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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4-17 作者: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点击次数:11455

供销合字〔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六届理事会第9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4月2日


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实施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六届十一次理事会议要求,现就全面实施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坚持改革强社、服务立社、夯基建社、以企兴社、从严治社,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发展壮大基层社、健全基层组织体系、完善联合社指导服务体系和发挥社有企业支撑带动作用为重点,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联合合作,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切实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供销合作社基层基础全面夯实,基层社数量质量和社有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为农服务实力明显提升,双线运行机制更加健全,成为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成为党和政府“三农”工作的国家队。

——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全系统基层社发展质量、数量、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层社发展到3.9万个,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农民社员超过800万人(户);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22万个,建成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万个;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到45万个,行政村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面积达到2.6亿亩以上,建成农业生产服务中心1.5万个、庄稼医院7.3万个,辐射带动小农户5000万户;连锁经营网点发展到95万个,规模服务优势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品牌广泛推广,社会形象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市场运作更有效。各级联合社治理效能更加高效,初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全面从严治社制度体系,基本建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社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明显提升,培育打造一批营业收入千亿级社有龙头企业和百亿级行业骨干企业。

二、聚焦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大力实施“基层社组织建设工程”和“千县千社”振兴计划,夯实为农服务组织基础

(一)大力推动基层社提质扩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消除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三无”基层社,亮出供销合作社招牌,重建综合经营设施,筑牢为农服务阵地。采取县社投资、财政扶持、社企共建等多种方式,改造升级薄弱基层社5000家,拓展经营服务功能,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按照“农民社员主体、自主经营实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和经济实力强、服务能力强”的要求,创建2000家标杆基层社,示范引导基层社提质增效。服务乡村振兴大局,创新基层社发展方式,着力在乡镇基层社服务薄弱的中心村和农村社区,探索组建县社入股领办、村社共建、农民出资、农民主办、“三会”制度规范的村级基层社,密切与农民组织和利益联结,实现村级党组织强基、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收入增加和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多赢。

(二)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每年领办、创办和培育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和服务带动能力,带动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省、市、县级社要积极领办创办产业集中度高、带动农民范围广的产业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区域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推进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深度融合、协同发展。鼓励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按照《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直接出资入股创办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延伸服务链条,拓展服务领域,加强规范管理,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代理记账、档案管理、政务代办、项目申报、资金互助、业务培训等服务。

(三)着力提高农村综合服务社为农服务能力水平。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由省、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分别打造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带动农村综合服务社改造升级硬件设施,扩大经营业务范围,统一品牌标识,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以村庄规划调整为契机,优化农村综合服务社布局,采取盘活资产改造和整合利用村居设施等方式新建一批农村综合服务社,筑牢服务乡村振兴的前沿阵地。积极融入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新型服务业态,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站点,为农民提供“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积极拓展城乡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推进经营服务网点向城乡社区延伸。

三、聚焦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全面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壮大提升为农服务实力

(一)积极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因地制宜探索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不同实现方式和有效途径,提炼总结成熟经验,加快在全系统复制推广。推动各级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优势,与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加强资源整合、深化业务协同,共同打造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推动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通过领办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整合成员农民合作社、金融机构等服务资源,为成员合作社及农民社员提供综合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构建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农民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合作新机制,汇聚各方服务资源,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和服务方式,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提供综合服务。

(二)深入实施惠农服务平台创建行动。强化市、县联合社资源统筹力度,创建县有运营中心、乡镇有服务平台、村有服务站点的县域惠农服务网络。依托市、县社有龙头企业,联合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做实县级运营中心服务功能,为惠农综合服务网络提供服务支撑。依托基层社打造农业生产服务中心、新型庄稼医院、智能配肥站、产地收集市场等专业化服务设施,强化乡镇惠农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提升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城乡社区等服务能力。与村“两委”合作,充分利用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的设施,新建改造一批设施功能全、信息化水平高的服务站点。全面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着重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特别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52个脱贫攻坚重点县打造惠农服务平台,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三)大力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拓展行动。培育多元化托管服务主体,创建一批生产服务型基层社和农民合作社,推动社有企业开展托管服务,发展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联盟,打造现代农业服务骨干力量。大力推广多种托管服务方式,发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统防统治等,在有条件的村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托管服务”。加大绿色生产技术集成推广,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带动小农户获得更多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延伸托管服务链条,加强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电子商务、产业链金融等配套环节,形成规模服务优势。

(四)着力培育供销合作社服务品牌。加强“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宣传推广和使用管理,加大普及力度,防范非法冒用,提高供销合作社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引导社有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等产品质量认证与管理,规范产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做好品牌运营和维护。深入实施“绿色农资”行动,加大农资直供力度,提升绿色农资产品供应比例,在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筑牢“绿色供销”农资服务品牌。积极开展“质量兴棉”行动,推进社有棉花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向现代综合服务商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扶贫832平台”和供销e家电商平台建设,积极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在城市居民中打响“放心供销”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在乡村生态振兴中创建“美丽供销”环保服务品牌。

四、聚焦市场运作更有效,进一步构建双线运行机制,提升供销合作社发展质量

(一)切实完善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各级联合社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作用,以党建促社建,推进全面从严治社。坚持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确保全系统目标同向、工作同步。督促各级联合社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加快推进市、县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建设。强化联合社层级间联系,履行好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职责,每年创建100家经济实力强、为农服务水平高、运转高效的县级社。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组织体系和生产流通优势,构建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承担社会责任。优化联合社对成员社的综合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推行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制度,更好推动上级联合社改进工作。发挥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责作用,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投融资、全面预算、财务监督、风险防控等制度,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运行各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二)进一步打造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理顺社企关系,实行社企分开,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出资人权益和社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推进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促进各类要素资源向为农服务优势领域和骨干企业集中。加快社有企业业态创新,开展项目共建,加大信息互联,增强应对市场的灵敏性和抗风险能力。推进中国供销集团、省级社有龙头企业与市、县级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股权联结,在农产品销售、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服务、冷链物流、电子商务、再生资源等行业实现资金与项目的合作。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经营监督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压缩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

(三)积极推进涉农协同服务机制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承担相关服务职责或政府购买服务,努力成为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联合合作,依托自身服务网络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着力推进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对接,组织带动小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努力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城市供销合作社要发挥区位优势,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营网点建设,打通农产品从生产基地到市民餐桌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城乡供销合作社优势互补,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融合发展。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从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大局的高度,重视抓好培育壮大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下级联合社和基层社制度,做到精准指导、精准服务、精准支持。省级社要落实本地区工程实施的领导责任,加强整体谋划,层层压实责任,统筹推进组织、经营和服务体系建设;市级社要落实本地区工程实施的指导服务职责,加强资源整合;县级社要落实培育壮大基层组织体系第一责任,用好基层社“一社一卡”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基层社共建项目、共享网络、共谋发展。

(二)分步推进实施。2020年6月底前,各省级社组织动员、全面部署,制定本地区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方案,细化本级和各市、县承担的三年任务目标,明确时序进度,推动培育壮大工程及时启动、全面展开。2021年下半年,总社将通过交流检查等方式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推动培育壮大工程深入实施。2022年年底前,各地区开展自查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及时整改,对有关工作经验进行梳理总结;总社对各地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熟经验做法。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业农村改革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各级联合社建立合作发展基金,提取社有资本收益,争取财政资金扶持,寻求社会支持,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国家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供销合作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项目、资金和信贷支持,承接面向农村的公共服务。

(四)加强人才支撑。推动联合社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社开展定点帮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创造条件鼓励村“两委”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担任基层社主任,加强对基层社负责人培训,吸纳有志投身供销合作事业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农技推广人员、农产品经纪人、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进入基层组织工作,用好“三支一扶”政策。在实施培育壮大工程中,及时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五)强化督导宣传。总社和省级社要把培育壮大工程列入“十四五”总体规划。各省级社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每季度向总社报告一次工程进展情况。总社将省级社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综合业绩考核,开展专项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和做法,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和推广,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略)

责任编辑:经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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