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部署开展深化农垦改革
专项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垦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南京、广州市农垦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精神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垦〔2016〕18号)要求,我部对前期各垦区报送的200项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任务书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符合要求的186项试点任务予以确认备案(详见附件),正式启动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试点从即日开始,周期两年。
在组织开展专项试点的同时,为发挥部分垦区对全国农垦改革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垦区意愿,我部决定在河北、安徽、湖北、广东、海南、宁夏6个垦区,开展农垦改革发展综合示范工作,为不同管理体制垦区全方位推进改革发展做出样板,探索经验。
各垦区要严格按照《深化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加强系统研究和整体设计,明确试点思路,落实改革措施,严守改革底线,防范改革风险,确保试点方案真正落地,尽快取得预期效果。二是加强对试点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测和督导评估,试点期间内每年11月中旬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农业部农垦局。三是对于未作为试点任务的改革内容,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中央文件要求,系统谋划,统筹推进。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对农垦改革专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监测督导。
农业部
2016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