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与改革 > 农垦情况

农垦情况2017年第二十八期——各地贯彻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已出台实施意见中的政策亮点和创新做法(二)

时间:2017-11-16 作者: 来源:农业部农垦局 点击次数:50430

农 垦 情 况

第28期

(农垦改革发展专递第42号)

农业部农垦局                       2017年9月30日

编者按:为加快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贯彻中央文件的实施意见。今年初,我们曾将当时已出台公布的海南、云南、内蒙古、江苏、青海、西藏、甘肃、辽宁、安徽、河北、江西、吉林等12省(自治区)实施意见中的政策亮点和创新做法摘要编印(详见《农垦情况》2017年第1期)。现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意见中部分要点内容摘要编印,供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文件、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工作中学习、参考。

各地贯彻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已出台实施意见中的政策亮点和创新做法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已全部出台。现将贵州、山东、浙江、广西、重庆、新疆、宁夏、湖南、河南、四川、北京、福建、广东、天津、陕西、湖北、山西、黑龙江、上海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中的政策亮点和创新做法摘要整理,供各地交流和学习。

一、关于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

在推进农垦集团直属企业整合重组方面,天津要求将现有14个农场的土地统一划转至对应的7家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二级农场企业集中管理。以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食品产业链为目标,打破集团内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界限,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上下游衔接的原则,整合农场类企业优质资源,通过合并、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加快产业重组。黑龙江要求突出由行政管理向企业管理转变。省农垦总局整建制转换体制机制,形成以若干个产业板块公司为支撑的农垦企业集团,完善省农垦企业集团+产业公司+子公司(农牧场基地)运行架构。加快推进垦区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牧场基地产权一体、参股控股、契约联结,组建农业产业公司,农牧场作为基地进入产业集团。上海提出要打造总部强、平台优、专业好、农场实、终端活的现代农业食品产业集团。重庆要求市农投集团要遵循市场化运作,大力推进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做强农业主业、壮大食品加工业、完善冷链物流业;各区县要对规模较小的农垦企业进行合并重组,对具有明显优势的农垦企业可以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在股权多元化改革方面,天津要求进一步加大农场类企业混改力度,积极引进外资、民营、战略投资者等社会资本,与同行业领先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2020年底前实现全部混改。黑龙江要求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九三粮油绿色食品板块、完达山乳业股份公司、种业集团、马铃薯集团、通用航空公司等公司上市。上海提出要围绕粮油、肉业、乳业、糖业等优势产业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有条件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上市步伐或者注入现有上市公司,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专业化公众公司。浙江提出支持地方国有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股权多元化。广东提出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支持并加快推进产业集团改制上市。广西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建立管理层和企业骨干持股、期权等多种形式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重庆提出支持条件成熟的农垦企业上市融资。积极争取在一批农垦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探索建立农垦企业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宁夏提出积极推进优势产业公司股份制改造,力争到2020年培育2~3家上市公司,利用农垦金融投资控股平台发展壮大金融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在国有农场归属市县管理的垦区推进集团化改革方面,浙江要求国有农场相对集中的县(市、区)要以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整体素质较好的农场为核心,整合区域内农牧渔业国有农业资产资源,组建具有国有属性、农垦性质的企业集团或资产经营公司或联合总场,有条件的可跨区域兼并重组其他国有农场。福建要求加快推进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完善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福建农垦茶业有限公司组建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龙海市程溪农场开展农场企业化和公司化改革的专项试点工作。湖北提出组建湖北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湖北农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湖北农垦集团核心企业,利用农垦国有土地资源优势筹集资本。农场数量较多的地区,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大力推进区域集团化改革,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支持湖北农垦集团以资本为纽带,与区域性集团、农场企业相互投资、交叉持股,建设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湖南要求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和相关管理区,由地方党委、政府主导,整合区域内的农场资源资产,组建区域性农垦企业集团,产业特色明显的可以联合组建农业产业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合并重组。鼓励以国有农场专业化骨干企业为龙头,以优势产品、优质品牌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联合联营,发展现代农业企业集团。鼓励国有农场之间、国有农场和垦区内外企业之间开展联合、联盟、联营,形成企业集团。四川提出重点在有条件的市(州)探索区域性集团化改革路子。各地可结合实际,产业特色明显的可以联合组建农业产业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合并重组。新疆鼓励相对集中的国有农牧渔场,探索以资产、资本为纽带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在推动农场企业化方面,黑龙江要求充分发挥农场土地、林地等资源优势,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化、专业化生产基地,与龙头企业共同构建产业集团。浙江引导中小型国有农场结合实际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促进国有农场转换经营机制。湖北提出分类实施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和公司化改造,国有农场负责经营管理场域内国有资源资产,依法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建制相对完整、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农场,要加快公司化改造步伐,大力发展资源经营类或农业产业类公司,实现加快发展。凡实行政企分开、进行了企业登记、开展公司化改造的国有农场,依据农场规模给予一定的建设用地支持。四川提出鼓励土地等资源条件好、便于土地资本化集资融资、具备职工安置补偿等相应条件的事业性质农场在自愿的基础上改为农垦企业。新疆提出鼓励各国有农牧渔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区域定位、产业特点等,选择适宜的企业化改革途径,推进国有农牧渔场企业化改革。

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广西要求建立市场化的人才选聘机制,构建高素质的现代农垦企业家人才队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农垦各级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制度和党委会、职代会制度,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规范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农垦控股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农垦企业特点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形成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动态管理机制。宁夏要求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规范决策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农垦集团公司战略管理、投资决策、资源配置、资本运营、风险管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农垦集团公司职权职责,严格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权利。推进农垦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充分保障经理层自主经营权。

在创新农垦管理体制方面,黑龙江要求在改革过渡期内,保留省农垦总局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负责组织推进农垦改革,经省政府授权承担暂不能移交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要尽快过渡到集团化企业管理。大幅度精简省农垦总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减少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配备专职副书记。福建提出各级要明确承担农垦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湖北要求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湖北农垦集团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经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同意。要求省财政按政策规定保障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能支出。广西提出农垦控股集团领导班子的正职由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班子按照区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进行任免管理。农垦控股集团对二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统一考核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赋予二级企业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权限。

在集团化改革中垦区行政部门人员安置方面,广西提出改革过渡期内,原农垦集团(农垦局)机关财政拨款人员,继续按原有制度规定执行,并纳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退休工资按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分流有关政策执行。改革过渡期后,原农垦集团(农垦局)机关财政拨款人员全部转为企业身份,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宁夏提出原农垦事业管理局过渡到集团公司的机关在编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险金和职业年金缴纳问题,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退休时按原有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任聘到农垦集团公司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和退休待遇接续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二、关于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在办社会职能改革路径要求方面,黑龙江提出采取整体移交、分步分项移交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相结合的方式。地处中心城镇内的国有农场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梳理整合办社会职能,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其中,农垦管委会(管理局)经授权承担辖区内暂不能移交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并随着职责移交不断精简机构编制和人员。上海要求对不具备办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域外农场,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并加强工作指导。将垦区域外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规划并明确相应投资来源,逐步完善域外农场居民公共服务保障机制。浙江要求国有农场社区(居住点)要依法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规模较大、人口较多、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单独组建社区居委会;规模不大、人口不多、紧靠城镇社区的国有农场,当地政府应就近纳入属地社区居委会管理;其他国有农场,当地政府应统筹做好社区化服务管理。河南提出暂不具备条件的国有农场实行“先剥后离”,先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加强工作指导,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地方政府。湖北提出规范农场社区建设和管理,采取政府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独立核算,理顺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工作指导,实现政策覆盖和资金到位。四川提出远离中心城镇、无社会依托的牧区农垦企业所办教学点,先移交后处理,当地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农垦企业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加强教学指导。宁夏提出在全面摸清农场承担办社会职能机构、人员、资产、债务等底数基础上,利用两年时间,采取分类分步分项方式,逐步移交属地政府,不搞一步到位,做到办公设施、人员和职能同步划转。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社会职能,采取政府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相应管理权限,提供公共服务。

在具体职能移交方面,上海提出要推动垦区域外农场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建制移交政府管理。湖北要求对上一轮改革遗留在农场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比照教育系统同类退休人员养老标准落实,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对上一轮改革未剥离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职能,按政策实行一次性整体移交;已进行社会职能剥离但政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位;对不能或不易分离、以及分离后成本更高的部分社会职能,可比照社区建设模式推进职能分离。广东提出鼓励按照“医养结合”方向,探索整合垦区医疗和养老资源,创新经营方式,发展医疗健康养老产业。宁夏对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环卫绿化、土地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民政优抚、就业培训等社会职能,彻底分离,一次性移交属地政府。对“三供一业”公益性职能,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推进分离移交,实行市场化管理,2018年底基本完成。

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资金支持和债务处理方面,黑龙江要求积极争取政策,建立多渠道经费分摊机制。福建提出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债务清理工作。山东提出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和因政府指令性开发造成的债务,在2014年清理甄别中确认为政府债务的,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账坏账核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湖北明确要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湖南提出对没有进行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的国有农场,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司法、民政、人武、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三供一业”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按照人随事走、待遇同等原则,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等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广东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贵州明确要求之前已剥离的社会职能,农垦企业不再承担费用。陕西提出加强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理顺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垦区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饮用水、道路、水利、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国有农场电网改造纳入新一轮城镇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改善农场生产生活条件。新疆提出国有农牧渔场新建社区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社区管理与服务人员纳入当地事业编制或调剂解决。

三、关于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

在完善承包租赁关系方面,黑龙江提出对承包租赁经营国有农场土地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管理。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福建要求组织开展农场土地规范使用清理工作,清理不合理土地承包租赁关系,稳步解决土地无序承包、租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以及长期闲置、非法流转等问题。四川要求组织开展农用地使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承包租赁关系,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租赁期限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对超法定期限承包租赁土地的,要依法及时终止合同并收回土地;对拖欠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私下流转的,要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一些租金明显过低的合同,要依法变更或撤销。宁夏提出依法清收违法违规承包土地,已被判决拍卖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买受人与发包人须依法重新签订协议,承包经营期满后依法收回,交由农垦集团公司管理。

在完善经营体系、增强经营职能方面,上海提出进一步整合生产、物流、配送、终端等产业环节,集成国内外优质健康食品,积极探索“中央厨房”模式,努力让市民生活更健康、餐桌更放心、厨房更便捷。湖北要求规范过渡期垦区“两田制”经营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广东要求加强产业集团对农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把农场培育为产业集团的生产基地,与产业集团建立资本、资金、技术、品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联结体。完善产业集团+农场基地公司+职工家庭(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营模式,健全产业集团、农场和职工(农户)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四、关于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在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方面,湖北要求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动态管理机制。贵州提出多渠道分流农垦企业富余职工,逐步引导职工由农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宁夏要求对农垦集团公司经营业绩,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实行差异化考核。建立经营业绩与收入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突出子公司经营业绩,实施目标责任效能考核,子公司在完成经营目标后,对超额利润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经营层和职工绩效奖励,激发子公司干事创业活力。对于条件成熟且发展潜力较大的业务板块或下属公司,本着增量激励为主的原则,支持鼓励通过核心团队(员工)持股、收益分红、模拟股份、关键技术折股、期股期权等方式,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新疆提出开展劳动用工关系清理,规范用工行为,理顺正式职工劳动合同与和外来人员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的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出现劳动争议和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在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和解决社保资金缺口欠费问题方面,黑龙江要求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解决农垦养老保险缺口问题。福建要求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属地政府应积极协调统筹解决未纳入社会保障或中途断保的农垦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并采取企业和职工自筹,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等多渠道筹资的方式予以解决。有划拨、出让、收储国有农场土地的地方政府要负责统筹解决国有农场职工社会保障问题。湖北要求按照统一制度、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农场非农业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按规定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广东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广西提出符合条件的垦区居民纳入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垦区养老服务纳入地方政府管理范围。四川要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垦(农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农垦(农场)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陕西要求对农垦企业欠缴的养老统筹费,垦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逐步化解。宁夏提出保持和稳定农垦农业职工养老“置换地”政策。养老金缺口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调查研究。新疆提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类确认国有农牧渔场职工身份,全面梳理农牧渔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人数和原因,分类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妥善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将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和场区居民全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

五、关于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在建立农垦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方面,天津要求建立符合天津农垦特点的监管体制。浙江要求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农场的监管。福建提出农垦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的监管。河南提出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监督农垦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和保值增值责任体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和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湖北提出建立农垦国有资产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逐步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和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区分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强化分类监管。广西提出由自治区国资委对农垦控股集团进行授权。农垦控股集团与下属二级企业确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明晰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宁夏提出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方式,依法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对生物性资产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置办法。

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方面,天津、黑龙江、四川明确提出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广东提出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省农垦集团公司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广西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依法对农垦控股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同意农垦控股集团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提出广西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广西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控股集团),进一步明晰核心业务范围,突出主业,加快转型发展。重庆提出到2020年,将市农投集团打造成为全市涉农资本投资运营的重要平台、主要生鲜农副产品和深加工产品供应的重要平台、全产业链一体化运营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发展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全国一流大型农业企业集团。

六、关于创新土地管理方式

在加快推进土地确权方面,天津明确提出到2017年底,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上海提出要支持垦区尽快解决历史遗留的抵债土地问题。对现存少量未确权农垦土地,加快完成权属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浙江要求确权登记发证经费应由农场所在地财政部门协调解决。严禁借确权登记颁证之机将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其他单位和组织。福建提出地方财政承担标准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标准。广东提出逐步完善农垦不动产登记工作。陕西提出工作经费在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对不足部分,省级垦区由省级财政负责,市级垦区由市级财政负责。宁夏提出对农垦集中新建翻建的职工住房或小区,由农垦集团提供土地、房产权属资料。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垦集团集中补办。对没有房产权属来源资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农垦集团集中统一补办竣工验收等手续。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农垦集团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颁证。对农垦职工转让住房土地产权的,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后,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对暂不具备确权条件的分散居住等老旧房屋,按照场镇规划建设,推进集中安置,逐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农垦存量住宅商品房,允许职工持有一定比例产权,切实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自治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农垦所属企业房屋产权问题,推进国有资产盘活增值。

在创新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方面,北京提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处置机制。参照本市国有企业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关做法,探索首农集团现有国有农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配置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资本(股权)的形式由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委托首农集团持有。上海提出要参照国有企业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做法,经批准允许垦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和作价出资(入股)办理程序,促进农垦国有土地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处置机制。浙江提出对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其原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湖北提出鼓励农垦企业盘活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资产,支持湖北农垦集团在现代农业产业园等省级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广东要求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及留用地需办理出让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宁夏要求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已评估土地作价注资任务。注资只限于农垦集团公司,不得注入其二级子公司。新疆提出在保证国有农牧渔场农用地性质和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将一定年期的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盘活国有农牧渔场农用地资源,增强农用地资源效能和融资能力。

在加强农垦土地管理方面,北京提出统筹安排农垦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要。允许在本市范围内、农垦系统内调剂使用涉及农垦土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天津要求有关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听取市国资委、市农委及食品集团的意见和建议。上海提出要加强农垦场域相关规划与属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科学安排农垦场域土地利用规划布局,保障农垦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科学推进垦区土地复垦、整治工作,所形成的相关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垦区发展建设需要。浙江提出国有农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参照当地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留地给国有农场,经依法批准用于开发建设,保障国有农场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福建要求农垦土地列入当地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规定,采取留物业(地)安置、货币化安置或入股安置等多种方式安置,保障国有农场的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山东要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农垦土地空间。河南要求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湖北要求国有农场所在市、县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涉及农场土地的要征求上级农垦主管部门意见。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国有农场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耕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指标纳入省级平台交易,指标交易收入归国有农场所有。湖北农垦集团农用地转用及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计划,在省级层面统筹。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在所属土地整理中心的基础上,设立国土资源科技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资源勘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和土地利用监测、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营运等土地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管理服务。广东要求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分配全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工作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农垦属地市给予倾斜支持;各市、县按照实际需求,给予年度计划指标支持。各市、县组织修编垦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的意见。广西要求农垦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征求农垦企业意见,为企业预留合理的用地规模和发展空间。在服从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垦企业可编制区域土地利用规划。自治区继续单列农垦控股集团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开展高标准农田、耕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等项目建设,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全区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收入归农垦所有。陕西提出农垦农场可依据所在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农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

在保护农垦国有土地权益方面,湖北明确严禁擅自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省农垦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必须依法审批,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开发利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置方案和补偿资金,土地补偿费归国有农场所有,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周边区域同类低价。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应配套安排国有农场不低于被收回土地面积15%的建设用地,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广东提出确需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事先征求省农垦部门意见,参照农村土地征用标准予以补偿,落实留用地补偿政策。广西严禁擅自收回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按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和储备工作有关规定办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和留地安置,妥善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问题。

七、关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在支持农垦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北京要求着力打造民族乳,以打造婴幼儿配方奶粉知名品牌为目标,以完善乳业全产业链经营管理模式为重点,积极推动三元乳业在京冀地区布局,切实做好奶源保障、品牌宣传、市场拓展、科技研发、质量安全、资源整合、资本运作等工作,提升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市场占有率。黑龙江提出重点支持农垦4000万亩高标准生态农田、大中型灌区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打造全国知名的绿色食品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北大荒”“完达山”“九三”等一批叫得响、信得过的绿色食品品牌。支持农垦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产业发展基金,扩大阳光农业互保公司业务覆盖面,参股村镇银行。开展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业务。上海提出以保障上海农产品有效供给、引领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为核心目标,引领上海都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山东提出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农场要纳入省、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范围,通过示范展示、科技培训、场县共建、跨区作业、产业带动等形式,有效带动周边农村现代农业发展,将垦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先行区、现代农业建设的展示区。同时提出发挥政府性基金引导作用,将农垦产业发展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围,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和农垦企业投资入股。湖北提出鼓励国有农场采取迁村腾地、土地复垦、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实行垦地合作,扩大种养规模。深入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创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支持农垦与武汉市联合创建国家现代农业公园。引进战略投资,以全产业链方式打造“中央厨房”,建设安全、绿色、民生的农业企业旗舰。湖南提出将农垦产业发展纳入各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农垦承担国家级、省级农业援外项目。建立导向明确的农业科技进步激励机制,加强农垦职工素质技能培训,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打通科技为农服务“最后一公里”。广东提出将农垦纳入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规划建设,支持农垦做强大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构建以全产业链为特点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大产融结合力度,大力发展农垦金融服务业。支持农垦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农业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参股保险公司、村镇银行,开展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试点农产品价格保险,拓展现代农业股权投资和小额贷款等业务。广西要求整合、重组、兼并区内同类资源资产时,自治区在政策上给予扶持。支持农垦企业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以及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等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农垦控股集团以参股、发起等方式组建财务公司、农业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四川提出鼓励农垦(农场)利用区位和土地优势,推进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零售、批发市场等建设,打造现代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努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共享流通环节收益。陕西提出支持农垦所属种业企业,建设良种繁育基地、种子加工中心,加快建成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十三五”期间力争进入全国种子企业50强。

在农业对外合作方面,上海提出要推动垦区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依托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良友外高桥物流园区、军工路水产市场,发挥光明品牌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打造粮油、蔬果、肉类、水产等大宗农产品登陆中心和优质进口食品登陆中心,探索构建全球农产品和食品集成分销平台。广东提出加快建设大型海外生产基地,形成集种业、种养、加工、贸易、仓储物流于一体的国际化产业链体系。支持农垦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创新海外投资方式,推进境外上市,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强化海外投资和项目运营管理,积极防范风险。广东省农业对外合作的支持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倾斜。支持农垦职业教育走出去。广西提出自治区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农垦企业倾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农垦“走出去”发展。支持农垦控股集团设立跨境外汇结算中心,筹建海外投融资公司和海外资产管理平台,提高海外项目直接融资能力。

在支持农垦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天津要求将解决职工住房和农垦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纳入城镇化建设,实行市场化和属地化管理与配套服务。重点加快推进农场职工危陋房屋改造、搬迁、安置,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纳入示范镇建设或棚户区改造范围建设职工安置房。盘活土地资源,选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由土地,享受示范镇或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办法,作为建设安置房投资和拆除违建的平衡用地。一次性解决职工房改问题,职工享受房屋产权,今后不再进行类似分房。上海提出要推动垦区积极融入区域经济发展,依托沪苏大丰产业集聚区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依托上海临港新城打造光明临港智造园,依托东黄山旅游度假区打造光明小镇,努力推动垦区传统产业更新升级,带动区域新型城镇化发展,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垦区整合、提升农场资源,依托农场特色资源和风貌,板块化、集群化、主题化发展创意农业、农业旅游、养生休闲、健康养老、体验消费产业,拓展垦区服务城市生活功能。湖南提出要将农垦小城镇建设纳入地方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在区域整体规划下,推动公共财政向国有农场倾斜、公共设施向国有农场延伸、公共服务向国有农场覆盖。广东提出推进农场范围内村庄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庄规划,支持将农场纳入“美丽乡村”“新农村示范区”等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农场新型城镇化项目试点示范工作。大力发展农场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建设一批现代农业庄园、农业公园、湿地公园、热带森林(雨林)公园、热带林木种苗基地,推动农场转型发展。广西提出理顺农垦控股集团与地方发展的关系,因地制宜,探索推动毗邻城镇垦区与地方协同发展。对已规划建设的农垦产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进行重组整合,成立农垦产业园区投资开发集团公司,实行园区经营管理企业化,逐步形成同类产业-产业链-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向综合的产业开发和氛围培育转变,推进产城融合发展。鼓励农垦控股集团利用农场国有土地与地方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联合成立园区管理委员会,由地方政府根据需要派驻机构或授予其相应的土地、规划、建设等经济管理权限。以建设产业园区和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为载体,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毗邻城镇的农垦企业,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主动融入地方发展规划,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鼓励农垦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远离中心城镇的农垦企业要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具有农垦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八、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支持政策和工作机制

在财政政策方面,天津提出将农垦作为预算投资重点,在制定重大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实施重点工程时向农垦倾斜,支持农垦做好危房改造、饮水安全、电网改造、公路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投入,支持农垦在申报项目时实行计划单列。上海要求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将农垦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落实各项政策投入。湖北提出支持市县统筹使用中央、省级有关资金用于弥补社会管理职能移交资金缺口、落实垦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支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投入,将农垦全面纳入国家强农惠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湖南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产业发展基金、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垦区。广东提出将广东农垦视同为省级拨款单位,纳入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和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扶持范围。广西提出将农垦公益林管护纳入财政补助范围,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核定和拨付管护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重庆提出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设立农垦产业发展基金。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给予农垦企业支持。贵州提出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担保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垦区。宁夏提出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支农政策同等条件优先给予农垦财政支持。

在税收奖励政策方面,黑龙江提出对农垦企业集团内部实施资产重组、产业整合过程中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等无偿划拨转让的,按规定减免税费。湖北提出对湖北农垦集团内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进行无偿划转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广西提出支持农垦产业园区(含垦地合作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发展,支持额度按照农垦产业园区(含垦地合作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实际征缴入库的地方税税收以及征缴入地方库的共享税税收的40%的比例安排给农垦。贵州提出优化税收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结构性减税政策要认真落实到农垦企业。宁夏要求自治区财政支持农垦发展资金扶持政策以及对农垦集团所属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减免政策执行到2018年,届时根据企业经营实际研究是否延长。

在金融政策方面,河南提出支持农垦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创新,鼓励涉农担保公司为农垦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基金等各类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农垦企业改制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吸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农垦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基金,支持我省农垦产业发展。湖北提出探索设立湖北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国家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省级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湖南要求加强垦区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农业担保体系垦区全覆盖。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开发符合农垦农场特点的保险品种,提高垦区农业抗风险能力。广东提出支持农垦构建多层次的现代农业产业金融服务支撑体系,同等享受省普惠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在风险分担、利息补贴上给予支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贵州要求对利用金融贷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小流域治理产业化经营等农业综合开发的农垦企业,落实相应的补助或贴息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或中长期票据等筹集资金,省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农垦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推动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上市融资。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陕西提出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上市融资,并积极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其他各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宁夏提出继续支持农垦集团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在规划衔接和项目建设支持方面,上海要求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将垦区域外农场纳入全市统一规划。在谋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时向农垦倾斜,加大对垦区危旧房改造、饮用水安全、电网改造、道路建设、教育卫生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加大对农垦支持力度。广东提出在依法编制全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时,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实行单列管理。广西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和工业技改项目、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投资安排,以及每年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各项涉农生产性专项资金,要适度向农垦倾斜。农垦国有农场内公路交通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建设计划统筹实施。贵州提出垦区危房改造、安全饮水、道路建设等民生工程,全部纳入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列入地方发展规划和目标绩效考核范围。陕西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切块单列、同步组织实施。宁夏提出自治区安排项目涉及农垦的实行单列,保持农垦项目申报渠道畅通,由农垦集团公司负责项目编制、预算、申报和执行。农场场镇及生产队、居民点建设、城乡社区建设、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已移交的农垦国土资源局、农垦沙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和农垦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保证人员力量,继续为农垦服务。

其他政策方面,天津提出农场职工住房改造、搬迁、安置及其投资平衡用地开发享受示范镇或棚户区政策。在农垦改革中,涉农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搬迁、改造、重组、清退享受工业东移政策。在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整合资源中,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调整过程中涉及到在集团内部整合房地产资源,原以划拨、‘空转’方式取得的土地,企业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整文件直接申请办理房地登记手续,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用途维持不变”的规定。河南将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列入农业对外合作的支持重点,优先享受国家和省里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湖北提出支持农垦碳汇交易,开展“美丽农场”建设,着力打造农垦特色小城镇,提升农场城镇功能和承载能力,带动周边协同发展。广西提出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组改制及关停破产的各项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农垦企业的相应工作,予以参照执行。贵州把农垦科技事业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将农垦企业管理人员、专业人才纳入各级干部人才队伍统筹考虑。

另外在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建设方面,北京成立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市金融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的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天津成立市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资委、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农垦改革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落实改革任务、督促检查改革成效。市国资委、市农委、食品集团作为牵头单位。黑龙江成立由省委副书记为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重大事项。上海提出由市政府成立推进市农垦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农垦改革发展方案、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发展、组织落实改革发展任务、督促检查改革发展成效。福建提出由省成立深化农垦改革发展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农垦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召集人,联席协调会议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厅承担。各有关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山东要求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全省农垦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有关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湖南提出省政府成立由省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农垦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垦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各有关市州及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确保完成农垦改革发展任务。贵州提出建立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农业、水利、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垦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市(自治州)农垦管理部门和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垦企业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纠正;对改革中故意推诿、懈怠不作为,严重影响改革进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处理。

送:部领导,部内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有关部委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于鹏

本网为非营利性网站,转载的文章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来电、来函与我们联系。

主办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邮编:100122
京ICP备1103568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728号