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40年回眸”:第二次年会(广州·1984)

时间:2022-08-09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6613

1984年全国国营农场经济学术讨论会暨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年会,于11月26日至12月3日在广州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全国农垦系统的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教授、学者,有关新闻、宣传、出版部门和广东省农委等单位的代表,共计134人。收到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112篇。

一年来,全国农垦系统职工家庭农场蓬勃兴起,发展很快,形势很好,农垦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深受鼓舞。这次会议围绕以下几个问题,作了广泛深入的讨论:(一)关于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若干理论问题;(二)以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为突破口的农垦经济体制改革问题;(三)完善职工家庭农场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矛盾。讨论的主要内容和成果纪要如下:

一、关于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创出了中国式国营农场的特色。与会代表热烈地论证了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对革除国营农场在经营管理上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和在分配上吃“大锅饭”的严重弊端,促进农场生产力发展,迅速改变“一死二穷”的面貌,使农场和职工富裕起来具有巨大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一致认为,国营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是一个历史的创造。它在彻底破除“官办”农场的旧模式,创出中国式国营农场的特色方面,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中国式国营农场的特色主要表现为:①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即大农场套小农场);②将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别处理,即把全民所有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承包给职工家庭长期使用,使之与职工家庭所有的劳动力最直接、最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使职工家庭的劳动所得同劳动经营的成果联系得最密切;③建立起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联合经营,有统有分,有专有联,纵横联系,交叉服务的网络式的经济体系;④在国营经济主导下,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和相互促进;⑤职工自主劳动和经营,当了主人翁,完全摆脱了雇佣观念的消极性。

(二)职工家庭农场的性质和概念表述。与会代表深入地讨论了职工家庭农场的性质。一致认为,职工家庭农场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实体,具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生产等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关于职工家庭农场的经济成分,有些代表根据职工家庭农场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全民所有的,认为其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有些代表则认为它的经济成分有:①职工家庭农场以承包国营农场的经济为主导,是国营农场的一个基层经营单位和经济细胞;②它又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家庭经济,在完成国家计划和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生产条件,独立自主地发展商品生产,其性质属于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③不少联户(或挂户)经营的家庭农场,实行资金、劳力入股分红制,又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因而职工家庭农场的经济成分具有双重性或多重性而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特点。部分代表认为,对职工家庭农场的性质,要从发展动态来观察和研究,不要急于下结论。

关于职工家庭农场的概念,有的同志认为可以表述为: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营农场的领导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多种经济形式融为一体,以职工家庭经营为主,并与国营农场的统一经营有机结合着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实体(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有的同志认为,对职工家庭农场的概念表述要力求简明,切忌繁琐,可以表述为: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营农场的领导下,以职工家庭经营为主,从事农业商品生产的经济实体。或更简化为“分户经营农、林、牧、渔业的经济实体”。

(三)职工家庭农场与一般联产承包户的联系和区别。大多数代表认为,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一般联产承包户具有不少共同的特点,即全民所有,分户承包,合同制约,定额上交等。但有的代表认为家庭农场是经营农业商品生产的经济实体,还必须具备生产专业化、商品化程度更高、生产经营自主权更大、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等特点。不应当把所有的联产承包户只换一块牌子就变成家庭农场。

代表们还认为,对职工家庭农场应具备的条件,应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宜做统一的规定。

也有的同志认为,家庭农场和大包干到户难以区别,区分它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必加以区分。

(四)关于办职工家庭农场后分配关系的变化。代表们认为生产条件的分配是决定生产经营成果分配的基础。办职工家庭农场后,农业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支配和使用权(即经营管理权),已由过去以国营农场、生产队为主转化成为以职工家庭为主,随之分配制度也由过去的固定等级工资制或基本工资加奖金等,改变为包干分配制度,使农场破除了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比较彻底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充分地激发了加速发展农垦经济的动力。有的代表还认为,职工家庭农场的收益,除按劳分配外,还有其它各种来源。诸如:①承包经济范围之外的自营经济项目的收益;②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雇请少量帮工创造的收益;③通过提供原料,开展经济合作或联营获得的利润返还、分成,资金或劳力入股分红的收益;等等。因此,分配形式也具有了多样化的特点。

(五)关于分类指导问题。会议认为,国营农场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办职工家庭农场是一个主要的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应当采取分类指导的方针。如城市郊区农场职工不在场内住家的占很大比重,因此在上海市垦区办得较多的是职工合作农场,在天津市垦区有的叫职工联营农场。北京市的代表也主张可以办职工合作农场等。

有的代表提出,在发展职工家庭农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已经形成的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力。

二、关于以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为突破口的农垦经济体制改革

会议认为,农垦经济体制改革选择以办好职工家庭农场作为全面改革的突破口,紧紧抓住了增强企业的活力这个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完全符合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的。农垦部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的一系列的改革,收到了显著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会议还认为,在兴办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必须对整个农垦经济体制和有关上层建筑同步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改革。

有的同志指出,用系统论的观点来分析,农垦经济体制改革应具有整体性和有序性。整体性即要求对系统的各组成部分全面地进行改革,而不能只改革某个环节或某些层次。有序性是指改革要有一个合乎逻辑、规律的发展过程,不能把前后、上下的程序颠倒,即必须从生产力各个因素的合理流动与最佳结合做起,自下而上地进行改革。如果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方式方法不合理,生产力就不会活跃,便无法打破旧经济模式的壁垒。因此,改革的关键,在于扩大企业和职工的自主权,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

关于改革的理论根据和标志。会议认为,体制改革就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原理,“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主要有三条:(一)是否提高了经济效益和促进垦区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否使企业兴旺发达和职工富裕起来;(三)是否有助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国营农场和实现农垦经济的现代化。

代表们认为,农垦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七项:

(一)继续扩大企业和职工的自主权,增强企业及其所属各个经济实体的活力。要明确规定和落实企业对人、财、物的支配、使用和产、供、销活动的各项自主权。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切实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并使他们的劳动与自身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发挥其智慧和创造力。切不可把改革的重点放在中央与地方或省与地(市)、县分权上,那样只是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而丝毫无补于增添企业的自主权,搞得不好就会造成反复折腾,招致混乱。农垦系统在这方面已有多次的深刻教训,必须认真记取。

农垦企业及其经济实体都要从过去的产品生产型转变为商品经营型;从计划执行者转变为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决策者;从封闭型转变为开放型。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各种生产力因素的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以加速商品经济的发展。总之,要彻底革除各种对企业和职工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压抑其生机与活力的弊端。

(二)精简叠床架屋的庞大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把过去管理、指挥、控制型的农场机构,改革为经营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尽可能地减轻行政开支,杜绝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吃“大锅饭”的现象。

(三)继续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要把农业上经济责任制的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等基本原则,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普遍运用到农垦经济的各部门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中去。

(四)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农垦系统的农业、多种经营、工商业等都要在以国营经济为主导下,实行全民、集体、个体一齐上;并实行多样化的经营方式。

(五)改革计划管理体制。要压缩指令性计划指标的范围,对必不可少的指令性计划也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来制定。要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建立健全市场、商品的信息系统,给各农垦企业、经济实体创造运用价值规律的条件,使之提高运用价值规律的自觉性,加快商品经济的发展。

(六)政企分设。代表们认为,当前,农垦系统面临着全国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为了协调好改革过程中垦区和农场内、外以及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农垦行政管理部门不能过于削弱,有的地方农垦农工商联合公司和农垦局是一套人马的,在把公司过渡成为经济实体的同时,可另设精干的行政管理机构,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农垦经济的职能。

(七)调整领导班子,起用一代新人。要尽快地整顿和调整好各农垦企业的领导班子。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农垦经济管理干部队伍,切实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是改革能否取得卓著成效的决定因素。

三、关于完善职工家庭农场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矛盾

会议对完善职工家庭农场和农垦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重要的新情况、新矛盾进行了讨论。

(一)关于将大中型农机具、大牲畜等生产资料作价转给职工家庭所有的问题。代表们认为,将适合职工家庭经营管理的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作价转归职工个人所有,既能使职工家庭农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更加紧密,又可为发展场办工商业等聚集更多的资金,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完善和国营农场经济结构的调整,是可行的。但必须严格管理和妥善使用好作价收入的固定资金,将它及时转向投入工业、商业、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等方面去,使之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

有的同志认为,对成龙配套、系列化的现代化的农业机械设备,也可采取办农机服务公司、租赁或承包给职工家庭或机组经营等办法,使多种农机经营形式并存,以便对照和比较。

(二)关于职工家庭负担过重问题。部分代表反映,职工家庭农场负担过重,承包上交的利、税、费项目繁多,金额过大,对此,应当对每项上交费用作具体的分析,分别采取减、免、改、留等措施予以合理解决。比如,有的垦区企业管理费开支很大,一般占职工负担的20一30%,应通过机构人员的精简和改革,大大削减;上交了利润的职工对企业的社会性、政策性开支应酌情减少或免予分摊;对退休、医疗、副食和粮油倒挂等补贴费则应研究改进办法,消除管理不善、浪费大的弊端和重复倒账的繁琐作法。

还有的代表指出,职工家庭农场实现除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自有和生产、生活资金自理后,不应再要求其上交利润,而征收资源占用税(费)则是名正言顺的,故宜将上交利润改为上交资源占用税(费)。要根据资源普查资料,并参照现有实际生产水平和现行承包指标,确定合理的资源等级和收费标准。

代表们一致认为,确定职工家庭上交利、税、费指标,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还有的代表指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农场已经达到的利润水平不能降低。

(三)关于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代表们认为,随着职工家庭农场的完善和提高,农业劳动力剩余的矛盾日益明显暴露和尖锐起来。应在大力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同时,允许劳动力和资金合理流动、重新组合,并对农场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合理化的调整,为农业上日益增多的剩余劳动力广开就业的门路。

(四)关于小城镇的建设问题。代表们认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使垦区(农场)的千家万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必将大大促进农垦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商品经济的大发展要依赖市场的形成、扩大和城镇的建设,而一般农场对这一重大问题还认识得很不够,没有列入议事日程。有些农场周围的农村乡镇经济已经搞得很繁荣、活跃,而农场内部还是很萧条、冷落,起不到发展商品生产的带头示范作用。因此,必须把建设农垦城镇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加紧规划,迅速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填平农工与城镇职工户粮关系不通的鸿沟,大力支持、鼓励职工家庭农场聚集资金、劳力到集镇修建房屋、旅舍,开设商店等,尽快地建立大量新的和改造扩大旧的小城镇,为繁荣垦区商品经济提供广阔的市场。

(五)关于充实和加强国营农场的统一经营。代表们认为,为了完善国营农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场部领导必须充实和加强统一经营的经济内容,不能把国营农场同职工家庭农场的经济联系局限于征收利、税、费(象征收地租一样)。而应千方百计采用各种经济手段,为职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做好服务工作,用经济纽带把各家庭农场及场内其它经济实体吸引在自己的周围。尤其应当尽可能多地发展供、产、销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即农工商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国营农场的统一经营才会有生命力。

代表们认为,农场的各种专业服务公司,可由场部经营,也可承包给职工家庭或小组经营,使农场统一经营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家庭(小组)分散经营的承包经济都得到巩固、充实和发展。

(六)关于家庭农场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与会代表指出,职工家庭农场内部也必须搞好经营管理。关键是要有一个懂经营会管理的领导人。也要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还要在农场的指导帮助下,建立健全财务、资金的管理制度,搞好经济核算等等。


责任编辑:农垦经济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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