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章程

时间:2020-02-24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504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of State Farms Economists,缩写: CASFE。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农垦经济研究的企事业、科研、教学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农垦系统及相关部门的经济理论政策研究和实际工作者,加强农垦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开展垦区间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服务农垦改革发展实践,推动农垦经济做强做优做大,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办事机构有正式党员三人(含)以上时,应设立党支部,隶属于挂靠单位党组织。按照党组织计划安排开展活动,配备专兼结合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垦改革发展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农垦经济理论与政策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供决策参考。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推动垦区之间的学术理论、政策研究、技术成果的合作。

(四)组织农垦系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验交流和考察活动。

(五)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农垦理论政策研究与经济管理人才,壮大农垦经济理论政策研究的专业队伍。

(六)为农垦系统内有关单位推荐研究成果,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农垦》杂志和各种农垦经济研究与学术著作。

(八)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从事农垦经济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农垦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从事经营管理和研究工作者;

2.从事农垦和与农垦有关的经营管理、研究、教学、行政等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3.热心和支持研究会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调查研究和撰写论文。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审议工作计划;

(十一)领导本团体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十二)向有关单位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

(十三)因工作需要,决定理事的增补,但须经下一届会员大会确认,增补理事人数不超过原有理事的1/5;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应由现职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办事机构有正式党员三人(含)以上时,应设立党支部,隶属于挂靠单位党组织。按照党组织计划安排开展活动,配合专兼结合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9年 2 月 26 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杨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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