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实施资产租赁经营浅析

时间:2014-11-13作者:包根潮 来源:《中国农垦》2014年第5期

    浙江东阳市良种场是一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拥有金华猪“两头乌”Ⅲ系省级保种基地,所产猪是制作金华火腿的最佳原料。下属企业东阳市万猪场,占地30亩,年产商品猪11000余头,投资同等规模的猪场,确保运行需资金上千万元。农场于2005年起采取整体资产租赁经营的模式,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对东阳市万猪场整体资产经营权竞拍,整个过程由主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公证机构全程参与和监督。9年来农场能及时收取租赁费,国有资产保值,租赁方经营效益明显,取得农场、职工、承租方三方满意的结果。剖析这一案例,对盘活农场的资产大有裨益。

一、采取资产租赁经营的原因

    (一)集体经营、承包经营不能适应农场的发展
    东阳市万猪场于1993年利用“一优两高”农业项目贷款300万元改造扩建后,经历了分别为2年、6年期的两次承包经营,和分别为2年、3年期的两次经济责任考核形式的集体经营,两种方式都因为责、权、利关系模糊而存在诸多问题。
集体经营存在以下问题:在饲料的采购、商品猪的出售等环节没有工业品那样可以有固定的模式,职工怀疑、不放心,往往成为企业矛盾的焦点;市场行情波动较大,影响考核指标的合理确定,经营者有担心奖励拿得多、职工“眼红”嫉妒的心理,结果出现经营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经营责任考核难以发挥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企业组织化程度不高,不能满负荷运转,没有达到设计的生产能力。
    承包经营也存在问题:承包没有改变企业的国有性质,承包方出现的债务、纠纷等问题,在法律意义上农场仍然要承担责任;养殖场除固定设施外,存栏商品猪、育肥猪、仔猪、种猪等价值约200万元,在疫情控制和经营者转移资产的问题上有很大的风险;由于承包时间短,农场、经营者因对经营效益的预期不同,都不愿对设施建设进行再投入,经营者无法投入需要一定回报期的技术改造,结果养殖场硬件、软件都落后了,和新发展的养殖场相比竞争能力下降,缺乏优势。
    (二)采取租赁经营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作为国有农场的一员,东阳市良种场是介于农村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经济实体,既具有某些农村、农民家庭经营的特性,又具有一些企业的特性。对适合采取家庭农场模式的领域,可实行职工生产费用、生活费用自理,自主发展;对规模化的大宗资产,其生产流程适合工业企业经营特点的,采取资产租赁经营方式,让承租方成为资产的直接经营者,有利于采取更灵活的机制,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为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借鉴。东阳市良种场通过采取资产租赁经营方式,把经营风险转嫁给承租方,农场有稳定的租金收入,同时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二、实施资产租赁经营的程序

    根据商品猪生产的特性,农场提早研究了机制变换问题。一是结束原有承包关系。因当时承包方案的设计是立足于承包结束由集体收回经营的,中断承包关系、采取租赁经营,必须给承包方时间,以便结合市场行情抛售存量商品猪、保留种猪。二是给予有意投标者系统考察企业的时间。三是对接好承租方进场经营的准备工作。养殖活体生物的计划复杂,连续性强,猪种、饲料、工作人员的安排需要有一个过程,否则难以在较短时期内实现产能最大化生产。
    农场注重程序操作的公开、公正,让整个过程在阳光下操作。一是方案形成之初,充分酝酿,听取职工意见;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还是租赁经营,租赁对象面向职工还是面向社会,租金底限多少为宜,让职工说话,组织党员、骨干研究,让方案得到大多数职工的认同,充分体现尊重民意、科学决策的要求,减少实施中的阻力。二是场务会议系统研究、讨论和法律咨询,接受主管部门、国资部门指导,科学界定租赁的范围、资产的数量,形成完整的租赁草案。三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租赁方案。四是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同意。五是买断资产、物资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价格。六是委托中介机构,发放租赁通告,公开报名竞租。七是租赁协议由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见证,公证机构公证。

三、实施资产租赁经营的重点

    1.关注农场职工的出路,促进农场群体的和谐稳定。企业机制的变革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职工就业作为考虑的重点。农场职工年龄普遍偏大,和其他行业职工相比,缺乏技术特长,再就业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在协议中明确要求承租方解决一定数量职工的就业,并根据相关法规保证其收入水平,承担其养老、工伤、医疗等的社会统筹。
    2.努力降低资产风险,保证经营资产的完整性。资产租赁经营并不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承租人要承担一定的资产风险,是租赁经营的主要特征,因此要认真研究租赁经营中的风险问题。当前动物疫病多发,防疫过程中任何环节的缺陷或过失带来的损失可能是毁灭性的,由承租方一次性买断,减少了农场生物资产减值的风险;通过折价变现除土地、房屋等固定设施外的所有固定资产、物资,提早收回投资,减少了农场对流动性资产的监管;采取财产租赁而不是企业租赁的方式,农场继续保留“东阳市万猪场”的企业牌子,由承租方另行注册企业名称,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均由承租方负责,农场不提供资产抵押或担保,避免了由农场承担承租方经营不利的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承租方缴纳相当于一年租金的押金,作为防范承租方中途放弃经营给农场带来的被动、和国有资产损坏的追偿保证机制。
    3.强调企业的发展后劲问题,不能一租了之。过去集体、承包方难以有较大的投入用于基础设施改造,结果设施落后,影响新型技术的推广应用,导致猪场生产能力下降。在农场缺乏投入能力的情况下,就要有鼓励承租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机制;租赁期满确保资产完好、承租方投资形成的固定设施投资无偿归农场所有,使农场在租赁结束依然拥有一个具有活力的养殖场,而不是一个“空壳”,这需要确定合理的租赁期限,使租赁者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和投资回报周期。
    4.对重大问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让承租方吃“定心丸”。养殖场地处城区规划范围内,如遇道路建设、城市建设、城区禁止设立养殖场等需要搬迁,涉及养殖场的损失补偿的问题;企业如遇改制,租赁主体变化了,承租协议继续履行的问题;养殖场越来越突出的污染治理问题。这些情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都关系企业的命运,是承租方最关心的,在租赁政策上要确定明确的处理规则,这样在情况发生时有章可循,减少矛盾争议。
    5.合理确定租金投标基数,实现租赁利益最大化。租金多少是农场和承租方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对农场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租赁经营期限较长,租金投标基数确定的不可预见因素增多,但以下因素是必须考虑的:一是资产总量,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二是行业资产平均利润率;三是市场状况;四是租赁期限;五是企业改制、土地开发等不确定性因素。

(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农业局)
责任编辑:蔡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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