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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时间:2002-04-12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6087

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及使用规范的通知 (2000年10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和农业部等部局关于《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经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的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指导学生饮用奶定(试)点推广城市的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l、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2、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 附件: 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的管理,维护其形象和信誉,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是经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审定,由农业部公布,用以标识证明在学校推广的学生饮用奶安全、营养的专用标志。   二、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由标志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和批准文号组成。使用者不得更改其比例关系、色相和使用位置。   三、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经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认定,获得定点生产中国学生饮用奶资格的企业具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并由农业部分批予以公告。   四、凡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的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被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取消定点生产中国学生饮用奶资格的企业,即失去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并由农业部予以公告。   六、未经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擅自使用标志的,按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处理。   七、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仅限用于产品包装、运输工具、广告宣传。取得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资格的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规范》(见附件2)。对不执行本使用规范,经检查督促仍不纠正者,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并由农业部予以公告。   八、获得中国学生饮用奶生产资格的企业,必须将承印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单位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本办法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委托农业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中国农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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