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农垦(科贸)函字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有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为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继续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专项经费列为2015年部门预算绩效评价重点项目。根据《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农办财[2012]7号)要求,现将2015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农业部农垦局组织,聘请专家成立评价专家组,负责现场抽查考评、绩效总报告起草等工作。有关省(区、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二、评价范围
承担2015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项目主管部门、分管机构、业务支撑单位、质量监测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含2015年有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续建单位),均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
评价内容主要是对2015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资金落实、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方式以评价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自评报告及自我评价表进行材料评价为主,结合专家现场抽查评价结果,对项目整体建设情况综合得出评价结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本辖区(本单位)承担2015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的所有单位开展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要求,填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并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模板见附件2)。
(二)积极配合现场评价。农业部农垦局将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派绩效评价专家组开展项目绩效现场评价工作。项目分管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开展好现场评价工作。
(三)按时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踪、督促各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好绩效自评工作,于2015年12月20日前统一将本辖区(本单位)绩效自评的全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至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发送电子文档(电子邮箱:apqt@163.com),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必须内容一致。
联系人: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 叶亚芝
电话:010-59199582、59192626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1017室
邮政编码:100122
农垦局
2015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韩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