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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情况2017年第十三期——江苏、安徽、甘肃、宁夏、南京垦区2017年第一季度改革发展督导情况报告

时间:2017-06-07 作者: 来源:农业部农垦局 点击次数:15136

农 垦 情 况

第13期

  (农垦改革发展专递第27号)

  农业部农垦局           2017年5月25日

  江苏、安徽、甘肃、宁夏、南京垦区2017年第一季度改革发展督导情况报告

按照《贯彻落实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专项督导小组2017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韩部长在全国深化农垦改革现场推进会上提出的8项重点工作,农业部农垦改革发展专项督导第五小组对江苏、安徽、甘肃、宁夏、南京等5个垦区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进行了逐项对照总结。总体看,5个垦区所在省(区)、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垦改革任务落实工作,均已出台了实施意见,成立了省(市)级改革督导小组,改革推进较快。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垦区贯彻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进展情况

(一)江苏垦区。江苏省委书记、分管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面落实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方面,江苏农垦已经实现了公安、法庭、义务教育等移交当地政府,正在协调将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一次性移交当地政府,研究社区管理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方式的改革方案。二是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方面,江苏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率超过99%。除去部分小城镇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外,农场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人均为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登记面积合计为171万亩,发证率91.5%。下一步,将在今年年底国家启动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实施方案,力争按时完成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并建立江苏农垦国有土地信息管理系统。三是在改革专项试点方面,江苏农垦结合垦区实际,在全面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开展直属企业整合重组,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等3项试点工作。目前,江苏农垦正与各市县进行衔接,努力推动工作落实。

(二)安徽垦区。安徽省建立了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农垦改革发展工作。一是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方面,安徽农垦开展了农场办社会职能摸底调查,全面梳理农场承担的全部办社会职能,按照社会行政性职能、社会事业性职能、社会服务性职能三类界定各项职能范围、机构及人员。目前,《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代拟稿)》初稿已起草完成,明确了实施步骤、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各项改革要求能够落到实处。二是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方面,安徽农垦只有白米山农场和皖河农场尚未完成土地确权任务。目前,安徽农垦已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将于2017年底完成确权任务,创造条件争取2018年完成已确权发证的农场换发不动产登记证,2019年建立农垦土地确权数据库。两个农场均成立了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并积极与当地不动产登记局进行了沟通协调,制定了工作方案,切实保障确权任务如期完成。三是在改革专项试点方面,安徽农垦在全面推进综合示范工作的同时,重点落实集团化改革、办社会职能改革、农场公司化改造等10项改革专项试点任务。目前,已分别明确了牵头部门,制定了试点方案,并分步逐项统筹推进落实。

(三)甘肃垦区。甘肃省委副书记专门批示,由省委农办牵头多次深入基层企业调研。一是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方面,甘肃农垦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机构、资产、人员移交的国有农场和农垦企业开展了调查摸底、数据核对、资料归档等基础性工作,争取年底前由相关部门出台正式方案,2018年全面推开移交工作,并力争在要求时限内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二是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方面,甘肃农垦未确权登记发证土地面积328万亩,占总面积的40.49%,其中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面积114万亩,涉及6家农牧场。目前,已协调省国土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正代省国土厅草拟土地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争取今年9月正式出台,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权籍调查工作,计划2018年底基本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三是在改革专项试点方面,甘肃农垦正在就“开展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等3项试点任务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制定实施方案。

(四)宁夏垦区。宁夏自治区领导多次深入调研座谈,研究部署深化农垦改革发展工作。一是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方面,正在研究制定《宁夏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4月份启动2家单位试点,6月前完成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2个生态移民安置区验收、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将16家企业(农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全部分离移交。二是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方面,宁夏农垦现有土地总面积239.8万亩,其中已确权土地181.06万亩,确权率75.5%。自治区政府已批准农垦将118.2万亩、总价79.9亿元的土地评估作价注入农垦集团,转增国有资本金。目前,已完成86万亩土地分割办证登记工作,农垦集团新增国有资本金56.6亿元。下一步,将积极争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力争今年7月完成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底前完成对已评估农垦土地作价注资任务。三是在改革专项试点方面,根据全国农垦改革发展综合示范工作要求和宁夏自治区重点改革任务实际,宁夏农垦梳理制定了“7+4”综合示范试点改革方案(农业部改革专项试点7项,自治区重点改革任务试点4项),明确了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力争到2018年底完成“7+4”项综合示范试点任务。

(五)南京垦区。南京市成立由新农集团(南京农垦上级主管单位)总经理为组长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改革中各项工作。一是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方面,南京市政府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力推进南京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明确将青龙山林场社区相关事项由所在地区政府按原渠道解决,南京市财政在“三供一业”改革和社区公共服务经费中予以补贴。二是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方面,南京农垦所辖仅一个青龙山农场,土地确权摸底调查等材料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确权的书面请示已提交江宁区国土分局。三是在改革专项试点方面,南京农垦稳步推进“加快推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整合重组”试点,已与广西农垦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开展白糖、淀粉等农产品贸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垦区。一是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农垦改革发展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江苏农垦多数农场地处苏北落后地区,没有中央或省级财政专项和配套政策支持,仅依靠当地政府推进改革难度较大。二是农场电力体制改革难以推进。江苏农垦与省电力公司多次协商人员安置问题未果。三是土地确权还遗留一些难度较大的工作。少数农场与周边农村存在权属纠纷。部分农场以整个农场区域领证,土地用途登记为综合或未填,发生土地变更事宜则在备注栏标注,此项做法不符合国家文件“分宗地、按用途登记”的规定,需要重新登记领证。部分国有农场登记领证时间久远,相关土地登记要素不齐全或者错误,农场的土地现状变化较大,有的农场还涉及区划调整,需要重新进行土地确权。中央、省财政及农垦集团承担国有土地确权登记费用比例还不够明确。

(二)安徽垦区。一是相关部门存在“对农垦了解不深,对文件理解不够”的问题,协调难度大,部分工作进展缓慢。二是部分下属单位领导对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工作还存在等待观望思想,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需要上级推动。三是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情况错综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程序性较强,操作上存在加快推进与保持稳定的矛盾。

(三)甘肃垦区。一是由于社会职能移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加上省财政收入和人员编制困难等原因,确保在2018年底将农场目前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难度大。二是未确权土地情况复杂,确权难度大。主要表现在权属证明资料遗失严重,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得不到所在县市相关部门支持;地方政府对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看法上有偏见、态度上不积极、做法上不愿意配合。

(四)宁夏垦区。一是部分行政性职能、事业性职能、服务性职能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仍然由国有农场承担,社会负担较重。二是巴浪湖等4个农场、53万亩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尚未确权登记颁证,土地评估注资工作难以开展。

(五)南京垦区。一是林场土地确权进度慢,地方政府支持不够。二是社会职能剥离涉及费用高,地方政府接管意愿不强,协调难度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着力推进“两个3年”任务落实。围绕“两个3年”任务落实工作,加强沟通、调研,指导垦区坚守底线、坚定信心,尽快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跟踪垦区工作进度,摸清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垦区协调解决,确保“两个3年”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改革专项试点任务督导。在各垦区改革试点任务中选取1-2个重点难点任务进行实地调研督导,责任到人,争取有所突破。江苏垦区重点督导“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甘肃垦区重点督导“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按规定采取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以及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两个试点,安徽垦区重点督导“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试点,宁夏垦区重点督导“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化改造”试点,南京垦区重点督导“加快推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整合重组”试点。

(三)强化日常督导。一是督促五垦区每月底上报贯彻落实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情况,如有重要改革进展或重大问题则随时汇报。二是督促五垦区每季度末上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改革专项试点任务进展情况。三是督促五垦区年末总结上报本年度贯彻落实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情况,督导组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局政策体改处。

(四)加强亮点宣传。利用《农民日报》《中国农垦》《农垦情况》及农业部信息网、微信平台等多种宣传渠道,及时总结推广垦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其他垦区提供借鉴。

(农业部农垦改革发展专项督导第五小组)

送:部领导,部内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有关部委。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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