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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2-04-12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28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畜牧、农垦厅(局),教育厅(局)、教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轻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四部局联合制定的《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学生饮用奶的质量、饮奶安全及稳定供应,使“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现将《学生饮用奶生产定点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附件: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 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饮奶安全及稳定供应、使“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应当制定实施方案,设立或指定有关部门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申报工作。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城市应当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分批认定,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足够、稳定和优质的奶源基地。   1、有稳定的合同供奶牛场,日供应鲜奶大于50吨以上。合同牛场应当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合同牛场应当具有机械化挤奶设备,管道输送生鲜牛奶,并配备有制冷罐、不锈钢冷藏车,保证原料奶的冷链运输。   3、合同牛场卫生防疫体系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定期检疫。   第五条 供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原料奶应当符合GB6914--1986《生鲜牛奶收购标准》的规定,细菌指标应符合I级标准要求,牛奶中不含抗菌素。   生产学生饮用奶执行GB—5408.2—1999《灭菌乳》中全脂灭菌纯牛乳的规定。生产全脂灭菌调味乳作学生饮用奶,纯牛奶的比例不低于80%。   禁止用复原奶生产学生饮用奶。在学生饮用奶标准颁布之前,不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   第六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1、通过GB/T19000—质量管理认证或具有HACCP管理系统。   2、具有正规的检验室,能够系统地进行乳与乳制品的常规理化检测,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完成。   3、检测仪器应当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计量标准认定并在有效期内,应当定期对分析仪器用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校正。   4、检测项目、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5、检测人员应当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有50%以上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6、具有完善、严格的检验室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检验数据应当保存3年以上。对保存的数据应当进行统计分析,定期提供分析报告以指导生产,防止出现产品重大缺陷。   第七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生产设备、设施,并符合GB12073-1989《乳品设备安全卫生》要求。   1、收奶系统设备:过滤器、净乳机、片式冷却交换器和原料奶储仓和储罐。   2、牛奶的标准化、脱气、均质和巴氏杀菌设备。   3、配料混合系统设备:高速剪切混料机、配料罐,配料后的巴氏杀菌、均质、冷却设备。   4、超高温瞬时灭菌设备:全自动控制无菌级超高温瞬时灭菌成套设备,并与无菌级灌装机相配套。   5、清洗设备:与无菌灌装生产线相配套的自动清洗系统   6、包装设备:无菌级包装机。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包装应当适合搬运和分装,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包装的规定。   标识应执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并在包装盒(袋)上印刷学生饮用奶统一标志,同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   每份奶的单位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   第九条 生产车间建设及环境应当达到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符合GB12693—1990《乳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配送系统,有专用配送车辆和专职配送人员,做到定时、定点配送和服务。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当向当地政府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领取《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并按学生饮用奶的要求试生产学生饮用奶样品。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向当地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乳品生产卫生许可证、试生产的学生饮用奶样品及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企业综合情况及生产、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等。   多点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大型奶业集团(公司),应当将各生产点的材料分别向所在城市的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申报。   第十四条 当地城市学生饮用奶工作机构按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当地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际需要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筛选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查。   第十五条 为鼓励大型骨干乳品企业进行学生饮用奶的规模化生产、储运、配送,凡当地尚未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或厂址不在城市的乳品企业,日处理鲜奶在100吨以上,可按以上要求直接向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学生饮用奶生产条件的企业,经农业部、教育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共同认定,即可取得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准予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告。并授予“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要求进行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学生饮用奶管理工作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中国农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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