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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2020-06-09 作者: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点击次数:11189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生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国,市场规模巨大、流通模式多样、流通品种丰富,生鲜农产品流通行业在衔接产销、保供稳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类市场主体在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取得了长足发展,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力量。但在实践中,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企业发展环境还有待改善,特别是民营企业还受到一些不公平待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旨在通过破除政策障碍、补齐流通短板,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质壮大升级,提高生鲜农产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问:请问《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意见》主要有两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生鲜农产品流通行业突出问题。根据企业、行业协会和地方反馈的情况,我们详细梳理出经营负担重、融资难度大、用地用房难等5大类问题,聚焦企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焦点难点,突出制约行业发展的堵点痛点,多次与有关部门反复进行研究交流、沟通协商,在12个重点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比如,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针对增值税抵扣凭证获取难问题,先后召开了三次会议,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反复沟通,最终与有关部门共同提出了解决措施。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瞄准生鲜农产品流通行业建设目标。生鲜农产品流通从产地到餐桌是一个完整的供应链,涉及收加储运销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链条的效率,造成流通不畅、成本增高、价格波动。《意见》坚持生鲜农产品流通收加储运销一体化建设的目标,加快补齐流通基础设施短板,着力强化流通链条薄弱环节,特别是“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确保整个链条环环相扣、节节过硬。比如,在产区流通初始环节,重点加强对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在销区流通末端环节,重点解决社区菜店、生鲜电商前置仓等零售配送终端网点用房问题。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提出五部分十二条政策措施。
  一是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面,提出了降低用电价格、减免相关车辆通行费、优化增值税抵扣链条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措施。
  二是在加大金融支持方面,提出了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债券、信贷资金等,支持企业设施建设;加大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加强股权融资,完善企业纾困机制;发挥地方担保平台作用,设立风险补偿金,强化担保增信服务。
  三是在加大用地用房供给方面,提出了落实农产品流通用地政策、解决零售终端用房困难的具体措施。
  四是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围绕注重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地方行政管理等,提出了加强困难企业帮扶、清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规范化常态化政商沟通机制、创新政府管理模式等措施。

五是在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方面,提出了加强地方统筹规划与科学布局,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延伸产业链,加强标准应用等措施。
  问:下一步如何抓好《意见》的落实?
  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我们将结合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重点从以下三方面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意见》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加大政策创新和支持力度。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大用地用房供给、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等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地方,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生鲜农产品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业健康发展。
  三是做好评估跟踪。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意见》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定期跟踪了解调研企业反映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将相关情况反馈所在地方政府。

2020/06/05 经贸司 政研室

责任编辑:经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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