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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国有农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1-24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4821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垦[2008]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国有农场
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

  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7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在全国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12月25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又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动员和安排。根据《意见》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农垦实际情况,现就国有农场清理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国有农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十分重视,把它作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部署,并对农垦的相关工作做了安排。《意见》中明确,“从2007年12月起,在具备条件的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宁夏、贵州、陕西、甘肃等14个省(区)以省(区)为单位开展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其他省(区、市)可在对“普九”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3个县(市、区)进行化债试点”。“试点省(区)的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纳入化债试点的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中央直属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人、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在全国电视电话会上强调,试点省份的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普九”债务纳入该省的试点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垦区、林区也要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并进行局部试点。

  当前,农垦事业虽然已经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阶段,但是历史遗留的债务负担特别是办社会形成的负担仍然较重,制约了垦区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此次国办转发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农垦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巩固农垦税费改革的成果,促进国有农场综合改革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国有农场其他政策性社会性债务的化解,促进和谐垦区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结合实际,把握精神,努力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意见》明确了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基本原则、债务内容和具体时间。确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化债试点工作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化债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化解后补助”。明确“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至今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对地方化债工作给予指导,并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助”。各垦区在开展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些政策精神,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要避免因政策理解不透,给工作造成被动。

  (二)充分认识国有农场“普九”债务的特点。农垦国有农场的义务教育与地方农村的义务教育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有所不同,具有一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农垦国有农场的义务教育一直实行农垦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农场是义务教育的承办主体,也是“普九”债务的债务人;二是农场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不能直接从银行取得借款,只能利用农场的经营性借贷资金和其他资金搞“普九”建设,学校的收支在农场进行统一核算,学校使用的借款用途、数额很难在农场的账面上单独体现;三是国有农场在管理体制上比较特殊。既有中央直属的,也有省(区、市)直属的,还有县(市)所属的,财政隶属关系不一样,化债的事权难以统一在某一级政府。此外,尽管近年来垦区加大了分离办社会的工作力度,许多义务教育学校已从农场分离到属地政府管理,但“普九”的债务却大都留在了农场,农场债务人的身份没有改变。

  (三)努力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由于国有农场普遍存在的“普九”债务特点,使得农垦的“普九”债务化解工作更为复杂。因此,各垦区在开展“普九”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时,要努力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除了坚持《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外,还要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的原则,使有关部门了解国有农场及其义务教育的现状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符合农场实际的化债思路和办法,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认真开展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三、开展清理化解国有农场“普九”债务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化解国有农场“普九”债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较大,如果工作抓得不及时,不到位,有可能丧失机遇,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各垦区务必充分认识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及时向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情况,以加强领导,争取支持。要把化债工作纳入谋划垦区改革发展的全局之中,摆上推进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试点省的地方垦区要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了解、掌握和妥善处理化债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普九”化债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其他地方垦区也要抓紧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了解工作动态,确保垦区“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与地方同步进行。中央直属垦区要抓紧研究确定 “普九”债务的清理认定方法,对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并进行局部试点。

  (二)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中央直属垦区和纳入试点省份的地方垦区,要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沟通,尽快研究确定农垦化债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启动化债试点工作。要制定化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方法、工作进度和职责任务。要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为今后其他债务的化解积累经验。其他地方垦区也要提早摸清债务底数,制定工作方案,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三)实行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垦区在清理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过程中,一定要作到客观真实,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债务规模,防止出现“糊涂债”、“水分债”、“人情债”等问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审计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要严明化债工作纪律,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立即纠正违反化债政策的行为。要在对“普九”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和锁定的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制止新债的发生,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并建立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我部将对垦区“普九”化债工作进行督导,及时沟通情况,组织工作交流,努力推进“普九”化债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农垦  化债工作  通知

抄送: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办公厅              2008年1月日23印发 

责任编辑:杨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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