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改革模式研究

时间:2012-10-09作者:农业部农垦局课题组 来源:《中国农垦》2012年第4期

  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是农垦改革的重要环节,尤其是非集团化垦区,由于管理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改革模式。近年来,不少地方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要求,采取多种模式和途径,从不同角度探索和推进农场管理体制改革,为全面推进农垦国有农场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本课题在对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改革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这类垦区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途径及政策措施,指导其逐步建立有利于垦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非集团化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一)基本情况
非集团化垦区是指以省(区)为单位,没有条件整建制改为企业集团的垦区。到2010年底,全国农垦34个省级垦区中,共有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青海、新疆农业、新疆畜牧等17个垦区为非集团化垦区。这些垦区拥有国有农场1202个,占全国农垦农场总数的66.5%,国有二、三产业企业1154个,占33.4%;土地总面积2114.21万公顷,占58.7%,其中耕地156.98万公顷,占26.2%;总人口625.6万人,占47%,职工166.14万人,占50.2%,离退休人员81.07万人,占39%。
(二)经济发展
2010年,非集团化垦区实现农垦生产总值1163.36亿元,占全国农垦生产总值的34.4%;实现利润17.88亿元,占12.4%;资产总额847.44亿元,占13.7%;粮食总产684.63万吨,占23.2%,粮食商品量562.08万吨,占21.6%;棉花总产26.75万吨,占18.6%;人均纯收入7035元,低于全国农垦1197元;职均收入11375元,低于全国农垦5135元。

二、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

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模式
  改革开放初期,农垦改革主要以放权让利等单项改革为主,只在个别农场进行了建政试点。2000年前后,由于遭受连续几年的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低迷和国际金融风暴冲击,长期困扰农垦国有农场发展的政企不分、产权关系不清、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社会负担过重、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日益尖锐。非集团化垦区由于规模和资源优势相对较差,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相对不强,当时所反映出的困难和问题更为突出。为减轻农场办社会负担并解决农场的生存发展问题,从那一时期开始,非集团化垦区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多种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企业化改革
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引进、重组等方式,对农场进行公司制改革,实现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型。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改为企业集团。如内蒙古垦区的海拉尔管理局和大兴安岭管理局,在2004年前后整建制改为企业集团。管理局改为集团的总公司,所辖农牧场全部转为分公司或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
  2.改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如浙江的余杭、临安、富阳等地,以县为单位,通过整合和公司制改革,将辖区所有国有农场组建为农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由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农场全部国有资产和土地资源等。
  3.直接改为公司制企业。如新疆农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股份制改造、或与内地知名企业联合、或通过场办企业转制等形式,已将6个农场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对国有农场进行公司制改革,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激励约束机制完备的现代企业主体;有利于保护农场资产和土地权益并使之增值;有利于发挥农场规模优势,做强做大农垦经济,提高经营效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由于国有农场的基本属性是企业,公司制改革不过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传统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不涉及农场性质变化等重大调整,大部分经营管理好、产业特色明显、示范作用强、有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农场,都可以选择这种改革模式,即使规模较小的农场,也可以通过合并或改为公司农场的基地分公司,实现公司制改革。但在改革过程中,要明确出资人主体,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资源整合,培育并发展壮大优势产业,同时要理顺社会管理渠道,将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
(二)行政化改革
  即强化国有农场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在农场辖区建立一级政府,取代农场管理区域内的行政和社会事务。农场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录用为公务员。场办二三产业企业民营化。农场土地承包到户,由农工自主经营。原农场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撤场建政。如湖南省岳阳市,2003年撤销君山农场和钱粮湖农场,并将原君山农场和钱粮湖农场与岳阳市原君山区合并建立君山行政区,纳入地方政府序列。原农场的分场、生产队同时全部撤销,新设4个镇和西城办事处,下设69个村(居)民委员会,并通过他们行使基层行政管理职能,经营原农场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
  2.撤场并乡。如新疆畜牧,将一些规模较小的农牧场整建制撤销后,将人员、土地等直接并入周边乡镇。农场领导通过分流安置,有的进入事业单位,有的进入公务员队伍。农场职工继续保留企业职工的身份,承包国有土地或草场,社保缴费由职工自己或政府承担。
  对国有农场进行行政化改革,实现了农场与当地社会的融合,有利于农场辖区社会事业的发展;行政和社会管理有了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利于减轻农场和职工办社会负担。非集团化垦区中一些以社会管理为主、符合建政条件、产业特色不明显、示范作用不强的农场,原则上可以选择这种改革模式。行政化改革涉及国有农场属性的根本变化,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要将新成立机构纳入地方政府序列,给予必要的编制和经费,确保正常运行。二是要妥善解决好农场干部的安置分流、改革前后实行企业管理和公务员管理等不同类型的干部待遇差别问题、国有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的归属、国有土地的管理与发包、职工身份及社保关系变更续接等,确保稳定。三是需要进行行政区划调整的,还要统筹划分与相邻区域的行政管理辖区界线等。
(三)事业化改革
  即保留农场建制,并将农场从企业性质改为事业性质,主要职能从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主改为以监管和服务为主。
如浙江萧山垦区,将农场改为以“监督、管理、协调、服务”为主要职责的社区服务机构,并从企业性质变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性质,与原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彻底脱钩;采用“公开拍卖、协议转让、动产拍卖不动产租赁”等多种形式实施“国退民进”,将国有资本从场属企业中一次性全部退出;通过盘活国有土地资源,进行债务重组,筹措资金偿还农场历年形成的借款和欠款;国有农场职工身份通过经济补偿进行置换,割断农场与职工原有的用工关系,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学校、医院、幼儿园、邮政、电信等社会性职能全部移交政府管理,这些单位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给政府相关部门,从业人员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对国有农场进行事业化改革与上述行政化改革基本相同,彻底改变了国有农场的企业性质和运作方式,有利于从根本上解除困难农场的生存之忧,集中精力、发挥作用。但是,随着国有经营资本从场办企业完全退出,农场将失去营利条件,本身不再产生经济效益,国有农场的色彩也在逐步淡化。这种改革比较适用于非集团化垦区中,一些规模较小、以社会管理为主、当地政府具有财政保障能力的农场。
(四)过渡模式
  即目前的改革还不完全到位,最终改革取向还会随着发展有所变化,但基本趋势是行政化。这在非集团化垦区前期改革探索中较为普遍,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场政合一。即保留国有农场建制,并在同一辖区内设立乡(镇)政府,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主要领导既是场长也是乡(镇)长,既是农场党委书记也是乡(镇)党委书记。行使政府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时,以乡(镇)政府身份出现;行使经营职能时,以企业身份出现。如辽宁农垦,有48个农场实行场乡合一体制,占全省农垦农场的44%、耕地的84%、人口的87%。改革后,管理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序列,设立一级财政,拥有税费征收权,同时通过招商引资、出让土地等搞开发建设。这些农场在得到农垦各项惠农政策的同时,还能享受国家给予乡镇的各项政策,生产经营得以维系,在国家未解决农场办社会问题前,生存条件相对好于企业化农场。
  政企合一式改革,解决了市场经济不规范情况下农场生存发展的许多现实问题,一是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场的行政职能,理顺了农场行政社会管理渠道,有利于农场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纳入政府统筹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二是解决了部分行政事业编制和经费,减轻了农场和职工负担,并为吸引人才和干部交流创造了条件。三是在财税分成政策的引导下,农场有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区域经济获得一定的发展基础。但是,政企合一体制毕竟是解决农场特殊困难的一种过渡措施,从本质上讲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相适应,作为政府,难以公平公正地对辖区各类企业(包括农场)规范行使管理、监督、服务和执法职能;作为企业,难以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运行,并接受政府的执法监督管理,容易出现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都受到影响、都不能全面履行好的情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完善,最终还是要政企分开。已经进行这类改革的农场,在处理好政府与农场监管关系的前提下,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维持现行体制不变。但对其他未改制农场而言,一般情况下不宜采取这种过渡方式。
  2.建立管理区。即在农场建立管理区(不纳入地方政府序列),经政府授权,行使社会管理等部分行政职能,并享受一定的税收分成政策,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当地政府统筹规划。这种改革分为保持农场建制不变和撤销农场建制等两类情况:
  一是保持农场建制不变,同时在农场辖区内建立管理区,管理区和农场分开运行。如湖北农垦,2004年在省属农场下放属地管理时实行这种改革模式,目前已在44个农场中建立了管理区,占农场总数的83%。管理区和农场分开运行。管理区设立一级财政,建立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上交数额以1998年至2000年农场实际上交的平均数为基数,新增财政收入的地方本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农场,用于农场发展;农场作为企业,成立若干个经营性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职工承包土地仍由农场管理。其中,下放到地区级市政府管理的农场管理区,正县级级别不变,机构设置按照县级机构配置,实行企业干部管理,行使县一级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经费由管理区财政负担;下放到县(市、区)级政府管理的农场管理区,级别有所下降,大部分是副县级,机构和人员按“三办一所”设置,除个别农场干部纳入公务员管理外,大部分农场编制内的干部实行企业干部管理,工资标准参照当地乡镇干部标准,由农场自筹发放。
  二是撤销农场建制,在农场辖区内建立管理区,按乡镇建制运行。如湖南农垦,2004年在省管农场下放属地管理时,将其中9个农场撤销后,通过单独设立或就近合并共同设立等方式,改为6个管理区。管理区为上级政府派出机构,不纳入地方政府序列;行使县级政府的职能职权,全面管理区域内经济社会事务;经地市政府授权,比照县或乡镇政府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税收征管机构和国库,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原农场分场、生产队全部撤销,分别建立乡镇、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并通过他们行使基层行政管理职能并经营原农场的国有土地及基层单位资产。
  管理区改革的积极作用与前述政企合一体制类似,但因管理区未纳入地方政府序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级政府,不受法律保护。作为过渡形式,受上级政府左右和影响的因素较大,一级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政策,不能顺理成章地享受,上级政府委托的权利和给予的优惠政策,取决其实力,有被随时收回的风险,如河北农垦进行这类改革的农场,从2011年起不再享受税收分成优惠政策,由此也造成管理队伍的不稳定。总体上看,这种模式是解决特定农场特殊困难的一种过渡方式,需要进一步深化。在这个过程中,向行政化方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通过规范改制,纳入地方政府序列;向企业化方向发展的,需要移交社会职能。一般情况下,能够一步到位的,可不选择这种改革模式。
  3.集中管理农场社会。即以地区级垦区为单位,统一将农场社会管理职能分离出来,由地区级农场管理部门负担。
如新疆畜牧部分地区以县为单位,将所属国有牧场的政府职能和行政资源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个牧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县内各个牧场的行政工作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牧场的生产经营仍由场长负责。
内蒙古乌拉盖等垦区以盟市为单位,在农牧场管理局加挂管理区的牌子或赋予计划单列、财税独立等旗县级部分政府职能,统一管理所属农牧场的社会事务。其中,乌拉盖垦区挂管理区的牌子,下属3个农牧场仍按企业运行;巴彦淖尔垦区被赋予计划单列、财税独立等旗县部分政府职能,下属16个农牧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兴安盟垦区实行“n+1”的管理体制,垦区机关作为盟的一个事业单位,所属10个农牧场作为盟属企业,负责生产经营。
  这种改革模式将社会事务分离出来由管委会统一管理,既有利于在条件成熟时统一移交地方政府,又使牧场从纷繁的社会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搞经营。但因管委会远离牧场,且不是一级政府,管理职能发挥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成本,作为过渡,需要加快将社会职能交给当地政府管理。
总体看,企业化改革仍是全国农垦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普遍选择。由于行政化改革在全国农垦尚不普遍,只在非集团化垦区少量农场进行,且需要当地政府配套的政策和处理的问题较多,难度较大,除少量农场外,不宜作为农垦国有农场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式。

三、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

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模式,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集团化垦区比,改革步伐仍相对滞后,很多影响改革发展的难点问题没有实质性突破,体制性障碍还没有根本消除,对政府的依赖性还比较强,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改革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情况复杂
  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数量较多,大多数农场规模较小、布局分散、产业优势不突出,垦区与垦区之间、农场与农场之间,在管理体制、自然历史条件、生产力水平、当地改革环境、自身改革程度和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情况十分复杂,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改革模式。即使在一个垦区,已有的改革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一些农场甚至还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只是在内部进行了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以国退民进为主的场办企业产权改革、以降低管理成本为目的的内部机构改革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虽然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了部分公益性支出,不足部分仍然要农场解决。这些农场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都存在较大难度。
(二)遗留问题多包袱重
  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受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和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等影响,遗留下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公益建设不能纳入当地社会统筹规划、办社会负担重,产业优势不突出、经营人才匮乏、发展活力不足,债务包袱大、经营效益差、发展举步维艰,体制不顺、职能错位、政策落实不完全等。这类农场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都需要政府给予支持,靠农场自身力量很难支付巨大的改革成本。
(三)外部制约较大
  从宏观环境看。国家目前还未出台农垦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尤其是涉及农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及相关政策,使得地方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县级地方政府,在指导农场管理体制改革中很难有大的突破。
从地方政府看。因非集团化垦区大多数农场的规模很小,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无足轻重,农场的改革发展很难排上地方党委政府议事日程;且不少农场地处老、少、边、贫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无法为农场改革“买单”;有的甚至担心主动改革会惹麻烦,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如不是农场发展难以为继,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大多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缺乏主动性。
  从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看。由于在历次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中,非集团化垦区的省级管理机构大多是级别降低、人员减少、职能弱化,导致省级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部门的影响力不断下降,权限不断削弱,对农场的行业指导能力、协调能力、政策和资金支持能力不断弱化,难以对基层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分析、难以对农场改革发展统筹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难以对重大问题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尤其是对大批县管农场的改革发展,更是鞭长莫及,说了不算,农场的改革发展问题反而因县管体制不能得到有力支持。
(四)改革不规范
  实行行政化改革的农场,特别是改为管理区的农场和撤场并乡的农场,大多是在农场特别困难、改革的配套措施又不是十分成熟和完善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探索式改革,很多问题没有作深入研究且不能及时解决,造成部分农场改革后建立的“经济实体”,成了原农场债务的载体和解决遗留问题的过渡组织,不仅不能为新体制的发展贡献力量,反而成为无法破解的难题;职工身份及社保关系不及时进行相应处理,造成上访不断;土地等国有资产处置缺乏依据,存在流失情况;不是一级政府的管理区,其财政体制、司法体制等社会行政和管理职能不健全、机构不完整,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得不到法律保障,人员因未进入公务员队伍而留不住。改革的不规范,使改革成效大打折扣。
(五)缺乏信心和决心
由于以上几方面原因,非集团化垦区所在地方政府及垦区和农场自身,有相当部分同志甚至是领导同志,对农场改革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思想上缺乏信心、决心和责任心,行动上缺乏力度和有效措施,影响了改革的完善和深入推进。
四、下一步改革的基本设想
非集团化垦区是我国农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完成中央赋予农垦国有农场新的历史使命,必须增强对农场改革的紧迫感、危机感,必须增强对农场改革的信心、决心和责任心,进一步加快非集团化垦区农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与全国农垦同步发展。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
  推进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紧紧围绕理顺政企关系、社企关系这条主线,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逐步建立定位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协调,能够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农场和职工积极性,促进国有农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二)改革要遵循的原则
  根据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实际,深化改革应着力把握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现有管理形式多样,资源禀赋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改革路径不能一刀切,强求一种改革模式。要根据各场改革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改革路径。
  2.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改革是手段,发展是目的。只有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改革,才是代表前进方向的改革。改革一定要有利于促进农场农业生产发展,有利于促进农场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
  3.有利于农垦优势的充分发挥。改革要尽可能地发挥农垦的组织化、规模化和集约化优势,使农场更好地发挥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和现代农业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
  4.有利于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管理体制改革必然给企业和职工个人带来深刻的影响。必须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垦区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要统筹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更要协调处理好新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要防止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真空”。
  5.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益。职工群众是农场改革最直接的参与者,也是受改革影响最大的一个群体。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职工对改革方向的选择。改革方案中涉及人员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社保关系变更等关系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改革方式
  根据各类农场改革进程,从长远看,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是按企业化和行政化两个方向进行。
  1.企业化改革。绝大部分经营管理好、产业特色明显、有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国有农场,应在加快分离社会职能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为公司制企业。规模较小的,通过就近合并或改为公司农场的基地分公司,实现公司制改革。
已经进行公司制改革的,要加快分离社会职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各项改革,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和对外联合,逐步做强做大,切实担负起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及示范带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任务。
  2.行政化改革。少数以社会管理为主、资源匮乏、产业特色不明显、示范作用不强、地域偏僻分散的农场,或经营不善、难以为继的农场,在当地政府具备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撤销建制,独立建立乡镇政府,纳入地方政府序列。
个别以“场代乡”为主的农场,目前除管理干部为农场职工外,其他人员基本都是农村农民,土地性质在“场代乡”之前就是村民集体所有,“场代乡”后也没有改变,采取撤场式改革不会引起不稳定。这类农场可以撤销并退为农村,管理机构直接改为乡镇并纳入政府行政序列,或就近并入周边乡镇。原农场干部经考核合格直接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村民仍按农村农民管理。
已经“撤场建政”的农场,在加快解决改革遗留问题的同时,按照政企分开要求,建立经济实体,由其经营原农场土地及国有资产,发挥区域内产业化龙头作用。已经“撤场并乡”的,主要是解决好改革遗留问题,尤其要妥善解决好原农场干部的分流安置和职工群众的生存发展。
  3.从目前看,部分农场还须有一个“场政合一”的过渡期,但要逐步朝着政企分开的方向努力。主要是,一方面地方政府承接农场社会职能的能力有限,特别是财力、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辐射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农场自身改革适应能力有限。因此,实行“场政合一”或建“管理区”的农场,可继续保持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但要充分利用现行体制的发展空间及政策,着力解决改革遗留问题,加快培育能经营农场国有土地及资产的经济实体,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发展。今后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发展情况,选择适当时机,按照政企分开要求,对“场政合一”的,实行彻底的政企分开。或朝着行政化改革,建立一级政府,纳入地方政府序列;或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把社会职能交属地政府管理。
  对绝大多数国有农场而言,无论是向企业化方向发展,还是选择行政化的改革路径,其内部经营机制改革都不能放松,要继续坚持土地长期承包,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快二产企业的产业整合和股份化改造,不断做强做大;精简管理机构和人员,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加强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群众的参政议政能力。

 五、政策建议

  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是农垦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目前已进入攻坚阶段,且与数十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交织在一起,仅靠农垦自身力量很难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国家及当地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给予更大的政策支持。
(一)积极解决企业化改革农场的办社会问题
农场办社会问题,是国有农场深化改革必须面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明确进行企业化改革的农场,属地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承接由农场自办的中小学、公检法、医疗卫生等各类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和人员,理顺投入渠道,保障经费投入。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地方财政增加的支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参照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暂时移交不出去或难以移交的农场社区管理等职能,由农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农场属地政府要支持国有农场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切实将农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作为属地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减轻农场和职工办社会负担,促进农场社会与地方同步发展。
(二)将行政化改革农场纳入政府行政或事业编制序列
  进行行政化改革的农场,包括将农场管理区进一步规范改制为一级政府机构的,要将其新建立的县或乡镇政府机构纳入地方政府序列,核定编制、明确职能、保障经费,并做好原农场干部的考核录用、分流安置。从有利于稳定出发,今后不再设立农场管理区这类过渡性质的机构。
(三)全面落实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障政策
  国有农场不论选择哪种改革路径,原农场职工的城镇居民身份不变,继续执行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将农垦职工及辖区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当地民政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救济管理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行政化改革的农场,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帮助其职工做好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涉及职工身份变化的,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和权利,除积极稳妥帮助原农场职工做好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变更外,还应按政策规定做好劳动关系的转换,足额支付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金。改制农场国有资产变现部分,首先要用于支付职工社保和身份置换补偿,国有资产变现部分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省及市县政府补贴。
(四)妥善处置改制农场国有资产
  农场的土地及资产,是国家长期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在农场改制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置,既要确保不流失,又不要形成新的遗留问题。尤其是行政化改革的农场,在“撤场建政”或“撤场并乡”后,不需要保留企业经营国有土地及资产的,可将原农场在支付完改革成本后剩余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土地资源和债权债务等,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仍需要以公司模式继续经营农场土地及国有资产的,必须同步推进经济实体的重建,理顺与政权组织的关系及管理范围,实现政企分开。
(五)大力加强农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国有农场无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其区域性、社会性特点始终存在。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农场区域的道路、电力、水利、通讯、广播电视、安全饮水、职工危旧房改造、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健身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纳入国家和当地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农场和地方的投资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同等享受公共财政支持政策。中央和各地政府出台的有关支持国有企业和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同样适用于国有农场。
(六)切实加强对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国家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非集团化垦区国有农场属地政府,要加强对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充分认识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纳入重要日程,组织专门力量,精心设计改革方案,明确责任,合理分工,统筹协调,狠抓落实。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研究和妥善化解不稳定因素,对涉及农场长远发展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确保改革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责任编辑:成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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