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报告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兵团应不应该发展家庭农场、如何发展家庭农场,成为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从家庭农场的内涵和特征出发,分析家庭农场与兵团其他主要经营主体的区别和联系,探讨现阶段兵团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和制约因素,应遵循的原则和发展的主要模式,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的主要措施,以期对兵团发展家庭农场有所借鉴。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和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
美国农业部网站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倾向于“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俄罗斯《家庭农场法》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
国内的相关研究对家庭农场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归纳。有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以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外向性、开放性、竞争性等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解释说: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普遍观点是农业经营收入占到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学者们的表述方式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家庭农场应该具有企业化的法人特征。
本文认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家庭农场是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承包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它是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兵团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兵团家庭农场的特征
本文认为,兵团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职工家庭承包、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为更清晰地分析家庭农场的特征,本文结合1984年农牧渔业部《大力发展和办好职工家庭农场的决议》中的家庭农场(即本文所说“旧”家庭农场)和2013年一号文件所提家庭农场(即本文所说“新”家庭农场)进行对比分析
职工家庭承包。由于农业生产的生物性、风险性、难以监督性,各生产环节的非一致性、非流程化、非标准化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这是农业生产的特点和提高职工积极性所要求的。家庭农场是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传统优势,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要素。职工家庭仍然是投资主体、生产经营主体和风险利益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农场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有效途径,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适度规模。关于家庭农场的规模,舒尔茨提出并非大规模农场更有效率的观点;Sen通过细致的研究表明,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虽然以全要素生产率度量的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但是单位土地的产出则明显下降,即后来被称为农业发展中典型事实的“IR关系(inverse relationship) ”。舒尔茨的观点、Sen的“IR关系”以及其他学者关于适度规模经营最有效率的理论,都支持了规模相对不大的家庭农场经营较有效率的判断。综合各位学者观点,结合兵团实际,本文认为兵团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包含着土地适度规模和效益适度规模两个方面。也就是在确定兵团家庭农场发展规模时,既要考虑土地种植面积、种植(养殖)的亩效益,还要考虑家庭农场的资源动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要将经营规模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
市场化经营。市场化经营是“新”家庭农场不同于“旧”家庭农场的一个显著特征。从本质上说,“旧”家庭农场不是一个市场主体,不是一个风险责任主体。如当遇到天灾人祸歉收,就会出现大量挂账,部分家庭农场生产费用、职工生活费也靠团场垫付,家庭农场负盈不负亏的情况较为普遍。“新”家庭农场拥有明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权责明确、享受收益、承担市场风险的法人组织。
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是“新”家庭农场不同于“旧”家庭农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旧”的家庭农场是自然人,“新”家庭农场是经过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新”家庭农场主首先是经营管理者,其次才是生产劳动者。
二、家庭农场与其他兵团农业主要经营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一)家庭农场与团场农业经营公司、专业大户、农业职工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从土地、资金来源、劳动、性质等角度来分析家庭农场与团场农业经营公司、专业大户、农业职工的区别和联系,详见表二。
从土地角度来看,家庭农场要达到适度规模,必须在经营定额承包地的基础上,租赁(转包)其他主体的土地。专业大户为达到生产规模,也需要租赁(转包)其他主体的土地,在这点上和家庭农场是一样的。团场农业经营公司经营的土地主要是团场经营地,随着团场农业经营公司的扩大,后期可能租赁(转包)其他土地。从目前情况看,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所需要的土地多是租赁团场经营地,从职工手中转包的土地规模还有限。
从资本角度来看,团场农业经营公司、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团场农业经营公司是团场独资的国有公司,有明晰的资本收益率考核指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都是土地国有,个人承包,自有资本和吸收部分投资相结合,具有混合所有制的性质。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相比,因其企业法人的性质,有更明晰的资本收益率。农业职工虽也是土地国有,个人承包,但主要以自有资本为主进行生产。
从劳动角度来说,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都是以自有劳动为主,以雇佣劳动为辅。农业职工则以自有劳动为主,偶有互换劳动。团场农业经营公司采取企业化的方式经营,主要靠雇佣劳动力。
从经营者劳动性质来看,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都以生产性劳动与管理性劳动相结合,二者之间的比例会根据经营规模与经营项目不同而变化。团场农业经营公司的经营者更多地表现出企业家才能,以管理性劳动为主,很少参与生产性劳动。由于兵团团场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职工主要以生产性劳动为主,参与管理性劳动较少。
从生产规模看,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都是适度经营,农业职工规模相对较小。团场农业经营公司的规模较大,并随着团场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从组织性质来看,家庭农场和团场农业经营公司属于企业法人,能够通过资产抵押、信用贷款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专业大户和农业职工都是自然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兼有兵团农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和团场农业经营公司的优势,他不仅具有家庭承包特有的生产积极性,还可发挥团场农业经营公司的市场经营性,是一种融合了职工家庭承包和企业经营双重优势的新型经营组织形式;同时他又弥补了专业大户非企业法人造成的权责不明确、管理不科学、融资渠道狭窄的不足。
(二)家庭农场和连队、团场农业经营公司的关系
2013年兵团出台《关于深化团场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按照此意见,今后连队的职能由两个主体来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由社区履行,连队的经济管理职能由团场农业经营公司来履行。社区主要给家庭农场提供公益性服务,如教育、医疗等,家庭农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
深化团场改革后,团场农业“企”的职能主要由农业经营公司承担。家庭农场与团场农业经营公司依靠产品订单建立联系,家庭农场按照产品订单给农业经营公司提供产品,农业经营公司按照产品订单给家庭农场提供服务,按订单价格收购产品。
三、新形势下兵团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和条件分析
(一)新形势下兵团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
1.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就是重点之一。兵团党委六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指出,要不断完善兵团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兵团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15年,兵团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基本形成”。家庭农场是目前公认的富有效率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经营主体。必须发展家庭农场才能实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标。发展家庭农场将有效提高职工自身的市场化组织程度和经营能力,重塑“分”的主体功能,提高农业职工家庭产业化覆盖率,丰富以团场为主导、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系。
2.是对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升华和完善。家庭农场是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它具有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优势,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激励等问题,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同时它又融合了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提高职工对接市场、降低风险、拓宽投资渠道的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家庭农场是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是对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升华和完善。
3.是实现团场职工多元增收的要求。2013年《兵团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的意见》提出“十二五”后三年团场农牧工家庭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4%,确保2015年比2010年翻一番,达到18000元。要达到这个目标,从农业内部讲,一是要扩大职工种植规模,二是要提高农业的亩效益。发展家庭农场,就是在适度规模的基础上,获得更高的亩效益。
(二)新形势下兵团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分析
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壮大,至少需要三个条件:土地的规模经营;农业劳动力的有效转移;以农业机械化、农业水利化、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的完善。
1.土地的规模经营。按照《兵团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精神,职工家庭可以在本团场职工范围内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兵团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的意见》中提出“力争到2015年,职均承包管理的耕地面积提高50%以上;2020年,职均承包管理的耕地面积比2015年翻一番。”按照此《意见》到2015年职均承包管理的耕地面积将达到50-100亩,到2020年将达到100-200亩。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应该是职均承包管理耕地面积的2-3倍,即300-500亩。土地流转是规模化经营的基础,规模化经营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条件。随着兵团单体(个体)土地规模经营的扩大,兵团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将趋成熟。
2.农业劳动力的转移。2012年底,兵团农业从业人员为46.14万人,比2011年减少6.5%,稳步推进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是未来发展的方向。随着兵团实施“退田进园进棚养畜”,促进职工从大田种植向畜牧业和高效设施园艺业转移就业政策的持续推进,将在农业内部创造更多的岗位。同时随着兵团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随着农业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兵团家庭农场进行专业化农业生产的条件也日趋成熟。
3.社会化服务。兵团农场机械化水平较高,农田水利设施比较完整、配套,技术集约化程度比较高,精准农业技术比较先进,这些都为推进家庭农场进行规模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社会化服务中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服务还有待提高。
四、兵团发展家庭农场制约因素分析
(一)受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制度是所有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和核心。家庭农场区别于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土地实现适度规模集中。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经营主体,需要以明晰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基础,要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并较长时间不变。但因各种原因(如投资主体是兵团和团场,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等),兵团职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限的,它与团场的经济安全稳定联系在一起。如土地承包人虽被赋予了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但前提条件是符合团场农业结构调整的大方向;如土地承包人虽被赋予了享有最终产品的收益权,但前提条件是将大宗农产品售卖给团场。这种受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职工对某块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土地流转进程缓慢和土地流转不规范
由于国家政策对农业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使承包土地能够得到稳定持续和较高的比较收益,大多数农业职工不愿意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团场二三产发展缓慢,即使职工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去从事其他工作也很难得到与从事农业生产大致相等和稳定的收入。这造成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缓慢。同时有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又因流转时间较短(兵团土地流转主要以一年为主)和流转合同的不规范,而存在诸多问题。土地流转进程缓慢和土地流转不规范,造成很难达到家庭农场要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集中要求。
(三)融资渠道不畅
家庭农场需要长期有偿租赁(转包)他人的土地,依法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因而需要相当数量的资金。但由于大多数家庭农场还处在发展的初期,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比较困难,民间融资成本过高等原因,很难筹集到发展所需资金。资金短缺将限制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素质不高的制约
目前,团场特别是农业一线劳动者素质较低,很多是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甚至有些是文盲和半文盲。同时团场一线劳动者普遍年纪较大,“老龄化”已成为各团场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两大原因造成他们学习能力不强,探索市场的勇气不够,缺乏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经营管理能力普遍不强,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对家庭农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要求,也将制约兵团家庭农场发展。
五、兵团发展家庭农场的原则和主要发展模式
(一)兵团发展家庭农场的原则
坚持以职工家庭意愿为主、行政引导的原则。家庭农场的发展必须以职工家庭为主,要尊重职工家庭的意愿。同时家庭农场尚处于探索阶段,要加强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切实发挥行政的推动作用。
坚持探索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家庭农场在兵团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发展速度、发展模式上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不一哄而起,不放任自流,坚持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坚持适度规模的原则。兵团发展家庭农场并不是土地规模越大越好,要坚持适度规模的原则。兵团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可按略高于一个家庭两个成年劳动力的劳动量来进行测算,同时要考虑家庭农场年收入水平。
坚持正确处理家庭农场与团场关系的原则。家庭农场是团场内一个一个的企业,团场有义务为其提供各种服务,尊重其经营自主权。同时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是团场职工,在享受团场各种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履行各种责任,尤其是遵从兵团大宗农产品订单收购政策。但家庭农场与团场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都应由家庭农场与团场农业经营公司之间通过合同来进行规范。
(二)兵团家庭农场主要发展模式
1.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含团场农业经营公司)模式。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通过产品订单建立联系。龙头企业通过预付订金、保 底价收购、利润返还、二次分配、提供服务等形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这将是最广泛采用的模式。
2.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含团场农业经营公司)模式。在兵团家庭农场实力不强的情况下,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组成农工合作社,让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使家庭农场能够分享加工及流通环节的利益,并最终实现从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向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参股龙头企业模式转变。这是经营模式的创新,综合考虑了家庭农场、农工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三者的利益,是共赢模式,值得推广。
3.家庭农场+合作社+自身加工企业模式。家庭农场经营者组成农工合作社,并建立自身加工企业。可按交货权确定缴纳股金的数额,或者采用身份股及投资股两种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这种模式中家庭农场参与产品加工服务,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提高家庭农场的管理水平和收入水平。
4.家庭农场+超市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把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实现家庭农场与超市的有效对接,尤其适合经营鲜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与连锁超市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通过订单、配送、电子商务等形式,实现生产、经营、销售一体化,从而保障家庭农场产品销售渠道畅通,提升家庭农场产品品牌价值,提升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益。
六、兵团发展家庭农场的主要措施
(一)尽快出台兵团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
兵团应尽快出台《兵团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统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办法,确认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地位,并明确注册管理机构。建议按略高于各专业规模统计口径,分类别、分产业按大型、中型、小型家庭农场分别设定标准,对家庭农场认定程序进行规范。例如,家庭农场按类别可分为种植业家庭农场、畜牧业家庭农场、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和循环农业型家庭农场。种植业家庭农场中又根据种植作物不同,确定不同规模。同时兵团应尽快出台财政、税收、保险、土地等扶持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
(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是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基础条件。兵团应结合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界定团场承包职工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使职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能真正实现其承包经营权权益。
(三)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家庭农场实行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目前兵团团场正在探索政企分开、企社分开途径,可探索将统一经营由过去的“五统一”为主的团场管理方式,尽快转变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方式,将水利、种子、畜牧、物资、农机等组成农业经营公司下属自负盈亏的服务分公司。同时这些服务项目和内容应在团场或社会力量的统一管理下,通过完备的制度措施来明确规定社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明确执行服务的标准和共同监督内容、方式和责任,最终实现家庭农场和社会服务业双赢的效应。
(四)强化人才培养
落实《兵团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绿色证书”和“蓝色证书”工程,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培养一批有知识、会经营、懂技术的家庭农场经营者。
(作者单位:新疆兵团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蔡基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