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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垦情况第一期

时间:2017-02-07 作者: 来源:农业部农垦局 点击次数:22755

各地贯彻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
已出台实施意见中的政策亮点和创新做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纷纷出台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实施意见。截至2016年12月底,已有海南、云南、内蒙古、江苏、青海、西藏、甘肃、辽宁、安徽、河北、江西、吉林等12省(自治区)实施意见先后出台。现将12个省(自治区)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中的政策亮点和创新做法摘要整理,供各地在推动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工作中学习、参考。

  一、关于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

  在非集团化垦区推进集团化改革方面,河北要求以大型骨干农场为基础,探索自下而上的垦区集团化路径,用3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大型农垦企业集团。内蒙古要以呼伦贝尔农垦为重点,推进以集团化为主导的垦区改革;以兴安盟垦区、乌拉盖垦区为重点,推进农牧场企业化改革,坚持纵向一体化管理体制,推进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积极向集团化、公司化过渡。辽宁明确要求政企合一体制的国有农场要向企业化国有农场方向发展,坚持垦区集团化改革方向,探索自下而上的垦区集团化改革路径。各市县政府要积极探索组建区域性农垦集团。吉林探索自下而上实现垦区集团化的改革路径。鼓励和支持四平、松原等基础较好的垦区先行先试、率先发展,探索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江西鼓励农垦场数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优势特色主导产业较为明显的市县区,积极探索组建区域性农垦企业集团,赋予其行使所属农场国有资产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西藏拉萨市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推进八一农场股权多元化改革,林芝市要积极探索垦区集团化发展的路子。青海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格尔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有集团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建青海省柴达木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西州政府直属国有企业。

  在推动农场企业化方面,河北要求所有农场都要加快公司化改造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有管理区的大型骨干农场,重点解决以政代企、政企不分、企业性质被严重弱化问题;未建立管理区的中小农场,重点解决以企代政、企业办社会问题。江苏着力推动国有农场公司化改造,将国有农场现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新公司,承担国有农场生产经营和资产运营等职能。保留国有农场建制和牌子,负责社区服务管理等工作。江西落实农垦场人事自主权,建立管理人员开放交流机制,解决管理人员“进不来、出不去”的问题。云南保留农场牌子和完整建制,实行农场法人实体登记,落实农场生产经营自主权。产业基础较好的农场,鼓励其积极推进公司化改造;不具备公司化改造条件的农场,可以围绕主导产业和自身优势,着力培育农场内部市场主体。积极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引导职工主动与行业龙头企业对接。保持农场现有参公和事业单位员额编制及转移支付,继续施行生产队干部参照村委会干部补贴的政策。

  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江苏推进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建设,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监管的决策、执行、监  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安徽要求依法落实国有农场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与安徽农垦集团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分类推进专业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尽快上市。云南充分发挥农垦集团的带动和引领作用,灵活采取股份合作、产业联盟、租赁经营、行政划拨等方式,形成农垦集团与农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体化发展格局。

  在创新农垦管理体系方面,江苏明确在改革过渡期内,省农垦集团保留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负责与有关方面的协调衔接和合作等事宜。江西重新定位农垦管理部门职能,健全省、市、县农垦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机构设置、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确实履行行业指导、协调、服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职责,切实加强农垦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地方性立法前期准备工作,为出台省级农垦管理地方性法规奠定基础。海南农垦实行一个企业实体、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在省农垦控股集团加挂省农垦总局牌子。总局机关的行政职能相应划入省直有关部门。对省农垦总局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划转、整合、转企改制或撤销。甘肃在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挂省农垦事业办公室牌子,用于争取政策和项目。

  在集团化改革中垦区行政部门人员安置方面,江西要求农垦场现有管理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国有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予以妥善安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优惠支持政策,鼓励现有管理人员留场工作。海南明确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退休前工资按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分流有关政策执行。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组织批准”的程序,因工作需要到省农垦控股集团任职的省农垦总局机关部分人员,执行企业薪酬,档案身份挂靠在省国资委,不占编制,以省国资委工作人员身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费用由省农垦控股集团承担,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规定计发待遇。省农垦总局机关其余工作人员视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省直单位。对省农垦总局驻各市县办事处、纪检监察审计派驻组、农垦残联、农垦侨联,以及撤销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严格甄别身份后,分别安排到省直和市县事业单位或省农垦控股集团。

  二、关于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在办社会职能改革路径要求方面,河北要求建有管理区的大型骨干农场,要通过完善管理区职能,加强政策支持,使管理区能够全面承担起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将管理区与市县同等对待,市县公共服务均等配置。海南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市县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原则上,因社会管理属地化而出现的新岗位应用来安置农场现有干部职工。西藏要求拉萨市争取用1年时间,采用整体移交的办法,将八一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拉萨市政府统一管理。在具体职能移交方面,江苏专门提出要求理顺农场电力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农场电力资产及人员管理问题,稳妥推进农场电网改造升级。海南要求垦区保障性住房、安全饮水、道路建设、扶贫攻坚等民生工程,全部纳入市县政府属地管理,列入市县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青海要用两年时间完成所有农垦农牧场学校和医院的移交接收工作,在已核定下达各地的中小学教师编制、县级公立医院事业编制(人员配备)总量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编制(人员配置)总量中统筹调剂所需编制,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将国有农牧场计划生育、道路建设、优抚、社保、电视广播、供水供电、民兵训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一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成立自治组织,加强社会管理。以上社会职能全部纳入属地管理后,列入当地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三、关于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

  在完善承包租赁关系方面,辽宁指出国有农场新开垦的土地、退休职工交还的承包租赁土地以及其他方式得到的土地,可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对外租赁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职工社保、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及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等。海南制定公布农场基本地租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土地开发建设和土地承包租赁数据库,实现信息管地。组织开展农场农用地使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租期过程、租金过低等问题。采取承包面积阶梯提高租金、地上长期作物分期补偿等办法收回不合理承包土地。积极探索“分利不分地”办法。

  在完善经营体系、增强经营职能方面,内蒙古要以通辽市等垦区为重点,推进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企业化改革,强化农牧场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整合碎片化资源和不同功能主体。青海要求强化农牧场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探索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和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形式,从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积极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引导职工自营经济对接集团产业,尽快融入垦区主导产业链。

  在建设和强化经营人才队伍方面,江苏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建立管理层和企业骨干持股、期权等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海南鼓励企业采取期股期权、模拟股份、关键技术折股等形式对经营者、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重奖在技术创新、资本运营、产品营销、品牌培育等方面的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

  四、关于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在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方面,江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推行企业管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形成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安徽将农垦职工农业培训纳入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划。青海加大对农垦企业职工自主创业给予创业补贴和创业奖励。对各类企业招用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条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不超过5年的社保补贴。将未就业劳动力全部纳入到政府培训补贴范围。

  在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和解决社保资金缺口欠费问题方面,辽宁明确实行大病保险在垦区的全覆盖。海南将统筹研究农垦养老保险资金缺口问题,对历年资金缺口通过农垦土地出让收入给予一定弥补。云南妥善解决农垦养老保险历史欠费问题,对2008年底以前农场形成的养老金缺口,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并按照省、州(市)、县和农场分级负担的原则分3年逐年补助补缴。青海明确地方政府对历年企业欠费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通过农垦土地出让收入给予一定弥补。

  在解决职工断保退保问题方面,青海要求部分企业将少数养老保险账户封存和断保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督查,督促企业尽快续缴或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关于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在建立农垦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方面,河北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设立管理区的原大型骨干农场及其他市属农垦企业,由所在市政府作为出资人,授权市级农垦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其他农场由属地政府明确出资人及其日常监管部门。内蒙古要求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农牧场的监管,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吉林指出农垦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授权,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注重把握农垦企业承担农业生产经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发展方向,在履行好行业指导职能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的监管,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江西由国资监管机构授权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行使农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履行农垦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甘肃要求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

  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方面,河北要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辽宁农垦企业可根据运营情况,开展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鼓励和支持市(县、区)政府将农垦国有资产通过投融资平台在金融机构或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用于农垦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吉林农垦企业可根据运营情况,开展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发挥资源整合和资本运营功能,推动集约规模发展,实现农垦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江苏支持开展建立省级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省农垦集团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统筹安排,加大对农垦的支持力度。安徽要探索组建省级农业投资平台。海南省国资委把省农垦控股集团作为试点,以股权经营和资本运营为主。甘肃要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省农垦集团以股权和资本运营为主,贯彻省委省政府对农垦发展的战略规划和产业引导意图。青海在具备条件的农垦企业探索开展以股权投资和资本运营为主的改革试点。

  六、关于创新土地管理方式

  在加快推进土地确权方面,江西明确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海南明确土地确权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西藏土地确权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地)三级财政分级负担。青海要求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在创新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方面,安徽支持农垦按照土地资产授权经营对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按规定相应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江西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农用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海南支持选择资源条件好、价值高、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农垦土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注入省农垦控股集团。到2020年,对农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改变土地用途,依法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租金收入全额缴入省本级国库,全部安排给省农垦控股集团。云南对农垦集团等农垦企业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转增国有资本,实行授权经营。

  在保护农垦国有土地权益方面,辽宁要求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要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江苏明确在符合相关规划且与地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收回农场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可划出一定面积,在纳入市县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依法履行供地手续后,由农场进行开发,促进农场可持续发展。江西对农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及改变用途,依法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租金收入的全额、以及农垦土地被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再出让的,其出让净收益纳入地方政府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优先安排用于农垦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职工安置和补充社会保障缴费。海南规定,到2020年,农垦土地被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全额缴入省本级国库,省财政按照《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琼办发〔2014〕29号)有关规定,将土地净收益按照省农垦控股集团和市县5∶5比例进行分配,省农垦控股集团上述收入统筹用于解决农垦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农垦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甘肃确需收回的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须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青海用2年时间,组织开展农牧场土地使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依法解决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非法侵占、私下流转等违规违法违约问题。

  在加强农垦土地管理方面,江苏明确省农垦集团可内设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农垦内部的土地管理事项,落实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要求。农垦所属农场可依据所在市、县(市、区)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农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国有农场所在市、县(市、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征求农垦企业意见,统筹考虑国有土地利用需求。对垦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现代服务业等新经济增长点的项目用地计划,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鼓励农垦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耕地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省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指标交易收入归农垦所有。江西要求切实做好农垦规划与当地土地总体规划的衔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农垦倾斜,积极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省下达年度用地计划确实无法保障的,可通过定期调度机制提供用地计划保障。青海保障国有农牧场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及加工流通等建设项目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积极保障。

  七、关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在支持农垦现代农业发展方面,河北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等现有政策渠道,鼓励支持农场实施农业国际合作项目。江苏要求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优先支持农垦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安徽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农垦企业等投资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农垦企业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业务。海南支持海胶集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省政府对天然橡胶收储给予贷款贴息。每年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支农”生产性专项资金,适用因素法分配的对农垦计划单列;适用竞争性安排的优先保障农垦项目,确保强农惠农政策全覆盖。要求落实建设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省农垦控股集团所属的各类农业园区同等享受省农业园区、农业加工园区和所在市县的各项优惠政策。明确规定省农垦控股集团利用自身土地进行集中产业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收入统一缴入省本级国库,土地出让净收益按照省农垦控股集团不低于60%的比例,由省农垦控股集团与所在地市县政府确定分成比例。江西设立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农垦场(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等多元化资金共同投入的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农垦主导产业发展的培育力度。云南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支持农垦集团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甘肃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青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省级农垦集团公司及农牧场产业发展扶助资金。“十三五”期间每年从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给予安排。

  在支持农垦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江苏将农垦国有农场城镇建设纳入所在县(市、区)总体规划,实现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等享受政策。将国有农场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海南将垦区纳入全省“多规合一”改革试点,解决垦区规划与市县规划协调、衔接等问题,切实解决好农垦林地、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规划矛盾重叠等问题。优先支持建设美丽农场。按照竞争性分配要求组织农垦风情小镇和美丽农场项目申报,择优予以支持,各市县每年重点建设1个场镇,力争2020年前完成全部场镇建设。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各市县要向农场倾斜,引导作业区职工逐步向场镇集中。各市县要把垦区居民统一纳入市县住房保障体系实施保障,继续推进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2018年前完成垦区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市县要加大对垦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按照美丽乡村的标准完善美丽农场公共设施配套。

  八、关于地方政府对农垦的支持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海南要求保留目前通过省农垦总局部门预算安排的中央下划基数和调整津补贴标准省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省农垦总局机构人员改革和社会管理职能移交等支出。新增安排预算资金,统筹用于弥补社会管理职能移交资金缺口、落实垦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支出。

  在税收奖励政策方面,海南明确自2015年起5年内,根据省农垦控股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情况,给予省农垦控股集团全额奖励,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自2015年起5年内,省农垦控股集团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扣除按规定统筹调入一般公共预算部分后,全部安排用于支持省农垦控股集团企业改制重组、技术研发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农垦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政府性基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全部安排给省农垦控股集团按规定用途使用。对省农垦控股集团内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进行无偿划转的,不视同交易,按规定减免税费。农垦的划拨建设用地、综合用地在尚未开发建设之前,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期间,明确其性质符合税法所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金融政策方面,海南支持设立省农垦控股集团产业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重点扶持热带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支持省农垦控股集团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垦企业改制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省农垦控股集团继续办好现有金融服务机构,扩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品种。支持省农垦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农业财产保险公司。支持省农垦控股集团参股海南新设的金融机构。江西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综合运用公司债权、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加大对农垦企业信贷扶持力度。青海要求各级金融部门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加大对国有农牧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力度。支持国有农牧场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垦企业改革发展。

  在项目建设支持方面,海南市县政府对省农垦控股集团在建或新建项目,要按照招商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做好垦区和全省的产业和项目规划衔接,积极主动安排垦区危房改造、饮水安全、垃圾污水处理、防护林工程、沼气工程、冬季瓜菜项目、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场)、农产品冷链物流和电子商务等项目。

  其他政策方面,海南明确垦区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实行计划单列。垦区建设项目林地征占用定额指标优先安排。把垦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全省统一管理,加强垦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送:部领导,部内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有关部委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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