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垦区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思考

时间:2012-06-27作者:李龙 来源:《中国农垦》2012年第3期

 

完善垦区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思考

文/李 龙

  党的十七大提出 “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给农垦企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带来了机遇。在各级领导和政府的关怀和努力下,自2008年开始,安徽垦区各企业逐步落实这一政策,使垦区每一个退休职工都能够在属地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这不仅大大提高了一些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而且也减轻了企业沉重的医疗负担,为改善民生、维护垦区和谐与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垦区参加属地医疗保险,在企业和职工普遍受惠的情况下,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如果不加以改革和完善,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分析及建议。

  一、垦区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垦区退休职工未能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彭剑良在2010年的农垦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离退休职工为123.4万人,占57%;还有43%的退休职工(约92万人)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或根本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含国有企业)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农垦企业受历史条件的影响和现行体制制约,企业基础条件较差、在职职工人数少、离退休人员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槛较高。以安徽农垦华阳河农场为例,该场现有离退休人员5200余人,在职职工约3000人,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交纳门槛费约9500万元,每年还需交纳参保费1500万元。如此,导致很大一部分农垦企业退休职工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是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致使企业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偏低。垦区部分企业加入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后,退休人员的门诊药费地方医保部门一般不予报销,住院药费的报销标准由属地依据其筹资等情况确定,其报销比例一般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华阳河农场参加安徽省宿松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例,其大病住院外诊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2007-2009年度报销45%,2009-2011年度报销55%, 2011-2012年度报销60%。虽然其报销标准在逐步提高,但与其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相比,其医疗保险水平明显偏低。
  3. 部分垦区和农场对退休职工参加居民医保(含新农合)后重视程度不够、后续投入不足。把农垦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国家医疗保险体系之中,使企业广大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随着国家对医疗投入的增长而不断提高,并从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得到实惠。然而,一些垦区和农场只关注企业的经济发展速度,认为本单位已经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他们不愿意再花精力或增加投入去考虑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由于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还处在初运行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针对的人群也主要不是企业退休职工。把企业退休职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之中,应该是权宜之计。因此,农垦企业必须重视并完善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一些垦区和农场参保后,抱着“等、靠、要”的思想,一厢情愿地把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完全推向国家和政府,企业不闻不问。有些垦区和农场虽然对退休职工给予了少量的补贴,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补贴标准偏低、没有考虑到慢性病人的医疗等问题,还有很多垦区和企业对退休职工患大病产生的医疗费还没有实行相关的医疗补助措施。

二、完善垦区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建议

  1.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事关农垦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应引起垦区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第四条再次明确了“关停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应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防止有缴费能力的企业逃避缴费责任,损害退休职工的利益。”各级领导部门要切实理解文件精神,抓紧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的医保政策,从垦区实际出发,尽最大的努力来做好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
  2. 全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企业退休职工应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前,全国农垦正处在历史最好的发展时期,农垦系统盈利水平稳步增长,农垦生产总值和职均收入连续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农垦企业应在大力发展自身经济的同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抓好政策机遇,积极主动与地方医保部门沟通协调,寻求政府的理解与支持,使企业退休职工能够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的单位,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让垦区的退休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垦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的退休职工门诊药费给予补贴。暂时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的农垦企业退休职工,企业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退休职工的门诊药费实行个人账户补贴的做法,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企业退休职工的门诊药费也给予补贴。企业可依据退休职工的工龄或年龄差异,结合自身经济实力对退休职工门诊药费实行定额补贴,这相对公平,也便于企业对本单位全年医药费进行调控和测算。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减少了企业的医疗费支出,以华阳河农场为例,退休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每年仅在100万元左右,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明显降低。企业应增加退休职工的医疗投入,建议垦区各企业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的退休职工,依据各企业的条件给予每人每年300至700元左右的补贴。对取得县级以上医保部门慢性病认定依据的退休职工,再给予每人每年200元左右的慢性病补贴,以提高退休职工的医疗水平。
  4. 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的退休职工实行大病补助。垦区农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一般相对偏远,医疗条件也相对较差,退休职工年龄大,患大病外诊的可能性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明显偏低,企业退休职工患特大疾病后个人要承担较多的住院费用。建议企业依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对特大疾病患者实行企业医疗补助,努力缩小不同医保之间的差距。比如: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新农合)的退休职工,医保基金补偿后个人支付住院医药费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可按20%左右给予补助;医保基金补偿后个人支付医药费在1 ~ 3万元之间的,企业可按25%左右给予补助;医保基金补偿后个人支付住院医药费在3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个人支付金额的30%左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由各企业自行确定;对医保基金补偿后个人支付药费奇高的退休职工和特困家庭,应将其纳入企业重点救助范围,并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
  完善垦区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垦区各项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退休职工的医疗支出,反映了企业对民生的关注和对这一特殊困难人群的关怀,会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安徽省华阳河农场)
责任编辑:蔡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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