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动态 > 工作动态

关于实施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2-04-19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5701

海南、云南、广东、广西、福建省(自治区)农垦(总)局、农业厅、乡镇企业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调整天然橡胶加工布局,加强国产天然橡胶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对已获得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继续生产天然橡胶产品的企业以及新建天然橡胶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到期复查和取证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统筹规划 分工协作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的复查换证工作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由农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许可证办)归口管理,农业部农垦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查换证和新建企业的取证审查工作。   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本文附件《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指定的质检机构承担。   二、 精心组织 突出重点   对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完善内部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向社会提供稳定、合格产品的重要措施。各地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和新建企业取证的组织工作。在复查换证和新建企业取证过程中,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积极动员生产企业及时申报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查的,重点是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质量体系审查采取"委托审查"的办法,即由各省(自治区)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成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第四章的程序和《实施细则》附件二的考核办法规定,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查。部农垦局和许可证办对质量体系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参加现场 审查的人员,应当是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审查组的构成,应事前报部许可证办审查认可。经部许可证办认可后,方可在组长的主持下代表农业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三、 严格程序 确保进度   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包括新申请取证)工作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至2002年6月底结束。所有天然橡胶生产企业,均应按《实施细则》的要求,于2001年9月底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证申请。各省(自治区)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安排现场审查和抽样,并在2002年5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所有企业的取证材料(包括质量体系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报部农垦局;部农垦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于2002年6月底前将所有取证材料送部许可证办审批、发证。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应按《实施细则》附件二的要求进行抽样和封样,并请企业将封好的样品在15天内寄送各指定的质检机构。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当在收样后1个月内,按照《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国家标准和附件二规定的检验方法完成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将检验报告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检企业。 许可证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客观、公正,违纪行为的发生。复查换证或新建企业取证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许可证办(即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农垦局联系。

责任编辑:xiong

本网为非营利性网站,转载的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来电、来函与我们联系。

主办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邮编:100122
京ICP备1103568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