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热函〔2017〕12号
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省(自治区)农业(牧)厅(委员会),广东、海南省农垦总局,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农垦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为加强对农业部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的监督管理,提升示范园建设水平和质量,推进转型升级,根据《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农办垦〔2010〕64号),我局决定对示范园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自2010年开展示范园创建工作以来,所有通过农业部认定的示范园。
二、检查内容
1.示范园现状。
2.示范园履行职责的情况。
3.示范园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情况。
三、进度安排
4—7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示范园进行自查。
8—10月,我局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对示范园进行抽查。
11—12月,我局根据自查和抽查情况,确定检查结果,经公示后发布。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省(区)示范园自查,依据《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农办垦〔2010〕64号),填写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检查情况表和汇总表(附件1、2),对示范园是否保留资格提出明确意见,并于7月31日之前书面报送我局,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nkjrzch@agri.gov.cn。各示范园应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附件:1.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检查情况表
农业部农垦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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