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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团场土地长期固定问题研究(1999)

时间:2002-08-14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530

认真落实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农工承包土地的长期固定问题,有利于稳定农工队伍,稳定农业团场,稳定兵团农业,推动农业团场的改革和发展。本文就土地长期固定问题,结合农二师的情况阐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如何实施土地长期固定以及相关政策,与广大农垦经济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共同探讨。   一、农业团场土地长期固定的现状   (一)土地固定问题的简单历史回顾   早在1984年兵团农业团场学习和借鉴全国农村改革的先进经验,在农牧渔业部湛江会议后,开始试办家庭农场,试行土地固定承包。当时,农二师试办了177个家庭农场,总面积9700余亩,这些家庭农场所承包的土地开始固定,固定期限一般为3年,后来,大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固定的面积逐年扩大,但一直徘徊在30%上下,而且年限都较短,土地固定的时间和承包期限是一致的,固定期3-5年的较多。一些团场实行的是相对固定,把土地固定到每个作业区,但对每个农工不固定。也有相当一部分团场对农工是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 总而言之,兵团农牧团场土地固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各团场过分强调统一农作物种植计划,统一技术措施,统一轮作倒茬,没有很好地解决统分结合问题,没有很好地处理统与分的关系问题;二是农业生产一线劳动力由团连统一调配,加之外来劳务工补充农业一线劳动力的缺额而形成劳动力流动性大,增加了土地长期固定的难度。   (二)农业团场土地固定的现状   经过近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团场的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土地长期固定问题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和农工的普遍重视,特别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之后,兵团党委召开了四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会后,农二师召开了相应的会议进行传达,要求各团场认真落实土地长期固定的政策。各团场于1999年年初都制定了土地长期固定到户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农二师耕地固定面积已达82.4%,其中种植业固定13121户,73.21万亩;林果业固定4478户,11.48万亩;草场固定643户,18.9万亩;养殖水面固定户53个,1200余亩。总的看来,农二师土地固定的面是大的,比前几年提高了近1.5倍。   1.农二师目前土地固定的主要形式   ①条田主制。这种形式是把整个条田固定给有管理和资金能力的农工,由他们来租赁或两费自理,或由条田主牵头几个人分包,条田主作为总的责任人对团连负责,这种形式主要在23团和21团。②能人牵头大面积租赁经营或两费自理承包固定土地。一般固定的面积在一个条田以上,通过租赁和两费自理大面积长期固定土地,如31团,由20几名职工固定承包面积都在一个条田以上,最大面积达900多亩,33团一个能人牵头租赁固定承包面积达2000多亩地。③职工按管理定额长期固定承包。在一个条田内以横向划地的办法固定承包一个管理定额以上的土地,一般在30-80亩之间,这主要存在于塔里木垦区的31、33、34等团场。目前全师有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大户600余个(含条田主),经营土地面积达13万多亩,约占农林果总面积的13.4%。   2.土地长期固定工作的难点   目前,农二师各团场一线劳务工的比例在50-60%,劳务工队伍流动性大,作物结构调整和倒茬带来的管理定额的差异以及一些团场和连队承包政策不到位,致使土地长期固定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矛盾和困难.一是劳务工参加土地承包时间短,资金不足,管理经验缺乏,不想长期固定承包;二是稻棉或小麦、甜料作物倒茬造成管理定额差异大,劳力余与缺的矛盾给固定土地的农工经营上带来困难;三是由于一些团场负担重,经济实力差,不想给农工让利,在利益分配上发生磨擦,使农工不愿长期固定承包;四是部分农工已接近退休年龄,子女不想接替承包,面临后继无人状况,让他们较长时期固定土地承包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农业团场土地固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农业团场土地长期固定的必要性   1.农业团场土地长期固定符合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深化团场改革的基本要求 农业团场是兵团经济的基础。农业团场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要通过调动广大职工,尤其是农工的生产积极性, 才能提高团场生产力水平,而广大农工的主要劳动对象是土地,所以土地固定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中央《决定》指出:“少数确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目前,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关于农业两次飞跃的理论,农业团场的第一次飞跃已经基本完成,现在的任务是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加强土地长期固定工作为契机,逐步实现规模经营,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实现第二次飞跃。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以土地长期固定为前提,通过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使种植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达到规模、劳动、效益的最佳结合,最终形成团场双层经营最佳模式,即“公司+农户”,这些农户应当是租赁和两费自理的经营大户,或股份合作实体。同时,团场进一步推进两费自理,必须与土地长期固定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农工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改变过去农工承包土地的雇佣地位。所以,我们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决定》,深化团场改革,做好土地长期固定的工作。   2.稳定农业、稳定团场、稳定农工要求土地长期固定 土地长期固定有利于形成农工自主投入的机制,有利于团场中低产田的改造,提高土地的生产力。通过土地固定承包,避免生产、财务指标年年变,年年加码,“鞭打快牛,水涨船高”的现象,从而增强农工承包土地的信心。 只有做好土地长期固定工作,才能解决和协调好团场、连队与农工的利益关系,保证团场和农工收入同步稳定增长,稳定农工队伍,同时,保证团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从而推动兵团农业的稳定发展。   3.土地长期固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通过土地长期固定,使农工成为生产、投入、利益、风险的主体,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通过土地固定培育一批素质较高的家庭农场主,承包大户和股份合作体。通过土地固定进一步构建农业团场双层经营体制的微观基础,实现农业团场土地的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使农业团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农业团场土地长期固定的可行性   农业团场土地长期固定工作虽然存在一定的难点,但与此同时,也是一个热点,有其实施的客观可行性。   1.土地长期固定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正如前面所述的农二师土地固定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重视下,无论是种植业的条田主制度、大户牵头租赁承包和两费自理固定承包,林园业的长期租赁承包以及牧场的租赁固定等,都取得了较好的经验。28团租赁承包果园的职工今年购化肥100余吨,油饼400多吨,厩肥20000余吨,使今年香梨获得高产和优质。这充分显示了土地固定后职工投入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同时,在土地长期固定与两费自理、租赁承包工作的结合上,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这些经验证明,只有土地固定,才能更好地推动两费自理和土地租赁经营。   2.民主管理、政务公开办法的推行,为土地长期固定承包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通过实行“六公开”、“三上墙”的管理办法,使农工克服了畏难情绪,使土地固定工作顺利推进。由于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土地固定的方针、政策,使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上交土地固定保证金和生产资料准备金;一些农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还以家庭财务担保或以储蓄存折抵押贷款;一些团场还给固定土地承包职工发放“费用卡”,使农工对所发生的每一项费用心中有数,使农工承包明白地,种放心田;为了减轻职工负担,团场还规定各种间接费用不能超过团规定的标准,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这些办法和规定极大地调动了职工土地固定承包的积极性,受到了职工的欢迎。   3.广大农工的强烈愿望和积极参与使土地长期固定成为现实。 广大农工从实践中体会到,不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就不会使土地从低中产变高产,建立稳产高产田,特别是在土地平整、有机肥料投入和“白色污染”问题上,必须要把土地固定到个人头上,与个人的收入挂钩,否则很难解决投入产出的利益机制问题。只有土地固定才能解决这个矛盾。31团和24团一些职工甚至从口内的亲戚那里借钱去租赁和固定土地,更说明了农工迫切要求土地固定。在一些单位,甚至出现农工为了承包固定上自己比较熟悉的条田和地块,半夜三更在连部办公室前排队的感人景象。   4.各级党委重视,加强对土地固定工作的宣传力度,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 各团场党委统一思想,认真部署和安排土地固定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宣传土地长期固定的政策,宣传土地承包固定的先进个人的事迹,并派出工作组到连队做艰苦细致的工作,落实和解决职工关心的一些问题,从而使土地固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团场土地长期固定的主要形式   结合兵团农业团场的大农业、大条田、机械化程度高和轮作倒茬规律较强的特点,我们认为,可采取以下土地长期固定的形式:   (一)实行条田主制度固定土地   以条田为单位把土地固定给农工。条田主制度是土地长期固定一种较好的模式和方法。实践证明,它有利于形成土地投入的利益机制,提高土地的生产率;有利于锻炼和培养一批小农场主,从而有利于稳定农工队伍;有利于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佳结合,从而提高团场农业?的生产水平和农工收入水平;它也有利于推动农业股份合作实体的形成。 条田主必须是顾全大局,懂经营、善管理、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的职工。素质达不到以上要求的职工,不能当条田主。条田主固定土地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轮作倒茬期,也可以更长一些,应提倡年轻的条田主签定期限较长的土地固定合同(10-30年),团连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经双向选择确定条田主人选后,团连与其签定土地固定合同,同时交纳土地固定保证金。条田主负责固定条田的一切生产活动,有内部自主用工和自主分配权。 资金不足或缺乏管理经验的农工,给条田主打工,规定每年完成200个工日以上,可认定其职工身份。   (二)提倡经营大户固定土地   经营大户指的是种田能手承包或租赁大面积土地,一般在100亩以上,这些经营大户(有的是农工,有的是外来户)主要靠雇工来管理其承包的土地,有比较雄厚的资金能力,进行租赁经营,或需自理承包。大户经营应以团场签定至少5年以上土地固定合同,而且应保证上交团场的利税费。   (三)按承包管理定额固定土地   这种固定形式适应于作物种值结构较单一的或水土相对不平衡的垦区,采取“纵向耕作,横向分地”,单身职工划分30-50亩,双职工户可划地60-80亩。根据土地的平衡情况,只要职工具有经营能力,应鼓励他们超定额进行土地固定。 来团场时间较短的劳务工,愿意固定承包土地的,而资金又比较紧张的,应给予他们以特殊的政策。   (四)股份合作小农场长期固定土地   股份合作小农场是由职工按照股份合作的原则,共同筹资组织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可以先通过交纳租赁金的形式获得土地承包使用权,与团签定土地固定合同,自主经营土地。农工既按劳取酬又按股分红。 土地长期固定的形式和办法各异,但也有其共同点,就是将公有土地固定落实到户(劳)、落实到经济实体,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团场,应与获得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条田主、经营大户、股份合作体等签定较规范的土地固定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应随意变更和中止。 我们应该鼓励农工签定长期的土地固定合同,获得长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但也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3-5年签一次土地固定合同,到期后续签,分阶段连续固定承包土地。   四、土地长期固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   土地长期固定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的文件精神,要结合团场实际,落实好相关政策,要注意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加以应用,不搞一刀切,不搞绝对化,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土地长期固定工作的水平。下面就土地长期固定的一些政策性问题作一阐述。   (一)上交指标基数问题   对长期固定承包的土地在确定上交指标时,应适当给职工优惠,且承包基数一定几年不变。   (二)计算单位面积成本应采取顺算法,反对倒算法   应尽量保证长期固定承包土地的职工在完成单产基数的情况下,获得基本收入。   (三)价格要到位凡需要团场统一定购的大宗产品,都应以市场价格收购,生产资料的供应价格也应随行就市。当遇到年内市场价格变动较大时,其价格风险应由团场、连队、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以保护农工土地长期固定的积极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的自主权问题   中央《决定》指出:“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对于团场,土地固定后,应给予农工一定的土地经营权。从发展的角度来年看,将来规模经营的农工可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由团场统一提供服务,由团场代售其产品和供应生产资料,也可以完全走向市场,成为“四自”主体。   (五)积极筹备和创造条件,建立团场的劳务市场团场内部职工的打工者,应按团里的有关规定,参与团内劳务市场,或与承包大户建立相对稳固的雇佣关系;外部的季节工和临时工进入团内劳务市场,应由团连和规模经营者共同协商确定每个工日的最低报酬,由团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协调和监督。   (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团场职工进行水土开发,初始5-7年不交土地费和管理费,以后按优惠办法定额上交。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   (七)农机改革要与团场的土地长期固定工作相匹配,团连要协调好种植业与农机业的关系,要建立对机务人员作业质量、收费标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组织农工对机车作业质量进行公开评判,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买断农机的机车人员,可以和种植大户建立比较稳固的服务关系或组建成机农合一的经营实体。具有经济实力的承包大户可自购农机具自耕自种,逐步成为独立经营的家庭小农场。   农业团场土地长期固定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各级党委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要善于总结和发现典型经验,要制订配套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一工作抓紧抓好。我们相信,只要认真贯彻中央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决好土地长期固定的一系列矛盾和难点,就一定会开创这一工作的新局面,实现富民强团的目标,再创兵团辉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陆应华 课题组成员:陆应华、方鸣(执笔)、梁永、李桂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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