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垦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考

时间:2015-01-12作者:任路生 来源:《中国农垦》2014年第8期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破解国有经济痼疾的良策之一。从现实出发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当前农垦系统一个亟待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把握内涵,是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垦区贯彻中央要求,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准确把握其中的深刻内涵,以便把握推进方向,明晰推进目标,避免出现“颠覆性错误”。
    首先,“混”是手段。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征所在。通过“混”集聚合力、壮大规模,使之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进程中。当前,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勇于突破所有制和辖区限制,敢于“混”。大力发展非公有经济,大力开拓“影子垦区”、“域外垦区”,大力招商引资。
第二,“合”是目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优势所在。通过“合”放大优势、抵消劣势,使之“收到1加1大于2的效果”。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为了“混”而“混”。要统筹谋划,顶层设计,力求切合目标,符合实际;力求结构最优化,效益最大化。
    第三,“好”是关键。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所在。尤其要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克服国有经济痼疾,推动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使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主导作用不断巩固和加强。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国退民进”,更不是“国有甩包袱”,要着眼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做到“三个促进”。一是促进垦区更好地在国家战略和全省大局中承担好“三加一(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使命,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二是促进垦区全面深化改革,扬长避短运作好“内部政企分开”;三是促进造福职工群众,成就垦区北大荒中国梦。

二、解放思想,是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

    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成功基础是构筑利益共同体,成功难点是扬长避短防止互侵。垦区只有解放思想,积极探索符合垦区实际的特色有效办法,才能实现既定的推进目标。
    1.在观念认识上解放思想。对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许多人怕国有资本流失,怕农垦失去控制力,怕加剧经营风险。其实,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视而不见坐以待毙,因噎废食不敢改革,都是不可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垦区农业生产所采取的大农场套家庭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就是一种符合垦区实际、富有成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因此,要坚定信心,敢于担当,通过以问题为导向的科学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顶层设计,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沿着既定目标前进。
    2.在组织形式上解放思想。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不单单是股份制,而是多种多样的。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简单地按股份制“照猫画虎”,要解放思想,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原理与垦区的实际相结合,针对垦区产业的特点,探索具有垦区特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形式。以种植产业为例,全产业链是混合所有制,内部具体环节则宜混则混,宜分则分。基地环节,不改变国有农场土地发包权、家庭农场土地承包权,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框架内,采取专业合作社、服务公司等组织方式。龙头环节,以市场为导向,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框架内,采取合作制、公司制、股份制的组织方式。龙头与基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择优采取一体化、相互持股、合同契约等适宜的组织方式。
    3.在推进策略上解放思想。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权衡交易成本和协同效应,由作为市场主体的参与各方自主决定。垦区各级行政机关要适应垦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是遵循市场规律,减少行政干预,履行好政策引导职能;二是注重产权明晰,维护产权平等,履行好国资监管职能;三是加强内外制衡,防止决策失误,履行好国有出资人职能;四是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发展环境,履行好行政服务职能。
    4.在工作创新上解放思想。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样需要认真思考“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当前,垦区职工群众的现实收入水平与垦区对社会的巨大贡献是不相称的。同时,缺乏垦区职工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有效监督,是垦区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不高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特别注重引导垦区职工群众参与和切实让垦区职工群众从中受益。

三、依法运作,是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

    调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维护混合所有制经济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本是依靠法律法规。
    1.明晰权限要依法。根据现行的公司法,欲在公司中具有相应的地位、发挥相应的作用,需要在公司中持有相应的股权比重。欲决策公司的任何事项,股权比重需67%以上;欲能够决策公司一般事项,股权比重需51%-66%;欲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股权比重需34%-49%;欲具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话语权,股权比重需11%以上。因此,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按顶层设计,把握好相应的持股比重。
    2.保障运转要依法。根据公司法、专业合作社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专业合作社等实体型混合所有制单位的决策、监督、执行规则,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公司、合作社章程规定执行。契约联结的非实体型混合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当事各方签署的有效合同执行。因此,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切实注重章程、合同条款等法律文书的约定、审定。
    3.国资调整要依法。国家对国有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监管、国资评估审计、国资转让交易等涉及国有资产的事项,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国资调整的“高压线”,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垦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方面,要切实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操作规程。另一方面,要及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政策、新法规。切实防止“领导乱拍脑门”,擅自越权、违规决策。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绥化管理局)
责任编辑:贡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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