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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粮食收购批发经营资格审查办法

时间:2002-05-15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545

据悉,青海省出台粮食收购批发经营资格审查办法,省粮食局最近印发了《关于粮食收购批发经营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一、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审批的品种在青海省仅限于小麦(面粉)、大米和玉米。凡申报从事粮食收购、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批发业务。二、从事粮食收购必备的条件,要求自筹资金不得低于1万元,须提供开户银行证明;作出遵守粮食收购政策和法规,及时支付粮款,不打“白条”的书面承诺。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自筹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或提供租赁(一年以上的仓库租赁合同)证明;有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设备和人员,或提供委托检验单位证明;常年保持一定量的合理周转库存,丰年按1个月的销量,歉年按3个月的销量核定库存。三是明确规定了从事粮食收购批发业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执行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质量、计量、卫生标准,服从管理,接受监督管理,如实反映经营状况。

责任编辑:中国农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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