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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54种陆生野生动物可用于商业性经营

时间:2003-08-13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576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记者 姚润丰)国家林业局12日公布了梅花鹿、非洲鸵鸟等54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名单。这是我国公布的首批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前不久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林业局组织国内著名专家、有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进行了论证审核,核定梅花鹿、非洲鸵鸟、火鸡、中国林蛙、湾鳄、蝎子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性驯养繁殖和经营。   这位负责人强调,对这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必须依法具有驯养繁殖资格。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走私的野生动物借驯养繁殖之名混入市场。对名单所列的外来物种,在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等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其逃逸至野外,以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这位负责人还特别强调,不少野生动物往往会带有病菌病毒,因此,加强卫生防疫管理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物种,仅表明该物种从驯养繁育技术的角度和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已具备商业性驯养繁殖利用的条件,并不表明该物种没有携带病菌病毒。   在驯养繁殖经营时,还必须按照12部门的联合通知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的要求,依法强化驯养繁殖利用的检疫和卫生防疫管理。对这些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必须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还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从事驯养繁殖活动。(来源:新华网) 相关链接:可经营利用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名单

责任编辑:中国农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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