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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国有农场三项会计处理的意见

时间:2002-03-22 作者: 来源:《中国农业会计》 点击次数:5519

一、家庭农场以产品抵交利润的会计处理    目前,国有农场对家庭农场上交产品抵顶利润的会计处理口径不一,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实现制,即国有农场以实际收到的产品计价,计算利润;一种是销售实现制,即国有农场收到家庭农场上交的产品后,以实际销售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利润。    采用生产实现制方式的主要理由:农场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家庭农场是一个经营层次,以产品上交农场,是双方经营实体履行合同的结果,农场获得的该产品符合资产的定义,应以合理价格入帐,同时计算利润。采用销售实现制方式的理由是:农场收到家庭农场上交的产品,不能视同销售而计算利润。只有产品销售实现时,才能据以计算利润。    家庭农场以产品抵顶利润上交农场,这是国有农场为转换经营机制而进行的探索,也是化解生产、经营风险行之有效的方法。现代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在"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科目使用说明中明确规定:企业收到家庭农场上交款或以产品抵顶上交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产成品"科目,贷记"应收家庭农场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科目。显然是主张采用生产实现制形式。但在实际工作中,产成品的入帐计价很难选择,有时被企业用来调节利润,价格计高了,会造成当期虚盈;价格计低了,又转移了当期利润。因此,对产成品所选用的入帐价与实际销售价总有差异。这部分价格差异,会计上如何处理?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家庭农场上交的产品可用生产实现制形式核算,但产品应以接近于市场价入帐(农产品价格可通过粮油交易市场查询)产品销售价与入帐价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额,应调整销售期家庭农场上交利润。    二、生产队费用的会计处理    传统意义上的生产队是组织和管理生产的机构。随着国有农场兴办家庭农场,职工都承包田地,实行"两费"自理,只定交产品给农场,队级管理已有名无实。这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对生产队定位不明,认识不一,导致会计上对队级费用的处理不统一。队级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用房屋折旧费、未实行房改的职工住房维修费、土地开发费摊销及其他共同受益的费用。对队级费用的会计处理:一种意见是按财务制度规定,队级费用列作制造费用;一种意见是根据实际情况,队级费用列作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由于新型生产队是事实上的家庭农场的组合,农场在与家庭农场签订以产品抵交利润费用的合同时,应合理确定其数。如果已将队级费用按标准分摊计入上交基数,那么队级费用应在上交的产品折价款中列支。反之,应列作管理费用,因为生产队本身不"制造"产品不应列入"制造费用"。    三、农垦企业防讯抢险支出的会计处理    地处湖、洼、岗、滩的农场,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有些农场还要承担防守江堤、湖堤的任务,而财政补贴杯水车薪,企业不堪重负。笔者所在的安徽省学济圩农场,1998年为保护境内10公里的长江大堤安全,在100余天的汛期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财政拨补款仅占五分之一。自1999年6月份以来,普降的特大暴雨,淹没了农场的大片良田;同时,场内枫沙湖、陈瑶湖水位超危险记录,"两湖"的堤防主要由农场负责,但受益区域不仅是农场,还有周边的农村。目前,农场支付的防汛抢险支出达200余万元,财政尚未补贴。    现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防汛抢险支出扣除财政拨款后的差额列作营业外支出,由企业自己消化。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是合理的。    农场与地方政府共治一些江、河、湖堤,共防一些江、河、湖堤,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决策。现在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政企分开,实行公平竞争。笔者认为,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过渡阶段,农场的非企业行为发生的支出,应划分金额标准,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支出,可列作待核销售费用支出,由财政核销;或都根据实际情况,增拨专项农场事业费。 孙 柯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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