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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04-05-10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9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热带、南亚热带作物(以下简称南亚热作)生产的健康发展,保证良种苗木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和名特优稀新品种更新换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亚热作苗木指只能生长在热带、南亚热带地区作物的种子苗木(组培苗),包括天然橡胶、剑麻、咖啡、腰果、椰子、胡椒、香荚兰、大叶茶、荔枝、龙眼、香蕉、芒果、菠萝、西番莲、番石榴、番荔枝、油梨、澳洲坚果、杨桃、番木瓜、油奈、菠萝蜜、莲雾、毛叶枣、槟榔、软籽石榴、火龙果、枇杷、热带杂果、南亚热带花卉、热带香料、热带林木等的种子苗木(组培苗)。所有被认定的南亚热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南亚热作良种苗木的生产单位(指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或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指定条件的,可以向省()南亚热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南亚热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的认定、管理、监督工作,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归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下简称部南亚办)负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农业部南亚热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品种要求:历届中国农业博览会评比金银铜牌奖或是被认定为名牌产品或部、省组织评选名列前茅的品种,从国外引进经过消化吸收可以大面积推广的优良品种,未经评选但经专家确定有推广前途的名特优稀新品种(新品种种苗的生产应是审定通过的品种)

    良种苗木的出圃率应在90%以上。

    ()辐射区域要求:申报的繁育基地处在申报品种规划中心或种植区中心位置,能够满足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所需优良品种规模和数量。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基础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和隔离条件;具备良种引进、试种、生产、营销、提纯复壮等配套服务体系;种苗生产执行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有生产、销售种苗及质量检验的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细则规定,申请单位及其生产的产品必须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种子苗木检疫合格证》。

 

第三章 申请报批程序

    第六条

    农业部南亚热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申报单位应按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制订的统一要求填报农业部南亚热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申请书(附后)一式三份送当地省()南亚热作主管部门。省()南亚热作主管部门按照第五条要求和区域规划审查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经确认符合要求后由省()南亚热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部南亚办。

    第七条

    部农垦局(南亚办)接到申请书后,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按照全国热作区域规划和总体布局进行审查,必要时抽查现场后提出意见,经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审核认可后确定,颁发证书,准许使用认定标志。

 

第四章 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凡被指定为农业部南亚热作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的单位,有权使用良种苗木繁育基地标志。

    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的证书和标志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统一指定为"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良种苗木繁育基地XY"X为区域(或单位)名称,Y为作物品种名称。

    第九条

    凡被指定的良种苗木繁育基地,有效期为三年。逾期需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条

    凡被指定的良种苗木繁育基地,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归口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统一管理。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在有效期内对良种苗木繁育基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取消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称号:

    (1)弄虚作假者。

    (2)生产销售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苗。

    (3)继续生产淘汰品种种苗或种苗优良品种比例下降者。

    (4)出现种苗事故者。

    (5)将基地证书或标志转让给其它单位使用者。

    (6)其它违反有关规定者。

    第十二条

    取消良种苗木繁育基;地称号后,禁止继续使用与良种苗木繁育基地有关的任何标志,证书由省()南亚热作主管部门收回上交部农垦局(南亚办)。违规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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