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湖北垦区农场企业化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6-10-14作者:蔡志文 方艳珍 黄昊 来源:《中国农垦》2016年第9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为湖北农垦的改革发展带来了历史机遇。《意见》指出:要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关系和风险机制。湖北垦区作为属地化垦区,正确处理好改革方向与路径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湖北垦区最大的问题在于农场行政化趋势严重,这与中央关于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主线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农场经营功能,推进农场企业化势在必行。
    湖北垦区农场企业化改革就是要把国有农场变成统一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一体化经营为主要方向,构建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国有农场为核心,以产业公司为龙头,以合作组织为辅助,社会化服务贯穿始终,市场化运作覆盖全程的农垦农业经营体系,形成家庭农场和国有农场、产业龙头之间更为合理、更为紧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实现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有机结合,传统主体与新型主体竞相发展的农垦新型农业经营机制。因此,农场企业化的切入点应该是改革创新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

一、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应该把握其过程的阶段性

    在湖北垦区,创新双层经营体制的重点和难点是强化国有农场统一经营和管理服务职能,这也是农场企业化的关键所在。湖北垦区农场的情况千差万别,推进农场企业化应针对农场的不同发展阶段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国有农场企业化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用自理,产品由家庭农场自行处置,农场收取“经营田”租金,农场提供生产技术、代耕代收等经营服务,家庭农场与国有农场利益连接较弱,生产经营的风险由家庭农场承担。目前我省大部分国有农场处于这一阶段,特征是“两田制”大量存在,农场经营功能弱化。
    第二阶段:随着农场统一经营服务能力的增强,国有农场对家庭农场的产品具有精深加工能力和市场对接能力。农场范围内的大部分农产品通过国有农场有序进入市场,农产品的附加值提升,国有农场与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利益联结体。家庭农场主要承担生产环节的风险,其他风险由农场或者龙头企业、合作组织承担。这一阶段,国有农场范围内支柱产业逐步形成,农场及控股、关联企业实力明显增强,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逐步优胜劣汰,农场在产业链的高端和重要节点控制力逐步增强。
    第三阶段:随着国有农场实力增强,支柱产业、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支柱产业链日益完善,农业全程服务体系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协调运转,龙头企业与国有农场之间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有能力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经营,农业职工转变为农业产业工人,不再以家庭农场的形式组织农业生产,种养业真正成为国有农场的第一车间,生产经营的全部风险由农场承担,农场彻底企业化运作。国有农场真正成为全产业链经营的国有农业企业。
    推进农场企业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农场应针对本场所处的阶段瞄准目标,采取分步走方式稳步推进。没有进入第一阶段的,要向企业化方向努力过渡,处于较高阶段的可以实行先试。在推进过程中,要顶层谋划设计,争取各方支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做到有序、平稳,同时要大胆创新,大胆探索,通过改革和创新,为农场发展增添动力和活力。

二、准确把握推进农场企业化的切入点

    1.政企分开,确立农场市场主体地位。按照《意见》要求,农场整体转制为国有经营公司,依法依规对区域内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农场社会事业管理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序列,由农场剥离出的管理区承担。
    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一是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设,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发挥董事会决策作用、监事会监督作用、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二是建立国有农场领导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三是实现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四是建立健全企业各类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形成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
    3.谋划农场主导产业,培养农场经济实力。国有农场在企业孵化培育中,应该按照全产业链的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优势产业为基础,合理谋划产业布局,根据本区域的产业发展现状,从产业链高端入手,培育农场自有和控股产业龙头。力争通过农场龙头企业实现该产业的一体化运作经营、效益提升,同时逐步带动周边区域农业资源效益提升,使农场逐步成为区域产业发展龙头。

三、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应处理好四种关系

    (一)处理好国有农场企业化与家庭农场租赁经营关系
    摸清家底是农场企业化的基础。土地及农场范围内的资源是国有农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农场企业化的根本。因此在推进农场企业化中要协调好农场与农工及各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国有农场土地等资源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农场。因此在推动农场企业化的进程中要协调好农场与家庭农场承包租赁的关系,明确家庭农场作为农场企业化运作的第一车间,农工是标准化品牌化农产品生产者的角色定位,确保国有农场合理合法经营国有资源,确保保值增值,实现效益最大化。
    其次,应逐步构建权利关系清晰的国有农场土地等资源经营制度。建立职工家庭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维护农场对资源的使用权。
    同时,应清理调整不合理的土地等资源承包关系,维持农场经营效益。解决土地等资源承包期过长,租金过低,拖欠租金、改变用途、破坏资源、长期闲置、私下流转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农场经营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规范垦区“两田制”是农场企业化的关键。各农场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按照均衡分配、公开、公平原则,出台 “基本田”和“经营田”分配管理制度,协调好职工和农场的利益平衡。
    (二)正确处理农场企业化与全产业链经营的关系
    谋划培育农场国有控股龙头企业是农场企业化的重要条件。农业企业化必须组建和发展农场支柱龙头企业,才能支撑农场产业发展。各农场要针对本区域资源特征和发展现状,在具有湖北特色的粮食、油料、水产、蔬菜、果茶、种子、棉业、禽业等资源上做文章,找准农场的主导产业特色及生产经营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分类发展具有良好前景的加工型、贮运型、贸易型等多种类型的龙头企业,以达到建一个龙头企业、带动一个产业、搞活一片区域经济的目的。
    1.龙头企业的谋划要坚持“三高”(高层次、高水平、高效益)。
    “高层次”指龙头企业应高层次运作,要有较高层次的优势产品、品牌实施条件和高层次的发展前景,要立于“产业链”的高端和关键节点。
    “高水平”指龙头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和运用推广能力,具有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设施和规程。
    “高效益”指龙头企业具有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能有效延长和衔接产业链,创造较高附加值,企业有较高经营盈利能力。
    2.产业谋划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是产业选择上有重点。湖北垦区应把粮油、种业、果蔬、水产品、肉禽蛋作为发展重点。特别是城郊型农场要围绕果蔬、肉禽蛋等农副食品生产加工基地,构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保鲜及冷链物流配送体系,打造城市优质鲜活农产品供应商。力争通过3-5年努力,形成省内各级城市安全放心农产品渠道的布局。围绕发展重点产业扶持一批农场控股的骨干国有企业。
    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对粮油精深加工仓储进行布局,打造湖北农垦品牌粮油加工、仓储体系,争取国家粮油贮备项目支持,形成湖北农垦在粮食安全中的掌控力。
    三是围绕农产品冷链物流,对接中垦冷链公司,建立湖北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将湖北鲜鱼农产品市场与全国对接,将湖北区域优势变为发展优势。
    四是积极推进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标准化生产、品牌打造,构建农垦安全、绿色农产品电商营销网络。
    五是围绕旅游、休闲农业资源,按照农场是城市市民心中“安全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的代名词的理念,创建一批观光、采摘、食宿、玩乐、购物、休闲、养生、养老等一条龙的农垦骨干绿色农业园区。
    3.品牌谋划要一盘棋。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构建湖北农垦农产品品牌体系。围绕湖北鱼米之乡特色,从安全、绿色、放心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的角度,重点在粮油、水产品、种业、海外农业上,打造中国农垦旗下的湖北农垦子品牌。
农场围绕“三品一标”,打造原产地、区域品牌。
    农垦品牌打造一定要坚持“全产业链”思路,按照“家庭农场+基地+企业+市场+品牌”五位一体的模式,全程掌控,通过全程质量追溯,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运作,打造农垦安全、放心农产品生产者、供应者的良好口碑,树立农垦品牌形象。
    (三)正确处理农场企业化与场内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
    1.行政推进,优化专业化服务。针对服务弱化的问题,农场分场或者大队可成建制变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公司或者协会,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协会、植保协会、农机协会、林业协会、水产协会等,农产品营销服务中心、物资公司等。动员农业生产者自愿参加到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业营销体系中来,增强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功能,提高组织化程度,发挥农垦规模化、组织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优势,为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生产奠定基础。
    2.市场运作,优化产业链布局。对于场域内的民营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要运用市场手段,协调好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组织与农场的关系。农场要围绕产业、优势,积极谋划产业链布局。在控股龙头企业谋划中,要从加工、流通、市场等薄弱环节入手,不与现有民营龙头争利,共同维护农场、农工的利益。
    3.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有农场受区域条件限制,各种创新业态发育不全,特别是生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主体缺乏。各农场要制定鼓励政策,扶持涉农电商、物流、观光旅游、休闲养老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全面协调发展,让国有农场成为大学生等各类人才及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的乐土。
    (四)正确处理国有农场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的关系
    1.主动为地方政府分忧。湖北垦区的大多数农场远离中心城镇,不具备移交社会职能的条件,应该积极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解决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农场要主动融入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章纳税,推动区域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2.请求政府解难。国有农场是农业企业,具有社会和企业双重特性,应该将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安全饮水、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防汛抗灾基础建设等工程纳入市县政府管理,将国有农场的公益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桥、涵等的维护纳入当地政府项目建设支持范围,减少农场在公益事业中的支出,这也是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只有这样,农场才能集中精力发展支柱产业。不要因为企业化,将本应政府承担的农场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责任转嫁农场,成为农场企业化的拦路虎。
    国有农场作为企业管理和资产经营的主体,要保持和发挥自身组织优势,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作物和产业布局、生产要素投入、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好统筹经营职能,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体现更大的服务作用,将全产业链中的加工体系、仓储物流体系、品牌销售体系建设作为突破口,谋化培养产业链的高端或者节点龙头支柱企业,实现农场对主导产业全产业链经营。只有这样,农场才有可能成为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的生产者,农产品增值的精深加工者,农产品市场渠道的掌控者,更好地履行湖北粮食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国家队使命。

(作者单位: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经贸处)
责任编辑:成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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