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湿地保护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办计[2007]46号
有关省农业、农垦、渔业厅(委、局、办):
为加强农业湿地资源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林计发[2006]82号)组织实施,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支持下,“十一五”期间将陆续组织实施一批农业湿地保护项目,请各地按照以下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农业湿地保护项目前期工作。
一、开展前期调研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列入规划的农业湿地保护项目进行前期研究,重点调查湿地水、生物、农业等资源现状,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保护目标、保护及建设内容、保护区域、组织实施方式和保障措施等,落实建设条件。要按照建设实际和我部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组织开展农业湿地保护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建设方案编制工作。
二、做好规划衔接
对《规划》范围内的农业湿地项目,要与地方土地利用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衔接。按照轻重缓急和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做好年度项目组织申报工作。2007和2008年,主要安排国家级湿地保护区建设工程、野生稻小块原生境湿地抢救性保护工程、国家级和重点省农业湿地生态监测中心、农牧渔业可持续利用示范工程等项目;2009和2010年安排湿地生态恢复工程等其他项目。
三、加强工作组织
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确定相关农业湿地保护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机制,及时协调遇到的问题,提高前期工作质量。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支持,涉及征地、移民等内容的请地方政府予以协调。
四、落实建设资金
农业湿地项目投资由中央、地方、建设单位自筹三个渠道解决。公益性项目以国家投入为主。国家级湿地保护区中央与地方投入的比例,西部地区为4:1,中、东部地区为2:3。国家已投入的续建项目,申报投资应扣除国家已投入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地方政府或人大支持开展湿地建设的决议或批复,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五、按照程序申报
列入规划的农业湿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由农业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拟申请的2007和2008年湿地保护项目,于今年7月15日前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2009和2010年项目,在上一年度6月底前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责任编辑:袁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