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肯定农垦土地管理取得的明显成效
2001年以来,针对农垦土地管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明确了加强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以及土地使用管理的政策和工作要求。这对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10多年来特别是2008年以来,各垦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为促进农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土地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各垦区根据农垦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垦区土地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一是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绝大多数垦区都把土地管理作为农垦工作重点,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了土地管理专职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有的垦区还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完善了土地资产和土地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有的成立了土地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加强土地执法管理。一些垦区积极协调省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出台了具体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如浙江农垦通过省政府发文和国土厅、农业厅联合发文等方式,先后出台了6个农垦土地管理的文件。各垦区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赋予的职能,加强了与国土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和监管,通过积极参与对国有农场基本农田建设占用项目的审核、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的初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统一组织农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申报等,加大了对垦区土地使用管理的工作力度。
二是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不少垦区针对土地管理实际,制定、修订了一系列垦区土地资源管理、土地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切实把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如黑龙江垦区,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从总局直到基层生产队,层层落实土地管理任务指标,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把土地管理情况列入年度经营业绩和干部考核内容。广东垦区部分农场与地方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书,形成垦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队伍素质逐步提高。针对土地管理干部队伍新、对政策法规不熟悉的状况,农垦上下把提高土地管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了土地政策法规和土地确权等业务技能培训。2007年以来,仅我部就连续举办了6期全国农垦土地政策法规培训班,培训各级土地管理人员近500人次,各垦区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对于提高土地管理人员素质和加强土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为改变土地管理手段落后状况,提高土地使用管理效率,从2004年开始,我部启动了国有农场土地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开发形成了以地籍资料为基础的农垦土地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并在广东、黑龙江、上海、海南等垦区开展试点。到2011年,95个试点农场覆盖面积超过1000万亩,初步形成以农用地及粮棉油短期作物承包为特点的北方垦区、以园林地及橡胶等热带长期作物承包为特点的南方垦区、以建设用地及资产经营管理为特点的城郊垦区等三大类型土地信息化管理模块,基本涵盖了全国农垦各类主要经营管理模式;管理功能从土地资源管理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农业生产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等领域延伸。试点应用初显成效,如广东湛江垦区,2010年,在垦区土地承包中全面推广应用后,仅清理出的超面积土地,一年新增土地承包收费近亿元。该信息管理系统获得了农业部工信部举办的2010信息化与现代农业博览会优秀案例三等奖。
(二)土地权益维护力度切实加大
各垦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1]8号和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精神,把土地确权发证作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千方百计加大推进力度。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垦已确权面积3.47亿亩,比2008年增加2700万亩;确权率63.8%,比2008年提高4.4个百分点。发证面积2.53亿亩,比2008年增加1000万亩;发证率46.5%,比2008年提高1.4个百分点。在全国农垦34个垦区中,北京、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青海、广州等10个垦区,确权率和发证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基本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全国农垦有948个农场已全部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占农场总数的49.4%。特别是黑龙江垦区,农场遍布全省且跨行政区域,与林业、乡村和部队用地交错、插花情况复杂,确权难度大,但经过多年不懈努力,第一个全面完成土地确权发证,收回被占耕地150万亩,解决土地权属纠纷500多起,因土地争议引起的上访、甚至发生恶性事件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既维护了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垦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垦区在积极推进土地确权发证的同时,针对土地管理出现的“二高一低”(即土地纠纷和争议率高、土地被非法侵占率高、征地补偿偏低)的严峻形势,以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切实加大土地维护工作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垦区土地管理呈现“一稳一少一多”的趋势,即土地纠纷争议面积基本稳定,土地被非法侵占面积逐步减少,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2011年,全国农垦土地纠纷争议面积由2008年的3600多万亩减少为2400万亩左右,被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使用的土地面积由2000多万亩下降到900多万亩,被征用土地亩均补偿由4000 ~ 20000元提高到20000元以上,基本达到同一区域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少数垦区的征地补偿甚至高于当地农村标准,无偿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基本消失,有效维护了农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据初步统计,在征地面积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垦区实际得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由2008年的3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0亿元。
(三)耕地保护工作明显加强
农垦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和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任务,保护和利用好耕地显得尤为重要。2008年以来,在全国耕地面积逐年下降的趋势下,全国农垦耕地面积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据统计,从2008年到2011年,全国农垦耕地面积由8248万亩增加到9175万亩,平均每年净增耕地200万亩以上,为过去10年全国农垦粮食产量连续跨越300亿斤、400亿斤、500亿斤和600亿斤四个大台阶提供了基本保障。耕地面积的增加,一方面是因为各垦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最大限度地控制了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面积的减少;另一方面也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较大突破有很大关系。到2011年底,已有25个垦区获得国家和所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498个,总投资91亿元,建设规模超过3000万亩,项目完成后新增耕地450万亩。
(四)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有所提高
土地是农垦最大的资源财富,是保持垦区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各垦区更加重视土地的规划利用,通过提高土地的资本密集度、集约化利用土地等多种方式,力求在有限的土地上创造更大的经济产出。如广西、江苏、宁夏等集团化垦区,以集团为主导,通过垦地共建工业园区等,引导二三产业向园区集中。为提高土地利用的总体效益,安徽等垦区对进入工业园区项目的土地投资密度作出下限规定。黑龙江、辽宁、上海等垦区在职工危旧住房改造过程中,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安排居住小区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通过对旧宅基地、工厂搬迁和闲置土地的重新配置,盘活了存量建设用地,拓宽用地空间。新疆兵团和安徽等垦区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合理调配等,确保了垦区建设用地的需要。
二、正确认识农垦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土地是农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支撑现代农业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垦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民生所依,也是当前各种利益冲突的矛盾焦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充分认识农垦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对推动农垦科学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垦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全国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要求农垦必须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发展中大国,目前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土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特别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越来越尖锐,环境承载负担越来越重,既要稳定耕地数量,更要提升耕地质量;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又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既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又要保护并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这些问题和挑战已经并将继续对农垦现代农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也对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中央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政策、新任务,要求农垦必须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指出国土资源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强调加强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的战略举措,是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围绕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中央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修订了一系列法规规章,明确了“五个坚持”的重大政策导向和目标任务,即: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努力扩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坚持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实现;坚持严格执法督察,遏制违规违法用地高发态势;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系统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为确保上述目标任务的实现,还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在耕地保护上,制定了包括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在“十二五”规划期内投资6000亿元建设4亿亩高标准农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积极推行“移土培肥”,做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加强监测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动态变化等等。同时要求切实加强党委领导,全面落实政府责任,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不断完善上下联动机制,加快构建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农垦既是国有农用地的使用者,也是对自身使用土地的管理者,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土地管理政策措施及目标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国有农场土地利用和管理。
(三)垦区土地管理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求农垦必须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
农垦土地使用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垦区间的工作进展极不平衡,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土地确权和维权难度加大。目前全国农垦还有29个垦区的970个农场未完成或未开展确权发证工作,尚未确权和发证的土地面积分别达到1.98亿亩和2.92亿亩,占农垦土地总面积的36.2%和53.5%,未开展确权工作的农场主要集中在河北、陕西、贵州、新疆畜牧和新疆农业等5个垦区,加快推进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任务十分迫切而艰巨。同时,违法侵占农场国有土地情况尚未得到完全遏制,2011年,全国农垦已登记发证仍被侵占的土地达315万亩,权属清楚但因侵占使用既成事实而失去的土地达13.3万亩,全年因土地纠纷引发的各种案件348起,成为影响垦区社会稳定的隐患。加上一些地方在收回农场土地使用权时,操作不规范,补偿标准仍然很低,给农垦土地使用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二是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任务艰巨。2009 ~ 2011年的3年间,全国农垦被占用耕地面积达到135万亩。其中,国家基本建设占用15万亩,农场建设占用9.23万亩,个人建房占用0.45万亩,退耕还林7.05万亩,退耕还草18.8万亩。全国农垦耕地总面积中,建成或基本建成为高标准农田的比例还不大,且主要集中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江苏、安徽等垦区,分布极不平衡。虽然全国农垦还有约1.2亿亩未利用地和2.7亿亩林地、草地,但这些土地大多分布在生态功能区或生态脆弱区,补充耕地的成本高、难度大。
三是农场建设用地不足、利用粗放。目前,全国农垦建设用地只有2145万亩,占垦区土地面积的3.9%,远低于一般农业大县10%以上建设用地比例,难以满足垦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在有限的建设用地的利用上,也还存在投资强度和产出不高,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特别是在农场场部建设、小城镇建设和经济开发区建设中,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不够,离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相差较远。违规用地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农场闲置、浪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良田问题还比较严重,一些农场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一些农场的加工厂房用地还在作为农业用地管理。四是管理手段落后。全国农垦国有土地总面积5.4亿亩,相当于一个中等省份,但大多数垦区和农场还是用传统方法和手段管理土地,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在土地管理中的运用严重滞后。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农垦土地管理水平
做好新形势下农垦土地管理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统一、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理念,切实按照中央关于最严格的国土资源利用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办发[2001]8号、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精神,以土地确权和维权为基础,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为重点,加快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着力解决农垦土地利用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垦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一)着力抓好土地确权和维权工作,切实保护农垦土地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发证和维权,是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根本性任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才受法律保护。这项工作讲了多年,但仍有15个垦区发证率低于70%,其中11个垦区近几年几乎没有什么进展,若再不抓紧进行,还将会有大量土地流失,或者引发更多利益冲突。因此,未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的垦区和农场,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今明两年有实质性大突破。从各地情况看,推进土地确权发证要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是申报环节。尚未开展土地确权的农场,首先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发证申请,并提供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可以作为权属来源证明的材料,在国办发[2001]8号文件中有详细的规定。各垦区主管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帮助农场查找权属来源证明,督促并要求这些农场尽快行动起来。
二是争议地调处环节。这个问题难度较大,要分别不同情况解决。对有争议但能够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主要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解决,尽快把证办下来;对有争议但双方都提供不出权属证明的,应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关于解决此类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提出的办法,分别不同情况解决争议地权属。
三是经费筹措环节。这是影响农场土地确权进度的难点,要多渠道筹集。农场作为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应当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哪怕现在困难一点,收入分配紧一点,也要为农场的长远发展着想,挤出确权经费把土地证办下来。垦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尽最大努力帮助农场筹措一些确权经费、降低一些确权成本。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和华侨农场的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经费都已明确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给予奖励补助。借此机会,各垦区和农场也要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困难,争取纳入当地土地确权发证财政奖补政策范围。西部垦区还可以利用国家加大西部大开发和援疆援边工作力度的机遇,争取财政对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支持。
在抓确权发证的同时,还要加强维权工作力度。垦区和农场要把土地维权作为当前土地管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侵权问题。
一是尽快开展被占土地的清理收回工作。要组织力量,在土地确权中对农场被占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对权属清楚且能收回的,要及时收回,不能收回的,也要及时办理租赁或承包合同,纳入农场土地管理范围。对违法圈占农场国有土地、低价出让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乱占滥用农场耕地的,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坚决收回。
二是杜绝发生新的被侵占土地。垦区和农场领导特别是土地管理部门,要有“寸土必争、寸土必保、寸土不让”的精神,对国土资产负责,对农场职工长远生计负责,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担负起守土责任。当前,尤其要严格审核占用农场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不仅要手续完备,而且要集约用地;要严把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杜绝以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业建设;慎重对待工商资本承包农场土地,杜绝工商资本圈占农场土地并改变农业用途;要保护好职工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流转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场发展规模经营,应主要在农场内部进行土地流转;要积极参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切实保护农场土地权益;要加强土地资产管理,避免在企业转制或产权改革等重大变革中发生土地资产流失问题。
三是做好土地征收补偿。这次国家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是我国征地制度的重大改革,重点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安排好失地人员的生活和长远发展。我部在参与制定修改这两部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到国有农场及职工的特点,积极争取将近年来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实践成果的核心内容写了进去。各垦区要准确把握政策精髓,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对收回农场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对失地职工的安置不落实等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二)着力加强耕地保护,切实用好农垦土地
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是提高农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垦区上下要高度重视,形成共识。要坚持并认真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尤其是优质基本农田,要实行永久性保护。严禁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对违法行为,不仅要严肃查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要积极参与土地整治。已经纳入“十二五”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的农场,要落实好项目和资金,明确责任,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规程施工,确保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未纳入规划的农场,也要结合自身实际,特别是正在推进农垦危旧房改造工程和农场小城镇建设规划的,要聚合农业、水利、农发等相关部门的资金,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不断提高农垦土地质量。要抓住国家开展标准农田建设的机遇,纳入区域规划,统一建设。并继续开展并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等成熟技术推广,加强耕地投入品管理,防止耕地污染。按照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赋予的职能,建立垦区基本农田监管制度,切实把各农场的耕地保护状况纳入监管范围,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动态变化,为确保农垦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并相应增加开展土地整治、提升土地质量的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到农场主要领导及各部门,并切实与绩效挂钩。
(三)着力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切实提高农垦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十分珍惜,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当前,各垦区都在加快推进职工危旧房改造及小城镇建设,有的垦区还与地方政府合作,大规模推进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建设等,建设用地数量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必须更加注重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和管理。要加强统筹规划,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要求,指导农场分类规划好小城镇居住区和居民点、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农业生产及生态区,并大力实施节地型居住区和立体开发、复合利用的工业园区。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坚决纠正我们自身存在的不按规定报批、乱占耕地和擅自搞房地产开发等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加强垦区主管部门对所属农场土地利用管理,各农场在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报批建设用地的同时,应向省级农场主管部门备案。正在推进工业园区开发和产业集中区开发的垦区和农场,要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提升建设用地的投资密度和容积率,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必须要有严格的投资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标准,并实行项目优选标准和评估机制,确保垦区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及生态环境;对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的扩区升级,主要通过土地整合和更新改造进行,尽量不占或少占农场耕地;完善工业用地及房屋设施的租赁和出让制度,鼓励农场盘活工业企业存量土地,切实发挥建设用地在调结构、促发展、保增长、保就业中的积极作用。
(四)着力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切实改变农垦落后的土地管理方式
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垦区要高度重视,多形式、全方位地大力推进。要进一步扩大试点探索。已开展试点的垦区要在拓宽试点范围、增加试点农场数量、扩大覆盖面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向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济社会管理的延伸,向农场和垦区综合管理信息化迈进。其他有条件的垦区尤其是集团化垦区,要尽快启动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垦区和农场的管理水平有实质性突破。暂不具备全面开展信息化建设条件的垦区和农场,也要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加快建立国有农场土地资源和利用现状基础信息库。垦区主管部门要指导农场做好宗地权属边界核查、确权发证地籍档案数据处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档案建立、农业设施档案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要协调争取各方支持。土地信息化离不开投入。各省农垦主管部门尤其是拟于近期开展试点的垦区,要积极协调,争取将土地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农业信息化建设范围,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预算。同时争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支持,共享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为信息化建设打基础。要通过整合调剂,统筹使用支持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各类资金,共同搭建管理平台。要明确分工,加强合作。信息化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目前,我部牵头推进的农垦土地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具体操作情况是:我局负责提出系统建设思路,制定指标体系及分类办法,组织支持支撑单位开发设计通用软件并向试点垦区免费提供,指导垦区开展土地信息化工作。试点垦区和农场结合自身特点,在部级指标体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扩充建设内容,筹措建设资金,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中国农垦发展中心负责通用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服务。要根据各垦区农场信息化管理建设目标和内容的需要,明确牵头部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依托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完善信息系统的设计和技术服务,加强技术维护和技术培训,提高信息管理的使用效率。
(五)着力加强领导,切实完善农垦土地管理机制
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确权发证工作进度慢的垦区和农场,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及问责制度,将确权发证任务指标分解到各个农场,按照“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调动各种可以利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要加强垦区和农场土地管理干部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农垦土地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十二五”期间,我局每年还将继续举办至少一期培训班,让大家及时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垦区和农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和垦区各类培训中心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垦区和农场分管领导及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垦区和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尽可能为土地管理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并给予必须的经费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干部的目标责任制,切实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会商与对口联系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争取与地方共建、共管和共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为国有农场的土地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农垦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推动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垦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自觉执行政策。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反映并及时解决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妥善解决土地承包及管理中的问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监督作用和工会等群众组织及广大干部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宣传各地探索创新的经验,不断提高农垦土地使用管理的工作水平。
(本文系李伟国局长2012年9月18日在全国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座谈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责任编辑:成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