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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与制衡:公司治理的内核

时间:2021-03-03 作者:王相 来源:《广东农垦》杂志 点击次数:11870

公司制是现代社会家喻户晓的法人组织形式。商业社会最早出现的公司类型是15世纪的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在责任形式等方面与合伙组织区别不大。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纪英国、荷兰等国设立的殖民公司,如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就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1807年,《法国商法典》第一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规范系统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的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为1892年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法国和日本分别在1919年、1938年也相继制定了《有限公司法》。到现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全世界占统治地位的公司形式。

“公司制”经常被誉为人类最伟大的商业创新。通过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确立,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价值规律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下实现了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和自由流通,促进了社会分工,生产效率加速提升,社会创造财富的水平和效率有了空前的提高。公司成为了市场经济活动与社会财富创造的最重要主体。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公司)的区别

根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根据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三条,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概括而言,二者主要区别如下:(1)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受《企业法》约束,公司受《公司法》规范。(2)财产权的意义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是直接地属于全民,财产所有权由全民的代表机构来统一行使。而公司制企业则按照股份制的方式,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出资者享有股权。(3)管理方式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由全民的代表——政府来任命,或由职代会选举并经政府批准产生。厂长(经理)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经理)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即“老三会”。公司制企业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即“新三会”,负责重大问题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负责公司决策的执行。(4)劳动者和企业的关系不同。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九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通过职代会、工会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在公司制企业中,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经营决策归于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工、经理层、董事和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

究其根本,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特定历史阶段不可替代,但随着时代发展,难以符合市场经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因此,2015年8月我国通过《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2017年6月通过《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截至2018年底,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和本质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所有者(股东)基于代理关系,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绩效进行控制、协调、激励、监督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公司内部框架构成和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上述内容来看,公司治理主要关注股东平权,保护股东和相关者的权利和利益,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以及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原则实际是对各类型公司治理的普适性的基础要求。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

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它们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责任、利益相互分工,并相互制衡。考究治理结构的原则和构成,其本质在于解决企业所有者与代理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制约关系,也就是解决分权与制衡。

就分权而言,财产方面表现在股东财产的价值形态(股权)与物质形态(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分离,控制方面表现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决策权的分离。更进一步,法人财产权产生二次分离,即公司经营决策权或曰公司财产处分权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分配。

就制衡而言,在股东为核心利益者的前提下,治理结构明确划分股东、董监高的权力边界及利益和责任,从而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1)股东行使股权,享有董事、监事选择权,及对公司行为的知情、提案和诉讼权;(2)董事会行使主要决策控制权,享有经理层的选择权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并有义务向股东真实完整披露公司信息;(3)监事会专职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并依法起诉;(4)经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受聘于董事会,同时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管。

就利益而言,狭义的与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劳动者。治理结构也需要通过制度明确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约束、更新和激励,以实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统一和高效率。

考查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和本质,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聚焦于分权和制衡。所有具体的制度内容,包括企业的体制、股东董事监事三会的组成、股东的股比、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对高管的权力与分配的安排等,其实核心都是分权和制衡理念的反映,目的都是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于其中,董事会是治理结构的运行枢纽和焦点。

三、董事会建设是治理结构的焦点

董事会建设内容丰富宽泛,以下仅就几个问题加以讨论。

(一)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应扮演四种角色,承担四种职能:决策者——经营中负责公司的战略性决策任务,而不是执行者;监管者——对经营层及其履职行为进行管治;仲裁者——作为解决纠纷的机构平衡各方股东的利益;保护者——摒弃不同股东私利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进而保护所有股东、职工的利益。

(二)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指董事会作为独立的公司机关,对股东会负责,在行使章程授予的权利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决策、行权、承责的独立性。董事由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产生,忠实于股东(大)会,因此独立于提名股东。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指向公司而非个别股东,因此价值取向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导向。董事依据个人能力独立决策,不受其他主体的影响。董事对于决策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此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法律上的确立也是为屏蔽股东越权、保持公司独立性而设。坚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可以有效解决形式董事会、经营层控制、大股东控制等公司治理的弊病,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行权。理论上,股东的授权、托管的对象是董事会而非某个董事成员,因此董事会作为受托机构行权。法律层面,《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实际从法律上确定了董事决策行权的平等权利。董事平权,主要是为了切实解决一些公司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

(四)独立董事和职工董事。独立董事的引入,从股东层面在于对全体股东负责,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从公司治理层面说,是为了改革决策层的权力配置,确保决策不背离所有者的目标,防范“内部人控制”问题。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平权,职责主要特征在于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反映职工合理要求,体现对职工利益的保护,也代表了公司实现股东、管理层、职工共同经营、共享发展的方向。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核心在于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会、经理层的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不断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作者单位: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


责任编辑:经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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