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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的通知

时间:2022-03-07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点击次数:109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用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形成的良好机制的重要部署,落实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农业农村部将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持续完善“政银担”合作,进一步强化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撑。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要求,2021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以下简称“信贷直通车”)活动,打造“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直通车服务模式,为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探索了有效路径,获得了各方普遍欢迎。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适时将这一创新服务由阶段性活动转为常态化推进,是持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积极主动为农业经营主体办实事、办好事的务实举措,是完善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创新举措,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效金融支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将信贷直通车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作为金融支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手,凝心聚力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将信贷直通车打造成为农业经营主体想得到、看得见、用得着、靠得住的农村金融服务平台。

  二、优化信贷直通车服务,拓宽政策覆盖面

  (一)拓展支持对象。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逐步覆盖高素质农民、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含国有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优化信贷直通车产品。信贷直通车服务聚焦支持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包括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建设、种业振兴、农业绿色发展、休闲农业、农业科创、农产品出口、农产品产地市场发展等。重点支持10万-300万元额度的适度规模经营贷款需求,对种业企业等农业科创企业支持的贷款规模可适度提高至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水平。

  (三)完善基本流程。健全“主体直报需求、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模式,完善“主体扫二维码申请(附后)、直通车平台自动核验、农担公司审查核保、银行机构审核授信、反馈信贷服务信息”的流程。向各金融机构开放信贷直通车平台接入口,提供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核验和数据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合作银行开发专项产品、优化服务流程、创新信贷模式,直接为各类主体提供信贷直通车服务。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

  (一)创新开展宣传推广。建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农担公司、金融机构联动宣传推广机制,通过组织动员部署、纳入培训课程、进村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村基层干部、金融机构县乡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等力量,开展下沉服务,指导有信贷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扫描二维码提出贷款申请。

  (二)汇聚主体信贷需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名单制,梳理各类示范主体名录,纳入信贷直通车平台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主动提前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摸底调查,分析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接信贷服务产品。

  (三)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服务。结合农时季节,创新开展金融支持春耕备耕、“三夏”、秋冬种等专项行动。结合农业农村中心工作,开展高素质农民专项信贷服务、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项行动、休闲农业专项行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专项行动、农业生产“三品一标”专项行动等,加大对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生猪牛羊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农机购买应用等重点工作的支持。鼓励各地将已经开展的各类信贷支农活动,纳入信贷直通车工作统筹部署推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和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的金融支农专项行动。

  四、规范开展信息核验共享,提升服务精准度

  (一)开展信息核验。依托信贷直通车平台,连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高素质农民数据库、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乡村产业监测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身份真实性、资金需求规模合理性、资金用途合规性核验。探索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筛查机制,对重点支持产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在信息筛查的基础上予以推荐。

  (二)建立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库。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农业补贴数据、农业保险数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信用信息数据、农业遥感数据等农业农村大数据为基础,整合相关涉农政务数据库,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信息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代建代管、共享共用、可用不可见”模式,参与信息库建设,加快实现数据共享增信。

  (三)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将信贷直通车作为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高素质农民培育行动等活动的支持措施。鼓励探索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的财务制度优化服务,帮助提高财务透明度、可信度和规范性,提升金融服务基础条件。强化对核验未通过主体的辅导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成长性较好但未获授信的农业经营主体精准开展融智服务。

  五、统筹开展授信服务,增强信贷产品可得性

  (一)强化农业信贷担保服务。探索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申请统筹派单、自主点单等服务模式,具体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农担公司、合作银行确定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支持各省级农担公司将农担业务与信贷直通车融合推进。支持农担公司建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白名单。

  (二)做好银行信贷服务。建立重点支撑银行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重点支撑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家,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六家大型银行不少于3家。原试点合作银行优先纳入重点支撑银行范围。年度内,重点支撑银行在信贷直通车的授信业务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六家大型银行不低于30%。重点支撑银行名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有关金融机构确定后,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三)开发专属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开发专项信贷产品,提升信贷产品适配性、精准性。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应用推广“农业农村大数据+金融”模式,开发线上信贷产品,做到随用随贷、随借随还。鼓励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鼓励探索“农业保险+信贷”模式,强化对参加农业保险农户的支持,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种养环节。

  (四)持续提升业务办理效率。要指导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农业贷款时效性强的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加快业务办理,提升办理效率。强化督促指导,探索建立限时办结制度,明确各类信贷业务办结时限,做到专人负责、见申即办、应贷快贷,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对信贷服务的获得感。

  六、准确及时反馈授信信息,切实强化风险控制

  (一)反馈信贷信息。要指导金融机构通过信贷直通车及时反馈信贷服务情况。要强化贷后管理,掌握信贷资金发放、使用和归还等情况,确保农业经营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有效防范资金挪用以及逾期风险。

  (二)强化激励约束。对于按时还清且无逾期记录的信贷直通车用户,鼓励金融机构在其再次申请信贷并获得授信时,对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承担的利率或担保费率予以适当优惠。探索联合开展失信惩戒,支持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

  (三)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信贷直通车风险补偿机制,对实际发生的不良贷款予以补偿,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已经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制度的,要将信贷直通车纳入支持范围。对农业经营主体首贷、信用贷款,予以重点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推工作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农担公司、重点支撑银行等,建立信贷直通车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工作协调,搭建专班、安排专人、明确专责、强化培训,保障信贷直通车工作高质量推进。做好政策协调,推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协同支农。

  (二)优化系统直连。加快推进信贷直通车系统与各省级农担公司、相关合作银行及有关部门涉农业务系统以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方式进行直连,在强化数据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互通共享增信,助力金融机构提升为农业经营主体精准“画像”水平。

  (三)建立完善调度评价机制。坚持“日统计、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及时掌握信贷申请、办理进展情况,持续强化调度督促。鼓励各地将信贷直通车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压实责任。鼓励金融机构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将支持信贷直通车工作纳入分支机构和领导班子考核。探索开展信贷直通车金融服务评价,建立对服务模式、重点支撑银行的动态调整优化机制。探索建立信贷直通车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入口链接地址:

  1.中国政府网:“服务”板块/“主题服务”栏目/“就业创业”条目,http://www.gov.cn/fuwu/zt/jycy/index.htm

  2.农业农村部官网:首页左侧“飘窗”,http://moa.gov.cn

  3. 直报系统:http://xnzb.org.cn/xdztc/src/ztc/login.html

  4.信贷直通车申请二维码: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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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经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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