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垦[2004]15号
关于组织验收全国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2号令)、《关于开展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垦[2002]4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农办垦[2002]28号)精神,我部决定对2002年确定的全国农垦100个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组织验收。现将验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一)组织管理。领导重视,有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创建工作;有相应的扶持措施和管理办法;相关的宣传、培训、检查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产地条件。基地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地环境(包括土、水、气等)经过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或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部门认可的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和评价,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并取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地认定证书。
(三)生产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管理和使用农药、化肥、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渔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管理档案和可追溯制度;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无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四)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监测体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具有一定的产地检测条件,有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实行规范标识管理,有产品品牌、产品合格证明和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创建期间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包括组织管理、产地条件、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四个方面共17条的考核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验收程序
此次验收活动以各垦区为主进行,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创建单位”的评价验收工作,对“创建单位”进行认真验收考核,按评价标准采取逐条逐项打分的办法进行评价。
具体程序:一是“创建单位”根据验收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自查;二是“创建单位”向省级农垦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三是省级农垦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内容和评价标准,负责组织对提出验收申请的“创建单位”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对各“创建单位”逐一评价并撰写验收报告;四是我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五是由我部发布验收结果。
四、时间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要严把验收质量关。各垦区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创建单位”验收工作,严把验收质量关,如验收工作和上报材料不属实,将取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称号,收回证书,并追究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请抓紧办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取得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是通过验收的必备条件[《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见附件3)没有的产品,不要求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尚未取得的,请抓紧办理。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
1、“创建单位”自查验收报告。报告要以验收内容为重点,进行全面阐述;同时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做法与经验、成效与不足、今后发展目标和方向等进行重点总结。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及相关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3、与实施创建工作相关的重要文档和附件。
4、除上述证书以外的与创建有关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5、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验收表(附后)。
以上材料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收上整理并一式四份报送我部农垦局科教处。
六、其他
(一)此次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将授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未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要继续加强创建工作,我部将适时再次组织验收,对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单位,将取消其全国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创建资格。
(二)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到“农垦无公害农产品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farmchina.org.cn,或者到“中国农垦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farmchina.org.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附件1
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验收表
(种植业)
创建单位:
填报单位:
填 写 人: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编制
填 表 说 明
1.创建单位:填写农垦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名称。
2.填报单位:填写具体主持验收的单位(处、室、站等)名称,并加盖省级农垦局印章(二级局盖省农业厅、委印章)。
3.工作总结概要由创建单位填写。
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验收考核表
(种植业)
项目 |
考 核 标 准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分值 |
评分 | |||
组织管理 |
1.有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管理机构和专人负责,有工作计划、检查、总结等情况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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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并实施了有利于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措施和管理办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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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传、培训、检查等工作落实到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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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条件 |
1.产地环境质量合格,有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机构或者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的大气、水、土等项目的检测评价报告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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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环境合格证明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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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和初加工基地,远离污染源,生产基地有一定规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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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 |
1.有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制定的完善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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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者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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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无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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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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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完整的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记录档案,建立了责任可追溯制度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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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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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地有标示牌,标明基地范围、产品品种、执行标准、责任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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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1.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具有一定的产地检测条件,有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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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无公害农产品或者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证书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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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规范标识管理,有产品品牌、产品合格证明和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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