:盛明富 来源:人民政协报 点击次数:3707

  农垦事业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农垦职工及其家属的医疗保障问题十分突出。

  据统计,全国农垦共有36个垦区、1923个国有农场、1259.5万人口、521.38万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其中,336万名为在职职工。据统计,目前农垦职工中仅有12%(即64.22万名)的职工参加了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绝大多数是县级统筹,医疗互济能力较低;35%(即183.31万名)的职工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垦区内部统筹,其基金支付和保障能力很弱,有的职工一年的医药费还不够挂号费;23%(即119.6万名)的职工分别享受劳保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剩余30%(即154.25万名)的职工以及740万非职工居民(含家属及子女)无任何医疗保障。

  农垦职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小、水平低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参保能力差。

  一是农垦的行业性质决定其积累少、经济收益低、缴费能力差。大多数农垦企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企业面临市场和自然的双重风险,一旦遇到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经济效益就难以保障,甚至亏损。2004年、2005年,全国农垦的资产负债率均为71%,36个垦区中有1/3的垦区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另外,农副产品附加值低,农垦企业和职工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安徽、湖北等一些内地垦区的职工平均工资仅是当地职均工资的50%左右。这就使得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缴费能力明显不足。

  二是占总数1/4的困难农垦企业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难度更大。全国农垦系统有400多个经营困难农场,人口近240万。其中,280个困难农场地处国家或省定贫困县境内。这些农场人均年收入不足1500元,要想缴费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当困难。

  三是退休人员多,缴费负担重。全国农垦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的60%,有些垦区甚至超过在职职工数。未来两年,农垦企业将处于退休高峰期,这就使得农垦系统全面加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和问题更加严峻。

  为确保农垦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建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等部委在改革和完善医疗制度中,对农垦职工的医疗保障给予政策与财政支持。

  一、明确将农垦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将农垦系统辖区内户口为城镇居民的非职工群体(含职工家属及子女)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对户口性质未界定为城镇居民或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群体,应准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黑龙江、广东、海南三个中央直属垦区实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中央财政应给予支持;其他垦区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于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范围内的农场,政府应给予政策和财政的支持。

  三、建议充分利用农垦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大对农垦系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并将其纳入国家及各级政府的医疗卫生体系建设规划之中。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财政给予资金上的保障。

    来源:《人民政协报》    2008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袁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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