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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疗保险向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覆盖

时间:2008-06-25 作者:李姝 来源:江西日报 点击次数:3659

  政策:资助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内容:2008年,江西省符合条件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可按自愿的原则,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各设区市、县(市)确定的筹资标准超出150元的,超出部分的筹资办法由地方政府确定。对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补偿金不得超过家庭补偿金总额。参保退休职工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20000元。

  点评:政策出台及时,具有极强的时效性。江西省广大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确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特别是效益差的企业退休职工,很容易陷入小病不愿看,大病看不起的处境。因此此类医保政策的出台,对所覆盖的该部分社会群体而言,无疑是一场甘甜的“及时雨”。该项政策惠及面广,享受面宽。我省农、林、水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约占此类单位职工总人数的33%,政策实施将有利于一大批由于经济原因看不起病的老同志就医。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惠及此类群体的财政政策,较好地体现了公共财政职能,将使有关退休职工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是我省政府的又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公共财政职责与作用的良好体现。(江西农业大学教授 谢元态)

  ■江西日报首席记者李姝/文

责任编辑:袁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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