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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初建

时间:2004-06-09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967

 

七种经营模式推进试点工作

中国的农业保险在中国这个农业大国该怎样发展?农业保险的现状怎样?政府应该在农业保险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总体框架和初期运行机制是什么样?就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

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政府支持

记者: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推进情况怎样?

刘京生: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较频繁的国家之一,农业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威胁着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按照纯商业化模式运作,政府必须通过农业产业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补贴手段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对此政府相关部委也有相同认识。因此,总结我国农业保险发展20多年的经验教训,为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分散农业风险,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维护好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应尽快建立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

记者:您谈到国家应尽快建立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现在条件成熟吗?

刘京生:我认为目前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条件初步具备。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农业保险得到全国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二是地方政府迫切希望通过农业保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确保农业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三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的需求。四是农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五是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定技术和经验。六是政府相关部委普遍认识到,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的间接补贴。

记者:目前业界对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是否已经形成了共识?

刘京生:目前,业界已就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形成了共识。一是现阶段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模式,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补贴,不可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二是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三是农业保险业务应区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可获得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商业性业务可由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享受中央税收和地方财政优惠政策。四是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中央、地方两级合力。五是应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下,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六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标准及实施办法,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种植和养殖业目录,研究建立农业再保险运作机制。

已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初步方案

记者:目前从监管部门而言,农业保险制度总体框架和初期运行机制是什么?

刘京生:根据共识,中国保监会已研究制定了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

从总体框架上看,充分发挥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和保险相关政策的作用,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国情,满足广大农民参与保险的需求。保障目标:一是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提高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服务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民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自救能力。

从保障内容看,主要是大宗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的种植保险。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要求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

从保障原则上看,农业保险以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主,经营风险则通过其他政策手段解决;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可保风险,对不可保风险通过其他保障途径解决;根据农业风险损失相对严重的特点,实行中央、地方、经营主体和农民风险共担机制;农业保险起步阶段实行低保额、低保障、低赔付的原则,即保险金额以物化成本为基础制定。

记者:就现阶段而言,应该采取哪些政策措施?

刘京生:考虑到我国的国力和财力,现阶段农业保险制度应该建立在利用保费补贴政策开展政策性农险业务的基础上,即国家和地方利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和WTO规则的"绿箱"政策,支持和补贴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经济作物参与保险,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具体政策措施,一是研究建立保费分级配套财政补贴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研究农业保险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三是研究金融政策支持的方式。四是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五是适当放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业务范围。

七种模式推进农业保险试点

记者:据了解,监管部门将在一些地方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您能否具体谈谈?

刘京生:在试点模式选择上,按照积极探索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多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项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择合适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目前农业保险的试点模式大体有:一是政策性公司经营模式,即地方出资设立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二是相互制公司模式,如在农业互助合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的探索创新。三是商业性公司代办模式,如通过保险公司、农村金融机构或两者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的代办业务,如吉林省榆树市的元葱保险。四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目前中国人保、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在不同省份开展了部分种养殖保险。五是外资公司经营模式,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借鉴国外做法,研究提供适合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一揽子综合保险产品。六是互助合作经营模式。七是再保险运作模式,我会要求国内中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记者:试点的原则是什么?

刘京生: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原则是统一认识、大胆探索、深入调研、分类指导、协调配合、积极推进。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将在保监会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委开展农业(渔)保险的试点调研工作,研究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标准及实施办法,完善支持农业(渔)保险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我们也鼓励各地保监局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研究开展农业(渔)保险的政策建议,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我们要求各保险公司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积极开展当地农村、农业、农民的保险,加大开发和设计适合于农村、农业、农民的各类保险产品,有条件的公司应该特别开展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农民短期健康保险,提高农村和农民的医疗健康水平。各试点公司的总公司要全力支持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运作,满足农村保险和农民保险的市场需求。国内再保险公司应积极研究农业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巨灾经营风险。

作者:卢晓平  文章来源于: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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