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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第三批“放心粮油”评审命名工作开始

时间:2003-07-04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651

  为了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活动的深入开展,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决定进行第三批“放心粮油”评审命名工作。在总结前两批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第三批“放心粮油”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第三批“放心粮油”的评审品种限于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三类产品中的主导品种。每个企业每类产品的评审品种不超过5个。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或省、市、县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2、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印或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的产品;   3、产品各项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不含任何违禁物质,并保持产品质量稳定;   4、产品标签符合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凡添加过氧化苯甲酰等添加剂的必须在标签中标出;   5、企业正式投产三年以上,近三年之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碾米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稻谷50吨以上,年销售量4000吨以上;面粉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小麦100吨以上,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油脂加工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油料50吨以上,年销售量1000吨以上(特种油料、油脂除外)。已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机械设备、检化验仪器、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7、企业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   三、申请企业应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5、省级以上粮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当年的质量检测和卫生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每个品种一份)。如该质检机构不具备卫检条件,应由省级以上卫生检测机构进行卫检并出具报告。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应提交企业标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获省级以上质量免检或卫生免检认证的产品可免交检测报告,但必须提交免检证书(复印件);   6、产品标签(复印件);   7、粮食行业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8、获绿色食品、省级名牌产品等称号或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参考,但仍需提供其他各项材料;   9、企业承诺(见“放心粮油”评审申报表);   10、企业简介。   上述各项材料中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均须一致,申报产品如使用商品名称,必须加注国标(或行标)通用的等级名称;有关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并年检合格;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商标发生转让的,须有工商等部门的合法证明。上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通过。   四、质量检测   质量检测按照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进行,如执行企业标准,该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并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五、卫生检测   1、面粉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苯甲酰,执行标准为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得添加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增白剂。   2、大米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黄曲霉毒素B1,执行标准为GB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3、食用植物油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值,对花生油和玉米胚油应增检黄曲霉毒素B1,执行标准为GB1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用浸出法生产的一级和二级食用植物油,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增检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执行标准为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六、申请企业应于9月30日以前将所需材料交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应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10月31日以前将申报材料、初审报告交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七、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放心粮油”证书和标牌,并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八、“放心粮油”命名后的监管工作按照《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放心面”、“"放心米”、“放心油”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来源:粮食局网站

责任编辑:中国农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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