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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时间:2002-04-19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56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因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7)180号《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及原农牧渔业部(1986)农(计)第8号《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国产天然橡胶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及监督工作,特制定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农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归口管理,农业部农垦局热作处负责具体日常业务工作。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电话:64192628、64192685 传真号码:64192628 联系人:林建明   第三条 凡生产天然生胶(包括子午线轮胎专用天然橡胶、标 准胶、浅色标准胶,烟胶片、白绉片)和天然浓缩胶乳(包括高、低氨浓缩胶乳等)的生产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渍,都要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考核、报审、发证。   第四条 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农业部天然橡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云南省天然橡胶及咖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承担。前两者分别承担海南、云南省内申请企业的天然橡胶产品检验工作,其余各省申请企业的天然橡胶产品检验工作,都由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承担。   第五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具有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资格。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的取证条件   第六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达到省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加工规模和产量。   (二)产品质量规格必须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天然生胶标准橡胶规格GB8081-1999,烟胶片GB8089-87,白绉片GB8090-87,天然浓缩胶乳GB8289-87。   (三)必须有按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如生产技术规程、工厂设计图纸、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原材料检验方法"等)。   (四)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计量器具:   (五)生产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完善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未设检验室者,必须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单位或由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每批产品必须有统一格式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七)具有足以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检测人员,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   (八)为了保证产品性能的一致性,新建胶厂的设计必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SCRl0、SCR20、子午线轮胎专用天然橡胶年产必须达到1万吨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申请手续,过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八条 企业应对照本细则进行自查整改,认为已满足条件后,向省市农垦主管部门领取"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按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三份。发证的产品有:子午线轮胎专用天然橡胶、恒粘胶、浅色胶、5号胶、10号胶、20号胶、50号胶、烟胶片、白绉片、高氨浓缩胶乳、低氨浓缩胶乳等。   第九条 企业的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经企业的直接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省市企业主管部门、省市农垦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分别审查盖章后,由省(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汇总和暂存。   第十条 第一次审查不合格的,第二次申请时不再填申请书,可将整改情况直接向部许可证办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省市农垦主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到期前半年或其他原因需要换证时,由发证部门发出换证通知,企业再按本章的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能力,或生产新品种,应及时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提出取证(换证)申请后,应按"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见附件3)的规定,一次性交纳全额费用。   第四章 审查和检验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各地企业申请的情况,由部许可证办或委托省(自治区)有关单位牵头组织审查组,按"天然橡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天然橡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组由农业部批准的天然橡胶质量体系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三至五人。   第十六条 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现场考核评分汇总表"(表3.1)写出审查报告,并由审查组组长和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七条 审查组在现场考核期间应按本细则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审查工作结束后,省市农垦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送农业部农垦局审核后报部许可证办审批。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条 农业部许可证办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发给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统一登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部许可证办通知省市农垦主管部门、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省市企业主管部门,允许企业整改。企业可在通知之日起半年内提出复查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部许可证办提出复审。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时,企业可以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自农业部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农垦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农业部。部许可证办在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产品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发证结束后,对无证生产、销售天然橡胶者,按经质(1987)180号文颁发《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一、经抽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二、未经批准降低产品技术标准的;三、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行贿的;四、将生产许可证或包装标志用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或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生产许可证交回部许可证办,并由农业部将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企业应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天然橡胶的生产和销售,否则,按《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发出许可证换证通知后,有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到期失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三十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天然橡胶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   第三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统一编号。属于换证的,企业原生产许可证的后四位号码不变。编号格式如下: 首次发证:XK02-010 XXXX;第一次换证:XK02-110XXXX。   第三十二条管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三条 责任解释。发证后,企业的申请书返回给企业、省市农垦主本细则由农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细则附件:   一、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二、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三、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 附件2: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   1.本考核办法主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四条和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包括对申请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质量抽查检验(即质量考核)。   2.发证检查,由部农垦局热作处组织有关方面组成审查组。其人员组成:组长,由部派任;组员,由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及检验单位等参加,一般3-5人。抽查样品的检测工作由规定的检验单位承担   3.现场考核   3.1现场考核的内容包括技术文件,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及计量检测、生产环境、人员素质五个项目,采用评分法进行考核,各项额定和合格分数见表3.1。   3.2现场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见表3.2.1至3.2.5。   3.3现场考核结果的评定3.2.1至3.2.5的5项评分中,每项实得的分数必须达到额定分数的70%,5项总分达到70分以上,为现场考核合格。3.2.1至3.2.5的5项评分中,有一项达不到额定分数的70%为现场考核不合格。   4.质量抽查检验(即质量考核)由于国产天然橡胶产品主要是 一、二级(标准胶即为5.10号),因此本项要求系指一、二级产品。   4.1抽样方法   4.1.1标准橡胶的抽样,规定在各加工厂仓库从100个胶包中随机抽取7个胶包作为取样胶包。每个取样胶包在距离一个小侧面的15厘米处,从上到下垂直切取约1.5公斤(约40*20*2.3厘米)胶样。每个取样胶包的胶样,均独立装于坚实完好的聚乙烯薄膜袋内密封并附取样记录。(取样记录表由部中心统一印发) 4.1.2天然浓缩胶乳的抽样,规定在加工厂随机取某一批产品(以一个积聚罐的产品为一批)进行抽样,抽样时应将聚积罐内的胶乳搅拌均匀,然后从上、中、下部位各取约800毫升(总共约2400毫升)胶乳,将其混合并搅拌均匀,作为一个检验样品。 4.1.3烟胶片按国家标准GB8089-87《天然生胶烟胶片》有关规定抽样。   4.1.4将抽取的样品指定专人统一编号后送检,在检验过程中不公开生产单位,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4.2检验方法   4.2.1标准胶(包括浅色标准胶)的检验。每个取胶包的胶样留出200克作外观实物样品,其余作理化性能检验,要求7个取样胶包的胶样分别作为7个样品进行理化性能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杂质含量、塑性初值、塑性保持指数、氮含量、挥发物含量、灰分含量共6个项目,测定方法按有关国家标准、浅色标准胶增测颜色指数。   4.2.2浓缩胶乳的检验,留出500克作外观实物样品,其余作性能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总固体含量、干胶含量、非橡胶固体、碱度、机械稳定度、凝块含量、铜含量、锰含量、残渣含量、挥发脂肪酸值、氢氧化钾值、目测颜色、硼酸中和后的气味共13个项目,测定方法按有关国家标准。   4.2.3烟胶片和白绉片的检验,按国家标准GB8089-87《天然生胶、烟胶片和自绉胶片》有关规定进行。   4.3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评定   4.3.1标准橡胶(包括浅色标准胶)质量抽查结果的评定。各项指标的极限值按国家标准GB8081-1999《天然生胶标准橡胶规格浅色标准胶增加颜色指数》。在抽检的7个样品中,每个样品均需检验6个(浅色标准胶7个)项目,共42个检验结果(浅色标准胶49个),若其中有一个样品有一个项目达不到要求,同时有另一个样品在另一个项目也达不到要求时,仍可评为质量考核合格,达不到要求项目,超过上述规定的,定为质量考核不合格。   4.3.2浓缩胶乳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评定。各项指标的极限值按国家标准GB8289-87《天然浓缩胶乳氨保存离心胶乳的规格》。在13个项目中,除总固体含量以外,全部符合指标的极限值要求者,评定为质量考核合格。否则,评定为质量考核不合格。   4.3.3烟胶片和白绉片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评定。其外观符合国家的标准GB8089-87和GB8090-87《天然生胶烟胶片和天然生胶白绉胶片》的要求者, 评定为质量考核合格。否则,评定为质量考核不合格。 (各表从略) 附件3: 申请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   (一)收费依据   申请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二)申请天然橡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申报费用。   (三)申报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收费标准   (1)管理费:包括会议费、资料费、宣传费、印刷费等(包括上交农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15%的管理费);每个企业交费800元,登报费另收。   (2)审查费:包括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每个企业交费1200元,经部许可证办审核符合《细则》第十条,免予检查质量保证体系者,退回审查费。   (3)检验费:按品种不同收取不同的检验费;   标准胶450元,浅色标准胶500元,烟胶片50元,白绉片100元,浓缩胶乳250元(高、低氨收费相同)。   经部许可证办审核符合《细则》第十条,免予实物质量检测者,退回检验费。   (四)一个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品种(含2个品种)的生产许可证时,每个证按(三)中的标准交费,以后每个证收费:检验费按(三)中的(3)实收,管理费按(三)中的(1)的印%收取,审查费免收。   (五)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第二次考核的产品检验费,审查人差旅费按(三)中的(2)、(3)收取,管理费按(三)中的(1)的80%取。   (六)收取的以上申报费用,按不同行政区域汇交检测机构。 1、海南省内的企业,其检验费、审查费全部汇交农业部天然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13号名称:农业部天然橡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邮政编码:570005 开户银行:海口农行二营 帐号43115 联系人:符永胜 黄克奋 电话:(0898)66751472 2、云南省内的企业,其检验费、审查费全部汇交云南省天然胶及咖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凉亭 名称:云南省天然橡胶及咖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邮政编码:650215 开户银行:云南省昆明市农行官渡支行凉亭营业所 帐号:8730019581 联系人:周旭晖 电话:(0871)3912150 3、广东、广西、福建省(区)内的企业,其检验费、审查费全部汇交农业部食品质检中心(湛江)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南48号 名称:华南热带农产品加工设计研究所 邮政编码:524001 开户行:广东省湛江工商银行人民大道南分理处 帐号:20224910391 联系人:黄和、陈成海、杨健荣 电话:(0759)2228505、2271105 传真:(0759)222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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